福建省政府關於開展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關於開展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的通知》是福建省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開展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302  
  • 發布文號:閩政[2001]文135號 
  • 發布日期:2001-06-02

【生效日期】2001-06-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
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的通知
(閩政〔2001〕文135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近一個時期以來,全國的重特大火災特別是公眾聚集場所的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尤為突出。就我省情況來看,各類公眾聚集場所誘發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隱患仍然大量存在,據統計,僅去年(2000年),全省公眾聚集場所就發生火災371起,嚴重地威脅著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公眾聚集場所火災事故的發生,是今後一個時期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經國務院同意,公安部等十一個部委局聯合印發《關於開展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為了遏制公眾聚集場所火災事故的發生,省政府決定於今年(2001年)6月至9月,由各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法開展以公眾聚集場所和學校、醫院為對象的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現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就專項治理工作通知如下,請與《實施意見》一併貫徹執行。
一、專項治理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這次專項治理要以江澤民總書記有關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為指針,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以防止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發生為目標,按照《實施意見》確定的治理範圍、重點和步驟,由各級政府領導,組織有關政府職能部門,集中力量對全省公眾聚集場所實行綜合治理,督促單位徹底整改火災隱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機制,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基本解決公眾聚集場所消防管理中帶有普遍性和制度性的問題,確保公眾聚集場所和學校、醫院的消防安全。
二、專項治理的範圍和重點
專項治理的範圍和重點按照《實施意見》確定的7個範圍和4個重點執行。
三、治理工作的步驟、方法
專項治理按照“依法嚴管、確保全全”的原則,採取單位自查整改和依法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方法,切實做到普遍檢查,澄清底數,區分情況,作出處理,依法取締違法經營,消除火災隱患。整個專項治理工作按照部署發動、自查整改、集中治理和督查驗收4個步驟展開。
(一)部署發動。時間從6月1日至6月10日。各級政府應成立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由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長,公安、消防、經貿、教育、監察、建設、文化、衛生、廣播電視、工商、旅遊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周密、具體的治理工作方案,明確治理的對象、重點、方法和要求,建立各部門協調配合的聯席辦公會議制度和工作協作機制,由政府組織召開會議和發布治理公告,並利用各種媒體和渠道做好全社會的宣傳發動工作,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治理工作。此前,省消防總隊與省建設廳聯合開展的建築消防設施專項整治可結合這次專項治理工作進行。
各級政府必須在6月10日前向社會發布治理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專項治理的範圍、重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2條、14條和16條的要求,進行隱患自查整改,消除火災隱患,並責成各公眾聚集場所在公告規定時間向所在地消防部門登記;對1998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實施後未經消防審核驗收和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而投入使用、開業的公眾聚集場所,在限定時間內依法停業整改,並向各級消防部門申報補辦相應的消防審批手續,逾期不申報補辦手續的,從嚴處理。
各地要在新聞傳媒上集中公布一批未經消防審核驗收、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而投入使用、開業的重大消防違法行為和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隱患的單位,形成強大聲勢,創造良好的治理氛圍。
(二)自查整改。時間從6月11日至7月15日。各地要在前一階段摸底排查的基礎上,按照治理的範圍組織進行全面細緻地摸底排查,並將摸底情況於6月15日前報省專項治理督察領導小組辦公室。衛生、教育、旅遊、文化、廣播電視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公眾聚集場所、醫院、學校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消防技術規範和《實施意見》,對本行業和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自查整改。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違法行為必須依照有關消防法規、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整改。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實施前開業(使用)的不符合現行消防法規要求、存在火災隱患的場所,必須制訂整改計畫限期完成。
(三)集中治理。時間從7月16日至9月15日。各市、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進行集中檢查治理。檢查治理的重點為存在重大隱患和重大消防違法行為、並在限期內未完成整改工作的單位。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由各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和許可權,區分情況,嚴格依照《實施意見》確定的原則,嚴格依法處理。
