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

《開封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是為了規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開封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7月1日起,《開封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封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4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修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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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水源與水質
第四章 經營與服務
第五章 二次供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水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單位,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單位、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和二次供水運行管理單位。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城市供水應當遵循合理開發、綜合利用、保障民生、節約用水、安全衛生的原則,優先保障生活用水,統籌安排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條 市、縣、祥符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工作的領導,將城市供水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安排資金,統籌城市供水設施的規劃、建設、改造和維護,保障城市供水能力和供水安全。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和縣、祥符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對各縣、祥符區城市供水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節約用水意識。鼓勵開展城市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和新工藝,保障供水質量,促進節約用水。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縣、祥符區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城市供水專項規劃應當報上一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城市供水專項規劃應當包含再生水利用等節約用水的內容,並與其他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和用水需求,制定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設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設計畫應當包含老舊供水管網更新改造、再生水工程建設等內容。
第八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工程建設的監管。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設備、管材、配件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九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建立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巡查、事故處理等制度,對供水設施定期檢測,發現供水設施因老化、損壞等原因致使漏損或者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標準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或者改造,確保供水設施安全運行。
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實行智慧水務管理,建立供水管線信息系統,將供水管線信息接入城市智慧管理平台,並將新建、改建、擴建、廢棄的供水管線信息檔案及時報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城市供水單位因辦理管線選址及規劃手續需要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根據需要同時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供水設施。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服務壓力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同步配套建設供水管線、公共消防供水設施,避免二次開挖。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由城市公共供水單位負責維護,所需資金由本級財政承擔。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對新建住宅小區內供水設施設備的建設提出技術要求。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及時開展供水設施隱蔽前、水壓試驗時等主要階段的檢查監督。
新建住宅小區綜合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參加,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參加。未通知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參加竣工驗收的,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有權拒絕接收其供水設施。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小區竣工驗收合格,且其供水設施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範的,建設單位應當無償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設施移交給城市公共供水單位運行管理,同時移交配套設備、地下管網工程圖等資料,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接收。
已建住宅小區的供水設施尚未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單位運行管理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有相關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等對供水設施進行檢測評估。經檢測評估符合前款規定移交條件的,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單位運行管理;不符合移交條件的,在更新改造完成後,按照前款規定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單位運行管理。
住宅小區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更新改造與移交的具體辦法,由市、縣、祥符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種行業用水等不同性質用水應當分別裝表計量。
居民住宅供水設施按照一戶一表、水錶出戶、計量到戶、集中設定的要求設計、建設或者改造,並推行智慧型化計量管理。
註冊水錶在安裝前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 住宅小區的供水管網、居民二次供水設施以及居民住宅戶表需要更新改造的,由市、縣、祥符區人民政府組織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編制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住宅小區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的更新改造具備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條件的,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以城市公共供水單位的註冊水錶為界,註冊水錶出水端之前的供水設施由城市公共供水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註冊水錶出水端之後的供水設施由用戶或者產權人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十六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範劃定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範圍。
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設定明顯警示標誌,採取防護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覆蓋、塗改、占用、損毀、移動、拆除警示標誌。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不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或者影響其正常使用。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查詢地下供水管網情況。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建設項目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損壞的,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搶修,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其他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賠償。
第十八條 鼓勵在學校、廣場、公園景區、車站、圖書館、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建設管道直飲水設施,並加強管理。
第三章 水源與水質
第十九條 市、縣、祥符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最佳化水資源配置,統籌使用本地水源和南水北調外調水源,實現多源互補,保障水源切換。堅持優先使用地表水,嚴格控制使用地下水,實施雨水收集利用和再生水循環利用。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城市公共供水能力能夠滿足生活、生產和其他用水需求的,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自備水井;已有的自備水井,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處置計畫,依法逐步關停。
第二十條 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城市供水單位對其供應的水的質量負責。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水質檢測項目、頻次、方法,對進廠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等進行水質檢測,建立檢測檔案,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報送檢測結果;不具備檢測能力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
第二十一條 市、縣、祥符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供水水質的監測能力建設,組織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和衛生健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監測、檢測、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單位供水和用戶水龍頭出水的水質衛生安全狀況,每月向社會公開一次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
