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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尋邀汽使用權辦法
(2010年7月22日長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0年7月22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公布 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範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行為,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設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簡屑主提稱出讓人)負責本市市區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規劃、房地、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最高應價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競買人在掛牌期限內截止時譽她烏喇的最高報價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第五條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的工盼照酷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採礦用地。
第七條 出讓人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畫,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出讓人應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畫,會同市規劃、房地等有關踏巴部門共同制訂擬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地塊的出讓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包括:擬出讓地塊的具體位置、四至範圍、用途、面積、使用期限、規劃條件、土地使用條件、供地方式等。
第九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前,出讓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土地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擬出讓地塊進行地價評估。
出讓人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產業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確定招標標底,拍賣或者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和增價幅度,應當實行集體決策。
招標標底或者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影少台組標開標前或者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第十條 出讓人應當根據出讓地塊的狀況,編制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檔案。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公告;
(二)投標或者競買須知;
(三)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式樣;
(四)競買報價單式樣;
(五)宗地界址圖;
(六)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和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
(七)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式樣;
(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式良捆放樣;
(九)其他相關檔案。
第十一條 出讓人應當在投標、競買開始前二十日向社會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告,以公告首次發布時間為起始日。
出讓人需要更改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的,應當在投標競買開始之日前十五日做出補充公告。發布補充公告的,出讓人應當書面通知已報名的投標、競買申請人。
第十二條 工業用地出讓實行預公告制度。
工業用地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組卷上報和土地補償到位後,出讓人可以依據規劃條件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預公告。
第十三條 出讓人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掛牌出讓的,出讓公告中規定的申請截止時間,應當為掛牌出讓結束日前兩天。對符合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出讓人應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
第十四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位置、四至範圍、地塊現狀、面積、使用期限、用途、規劃條件;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條件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投標人、競買人索取出讓檔案的時間、地點、方式;
(五)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時間、地點、期限、方式;
(六)存儲投標、競買保證金的數額和方式;
(七)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式;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
房地產開發用地投標人、競買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資質。
第十六條 投標人或者競買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將投標、競買保證金足額存入出讓人指定的銀行帳戶。中標人、競得人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可以抵作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出讓價款。
未中標或者未競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投標人、競買人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必須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活動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
投標人、競買人存儲的投標、競買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十七條 投標人、競買人應當在投標、競買申請截止時間前提出投標、競買申請,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投標、競買申請書、報價單;
(二)有效身份證明檔案;
(三)委託授權檔案及公證證明檔案;
(四)投標、競買保證金交納憑證;
(五)屬於房地產開發的企業投標人、競買人,應當提供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檔案。
第十八條 出讓人應當委託公證機構對投標、競買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讓人予以資格確認後,發放投標、競買資格確認書。
投標、競買申請人在資格確認後,選取投標、競買號牌。
第十九條 出讓人應當為投標人、競買人提供擬出讓地塊的有關資料,並為其查詢擬出讓地塊的有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投標人、競買人對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檔案和地塊現狀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競買前提出。凡投標人的投標檔案投入投標箱或者競買人參加競買應價的,均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一條 投標、開標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有效。標書投入標箱後,不可撤回。投標人應當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二)出讓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經審查合格的投標人參加。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點算標書。投標人少於三人的,出讓人應當終止招標活動。投標人不少於三人的,應當逐一宣布投標人號牌、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主要內容;
(三)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評標委員會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
(四)出讓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第二十二條 拍賣活動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拍賣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拍賣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面積、四至範圍、空間範圍、現狀、用途、使用期限、規劃指標條件、開工和竣工時間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拍賣主持人宣布競價規則和起叫價、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四)拍賣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六)拍賣主持人確認該應價或者報價後繼續競價;
(七)拍賣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或者報價而沒有再應價或者報價的,拍賣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八)拍賣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或者報價者為競得人。