(四)督查驗收。時間從9月16日至9月30日。集中治理結束後,各市、縣(區)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必須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對專項治理情況進行驗收,認真檢查和處理集中治理階段的遺漏單位、火災隱患和執法不到位等問題,督促各單位建立規範、安全有序的消防安全管理機制。
各地可根據治理的進展情況,對每階段安排的時間作相應的調整。
四、治理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切實履行法定職責。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是各級政府的法定職責。各級政府要按照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站在講政治的高度,從為福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和維護福建社會穩定的角度,充分認識這次公眾聚集場所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把這次專項治理工作作為今年(2001年)加強社會治安和整頓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一切內容,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為推動專項治理工作的落實,省政府成立由丘廣鐘副省長為組長,有關部門領導參加的專項治理督察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消防總隊,適時對各地專項治理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及時發現和查處不落實治理措施的問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對治理工作要切實負起責任,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周密部署,明確職責,精心實施,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做到認識到位,領導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務必使專項治理達到預期效果。
(二)聯合執法,綜合治理,形成合力。專項治理工作涉及多個部門,時間緊、任務重。各有關部門必須迅速行動,結合本系統的實際,制定專項治理方案,同時要密切配合,聯合行動,聯合執法,形成治理合力,確保治理措施落到實處。在學校、醫院、星級賓館和旅遊景點的專項治理工作中,教育、衛生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認真制定本系統的治理工作計畫和方案,督促做好調查摸底、自查整改等工作,並積極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組織實施專項治理工作。對學校、醫院存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嚴重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經有關部門指出後逾期不改的,教育、衛生部門要及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嚴肅處理。各級消防部門在專項治理中要充分發揮參謀助手作用,正確處理好治理與服務的關係,依法履行消防審批和監督檢查職責,切實做到嚴格執法,熱情服務,改進作風,提高效率,確保監督到位。
(三)嚴格監督檢查,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專項治理工作要結合各地的實際,突出重點,重拳出擊,務求必勝。要採取重大火災隱患由政府掛牌督辦等多種辦法,加大治理力度,切實依法關閉、取締嚴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場所,處罰一批違反消防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基本消除可能造成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隱患。對依法予以停產停業的單位,未經消防部門檢查合格並出具相關法律文書的,有關部門不得核准重新開業或者辦理有關證照。要結合建築消防設施專項治理工作,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偽劣消防產品的行為。
在專項治理中,要嚴格落實責任倒查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對因領導不力、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導致轄區內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的,要按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有關檔案,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和領導幹部的責任。
(四)廣泛宣傳,加強新聞監督,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要自覺履行消防宣傳教育義務,加強消防宣傳教育。電視台、電台、報刊在專項治理期間要安排時間、欄目和版面,刊播專項治理的新聞、專題和常識性、警示性的公益廣告。要緊密結合專項治理的進展開展宣傳工作,形成專項治理的輿論聲勢和高壓態勢,推動專項治理工作的開展。各地應設立和公布公眾聚集場所專項治理的舉報電話、投訴地址和電子信箱,廣泛開展社會監督。省里將適時組織一次大型的新聞報導活動,對各地違規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曝光,教育廣大民眾,擴大社會影響,推動治理工作的落實。
(五)加強管理,標本兼治,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在專項治理的基礎上,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協調部門之間和單位內部的管理職責和許可權,既要防止政出多門,又要防止失控漏管,並從督促公眾聚集場所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等方面對有關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範進行修訂、完善,從源頭上大力加強經常性的監督管理,建立一套科學、長效的“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管理機制。今後對申請工商企業登記的,未依法取得安全前置審批手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嚴格把好市場主體準入關。
各地要加強情況報告和信息反饋工作,專項治理每一階段的簡化、信息和階段總結材料要及時報送省專項治理督察領導小組辦公室。各地專項治理工作結束後,省政府將組織有關部門對各地的治理工作進行驗收,並將驗收情況予以通報。
附:公安部等十一個部委局關於印發《關於開展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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