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襄樊市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關於印發襄樊市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是2001年為了做好襄樊市的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確保“一節一會”的消防安全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關於印發襄樊市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襄樊市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襄樊市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公安部等十一部、委、局《印發<關於開展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整頓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公發[2001]13號)和省公安廳等十廳、委、局《印發<關於開展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整頓的實施方案>的通知》(鄂公通字[2001]90號)精神,為了做好我市的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確保“一節一會”的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江澤民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關於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和全國社會治安工作會議、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會議精神為指針,以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嚴打鬥爭”,大力開展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嚴治工作”,提高公眾聚集場所自防自救能力,預防和控制公眾聚集場所火災事故的發生,為我市經濟建設和“一節一會”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組織領導
為了確保我市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紮實有效地開展,市政府成立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市長羅輝為組長,副市長尚立學為副組長,市政府副秘書長李建華、市公安局、市經貿委、市財委、市教委、市監察局、市建委、市文化局、市衛生局、市廣播電視局、市工商局、市旅遊局、市安委辦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各縣(市)、區也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國家和省有關部門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治理工作目標,明確職責,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力求抓出實效。
三、整治範圍和內容
(一)專項治理的範圍
l、影劇院、夜總會、錄像廳、舞廳、卡拉OK廳、遊樂廳、網咖、保齡球館、桑拿浴室等公共娛樂場所。
2、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旅館、賓館、飯店和餐位超過200座的營業性餐館。
3、建築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商場、超市和室內市場。
4、禮堂、大型展覽館,20層以上的寫字樓。
5、攝影棚、演播室。
6、大專院校和中、國小校、幼稚園。
7、醫院。
各地專項治理的範圍可在此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適當擴大。
(二)專項治理的重點
l、在《消防法》施行後,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內部裝修和改變建築使用用途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開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或經審核、驗收不合格,違法施工、使用、開業的;
2、在<消防法》施行後,依法開業的公眾聚集場所存在火災隱患的;
3、在現行有關消防法規和消防技術規範施行前開’業的公眾聚集場所,不符合現行規定要求的;
4、學校、幼稚園、醫院存在火災隱患的。
(三)專項治理的內容
按照國家消防法規、技術規範和有關管理規定,這次專項治理的主要內容是:公眾聚集場所是否經過消防審核,是否經過消防驗收合格;其建築與使用性質是否相一致;消防通道、防火分區和防火分隔、裝飾裝修材料、耐火等級、消防給水及固定消防設施、電氣線路敷設及設備的安裝、安全疏散通道及疏散設施、通風采暖設施設備等是否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消防安全組織、制度和責任斜是否落實;滅火預案和疏散預案是否制定和組織演練;是否存在火災隱患,尤其是重大火災隱患是否採取了整改措施。
四、方法和步驟
專項治理工作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採取單位自查自改與集中整治相結合的方法,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為宣傳發動階段(6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層層召開會議,把國家和省的精神傳達到各公眾聚集場所。各新聞單位要確定專人,開闢專欄,宣傳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並將防火常識和逃生自救知識納入社會公益宣傳的內容,公安消防機構要加大對公眾聚集場所消防演練和從業人員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力度,增強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第二階段為自查自改階段(7月1日至7月31日):各公眾聚集場所組織專班,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進行全面的檢查,及時發現和整改火災隱患,確保全全。自查自改情況以縣(市)、區市直戰線為單位書面報市消防支隊。
第三階段為集中治理階段(8月1日至8月31日):各地從公安等有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專班,對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學校、醫院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對“一節一會’’接待單位的消防安全進行重點檢查治理。
第四階段為督查驗收階段(9月1日至9月30日):由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牽頭,對各縣(市)、區開展專項治理情況進行檢查驗收,並將檢查驗收情況通報全市,上報省政府。
五、幾點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江總書記“三個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從維護社會穩定和確保節會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工作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把專項治理工作作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社會治安工作會議、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會議精神的一項重要舉措,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抓,採取行政的、經濟的、法律的手段,切實解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老、大、難”問題,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實處。
(二)密切配合,注重實效。公安、建設、文化、衛生、工商、安全行政監督管理等部門要在這次專項治理中針對公眾聚集場所存在的問題,按照各自的職責和許可權,依法作出處理。各地要認真吸取外省市群死群傷惡性火災教訓,針對公眾聚集場所火災的特點,加大消防部隊裝備建設,確保此類場所火災能夠迅速撲救,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各公眾聚集場所要從提高自身自防自救能力入手,依據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的要求,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設施,確保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
(三)加強宣傳教育,營造強大的輿論聲勢。各地要適時舉行新聞發布會,展示專項治理行動和治理成果,大力宣傳推廣先進典型,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久拖不改的單位和違法行為進行跟蹤報導,堅決予以曝光。
(四)嚴格依法辦事,鞏固治理成果。專項治理工作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規和政策,對干擾、阻撓專項治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從嚴處理;對專項治理工作領導不力、執法不嚴,造成重特大火災事故的,要按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要通過這次整頓,堅決取締一批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公眾聚集場所,理順公眾聚集場所有關證件的辦證程式,確保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步入良性發展的軌道。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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