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機動車輛尾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00年3月13日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機動車輛尾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長沙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03.20
  • 實施時間:2000.04.01
第一條 為防治機動車輛尾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改裝、維修、使用機動車輛及車用發動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設立長沙市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辦公室,協調處理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管理的有關工作。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機關,負責全市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工作。
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市)轄區內的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工作。
公安、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物價、農機、工商行政、財政、計委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條 機動車尾氣排放必須符合國家允許排放標準。對尾氣排放超標的機動車輛,車主單位或個人應主動採取維修、安裝尾氣淨化裝置等尾氣淨化措施予以治理。排放有害氣體超過國家允許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輛不得上路行駛。
第五條 機動車輛的擁有單位和個人,應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維修人員防治尾氣污染的宣傳教育,增強環境保護意識,定期對機動車輛進行檢查和維護,保證機動車不超標排放尾氣。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或向環保部門舉報超標排放機動車尾氣污染環境的行為。環保部門接到民眾舉報後,應及時進行處理,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給予表揚獎勵。
第七條 市、縣(市)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機動車輛年檢、廠檢、路(抽)檢以及尾氣淨化產品供應、車輛維修、尾氣污染治理等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機動車輛年檢時,對尾氣排放檢測合格的車輛,由環保部門發給《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證》和年檢合格標識後方可辦理車輛年檢手續。
對尾氣排放超標的車輛,必須進行治理,治理合格後,憑環保部門發給的檢測證和年檢合格標識辦理年檢手續。
車輛行駛時應將檢測證隨車攜帶。檢測證遺失的,應申請補辦。
第九條 環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在用機動車進行隨機性尾氣路(抽)檢。尾氣排放經檢測合格的,簽發合格標識,不收取任何費用,不合格的車輛必須治理並交納檢測費。
第十條 進入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的車輛,必須經當年度尾氣年檢合格,否則應先進行尾氣排放檢測,經檢測合格並取得市環保部門認可證明的方可進行交易。
第十一條 新購機動車輛尾氣排放超標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入戶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機動車尾氣淨化裝置應經國家環保總局或省環保局認證,與整車進行技術匹配,並通過我市適應性檢測,方可在我市套用。
第十三條 我市一、二類汽車維修企業應對所有進廠維修車輛免費進行尾氣測試,並將測試結果告知車輛單位或車主。對二級維護以上進廠維修車輛應保證出廠時尾氣排放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四條 凡用於本市機動車尾氣治理的淨化產品,按照公開、公正的原則,由通過公開招投標確定的銷售單位提供,公開招投標的具體辦法由市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機動車尾氣治理應當定點進行。尾氣治理點由市、縣 (市)環保、交通部門審定。
第十六條 機動車尾氣淨化產品的銷售價格、安裝費用標準等,由市物價部門審定。
第十七條 機動車尾氣淨化產品實行銷售單位承諾責任制。銷售單位在經銷其尾氣淨化產品時,必須給治理的車輛用戶配發跟蹤卡和承諾偉。承諾治理後,車輛尾氣排放在一定期限或一定公里數內超過國家允許排放標準時,按承諾書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八條 機動車在路(抽)檢時尾氣排放超標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弔扣駕駛員駕駛證一個月;由環保部門責令車主限期治理,並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外地過往車輛,尾氣排放超標的,責令就地治理,否則,不得進入本市。
第十九條 對已經檢測超標、在限期內未予治理合格而繼續行駛的機動車輛,責令就地治理,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銷售未經環保部門檢測合格認定的尾氣淨化產品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並處以違法所得1一3倍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給予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從事機動車尾氣污染物檢測、監督和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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