用戶有權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查詢城市供水水質情況,被查詢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水質檢測數據。
第二十二條 城市供水設備、管網應當符合保障水質安全的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設備、管網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線通水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清洗、消毒,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自建的供水管網系統因特殊情況確需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線的,應當經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同意,並在管道連線處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直接從事城市供水作業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體檢合格證並經過衛生知識培訓後,方可上崗。城市供水單位應當為其建立健康檔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健康檢查。
第四章 經營與服務
第二十四條 城市供水單位與用戶應當依法簽訂供水用水契約,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
需要臨時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戶,應當與城市公共供水單位簽訂臨時供水用水契約。
第二十五條 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提供安全便捷、公開透明、持續穩定、價格合理、計量準確的供水服務,建立線上線下等多種渠道,為用戶報裝申請、維修、繳費等提供便利服務。
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利用物聯網技術,建立遠程管理控制系統,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
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建立二十四小時服務熱線,接受用戶諮詢、求助及投訴,並在規定時間內給予解決或者答覆。
第二十六條 用戶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向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提出申請。
用戶對註冊水錶計量有異議的,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註冊水錶誤差率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負責更換水錶,支付檢定費和相關費用,並根據檢定結果結算水費;註冊水錶誤差率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檢定費和相關費用由用戶承擔。
用戶或者城市公共供水單位發現註冊水錶損壞的,除城市公共供水單位能夠證明系用戶原因損壞的外,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免費更換註冊水錶及附屬設施。由於用戶的原因造成無法抄表計量的,用戶應當限期糾正。
第二十七條 城市公共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分類管理,遵循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和經營用水合理計價的原則,實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城市公共供水價格應當定期評估,確需調整城市公共供水價格的,依法啟動調價程式。其中調整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應當依法組織聽證,並向社會公布水價構成。
市、縣、祥符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公共供水政策性虧損財政補償機制。經核定的政策性虧損,由本級財政及時足額撥付。
第二十八條 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按照政府確定的供水價格收取水費,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按照供水用水契約約定價格收取水費。
用戶應當按照政府確定的供水價格或者契約約定的價格和計量數值按時繳納水費。逾期不繳納水費,經催告仍不繳納的,供水單位可以按照契約約定採取相應措施。
用戶對城市供水單位的水費繳費通知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城市供水單位提出,城市供水單位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日內予以答覆;用戶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第二十九條 市政、綠化、景觀、環衛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雨水、再生水或者本地原水。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應當在指定地點從標有特定標記的取水設施取水,按量計費。
使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設施消防救援、消防演練等所需水費由本級財政承擔。
非因消防救援、消防演練等需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連線啟用消防設施設備取水。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安全保護範圍內,修建建(構)築物、挖坑取土、開溝挖渠,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質;
(二)擅自改裝、拆除或者遷移供水設施,擅自啟閉供水閥門;
(三)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線;
(四)未經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同意,擅自將自建設施等供水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線;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上直接裝泵抽水或者安裝影響正常供水的其他設施;
(六)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七)其他損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影響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使用功能或者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水質安全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報經當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相關區域內用戶,嚴格控制時長及範圍。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儘快恢復正常供水,並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停止供水時有可能影響消防救援的,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連續超過十二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啟動供水應急方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三十二條 市、縣、祥符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制定城市供水應急預案,科學處置影響城市供水安全的突發事件,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社會危害。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依據城市供水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供水應急方案,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章 二次供水
第三十三條 二次供水是指通過二次供水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經過儲存、加壓,再次供給使用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定的泵房、儲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築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和工程技術規範,其設計方案應當滿足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線的條件和要求,不得影響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正常供水。
二次供水設施及泵房應當獨立設定,配套建設監控、入侵報警等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實行封閉式管理,不得與消防、非生活用水等設施混用;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線時,應當加裝符合國家標準的防倒流裝置,並按照規定落實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條 住宅小區等二次供水設施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後,由城市公共供水單位負責統一運行管理。移交前,由原單位負責運行管理。
由城市公共供水單位統一運行管理的住宅小區二次供水設施,其運行、維護、更新的成本計入城市公共供水價格,不得另行收費。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計量到戶、服務到戶,按照城市公共供水價格收取水費。
第三十六條 住宅小區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對儲水等相關設施進行一次清洗消毒,並建立清洗消毒檔案。清洗消毒三日前在供水區域內發布公告,清洗消毒時邀請用戶代表現場監督。清洗消毒後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對水質進行檢測,並及時將檢測結果在住宅小區的公示欄或者電梯等顯著位置向用戶公示。
住宅小區二次供水水質出現異常時,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方案並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部門組織開展處置工作,確保水質安全。
第三十七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檔案,定期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水質、水壓以及管理維護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四十一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23年12月28日,開封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通過《開封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
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批准《開封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
2024年4月27日,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公布《開封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
2024年7月1日起,《開封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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