第二十三條 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或者報價未達到底價時,拍賣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拍賣主持人在拍賣中可以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二十四條 掛牌出讓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面積、四至範圍、空間範圍、現狀、用途、使用期限、規劃指標條件、開工和竣工時間、起始價、競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掛牌主持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掛牌主持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二十五條 掛牌出讓時間不得少於十日。掛牌期間可以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二十六條 掛牌期限屆滿,由掛牌主持人現場宣布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並詢問競買人是否願意繼續競價。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增加一個加價幅度後轉入現場競價,通過現場競價確定競得人。掛牌主持人連續三次報出最高掛牌價格,沒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於底價,並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第二十七條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出讓人應當現場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具有法律效力。
工業用地出讓實行預公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生效日期,以土地徵收批准機關批覆日期為準。
第二十八條 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與中標人、競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出讓地塊的位置、宗地編號、面積;
(三)中標、成交的時間、地點;
(四)成交價款的數額;
(五)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時間、地點;
(六)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視為放棄中標、競得資格,並承擔違約責任,投標、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三十條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活動結束後,出讓人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媒介公布。
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後,方可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未按出讓契約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三十二條 對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應當嚴格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的,應當經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規劃主管部門意見到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土地審批手續,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按照重新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第三十三條 建立土地市場交易預報和交易許可制度。對符合土地交易條件的,經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准後方可進行交易;對不符合土地交易條件的,市房地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房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四條 中標人、競得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檔案或者通過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競得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中標人、競得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的《長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條 出讓人應當根據出讓地塊的狀況,編制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檔案。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公告;
(二)投標或者競買須知;
(三)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式樣;
(四)競買報價單式樣;
(五)宗地界址圖;
(六)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和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
(七)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式樣;
(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式樣;
(九)其他相關檔案。
第十一條 出讓人應當在投標、競買開始前二十日向社會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告,以公告首次發布時間為起始日。
出讓人需要更改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的,應當在投標競買開始之日前十五日做出補充公告。發布補充公告的,出讓人應當書面通知已報名的投標、競買申請人。
第十二條 工業用地出讓實行預公告制度。
工業用地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組卷上報和土地補償到位後,出讓人可以依據規劃條件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預公告。
第十三條 出讓人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掛牌出讓的,出讓公告中規定的申請截止時間,應當為掛牌出讓結束日前兩天。對符合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出讓人應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
第十四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位置、四至範圍、地塊現狀、面積、使用期限、用途、規劃條件;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條件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投標人、競買人索取出讓檔案的時間、地點、方式;
(五)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時間、地點、期限、方式;
(六)存儲投標、競買保證金的數額和方式;
(七)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式;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
房地產開發用地投標人、競買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資質。
第十六條 投標人或者競買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將投標、競買保證金足額存入出讓人指定的銀行帳戶。中標人、競得人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可以抵作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出讓價款。
未中標或者未競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投標人、競買人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必須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活動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
投標人、競買人存儲的投標、競買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十七條 投標人、競買人應當在投標、競買申請截止時間前提出投標、競買申請,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投標、競買申請書、報價單;
(二)有效身份證明檔案;
(三)委託授權檔案及公證證明檔案;
(四)投標、競買保證金交納憑證;
(五)屬於房地產開發的企業投標人、競買人,應當提供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檔案。
第十八條 出讓人應當委託公證機構對投標、競買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讓人予以資格確認後,發放投標、競買資格確認書。
投標、競買申請人在資格確認後,選取投標、競買號牌。
第十九條 出讓人應當為投標人、競買人提供擬出讓地塊的有關資料,並為其查詢擬出讓地塊的有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投標人、競買人對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檔案和地塊現狀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競買前提出。凡投標人的投標檔案投入投標箱或者競買人參加競買應價的,均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一條 投標、開標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有效。標書投入標箱後,不可撤回。投標人應當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二)出讓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經審查合格的投標人參加。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點算標書。投標人少於三人的,出讓人應當終止招標活動。投標人不少於三人的,應當逐一宣布投標人號牌、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主要內容;
(三)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評標委員會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
(四)出讓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第二十二條 拍賣活動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拍賣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拍賣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面積、四至範圍、空間範圍、現狀、用途、使用期限、規劃指標條件、開工和竣工時間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拍賣主持人宣布競價規則和起叫價、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四)拍賣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六)拍賣主持人確認該應價或者報價後繼續競價;
(七)拍賣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或者報價而沒有再應價或者報價的,拍賣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八)拍賣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或者報價者為競得人。
第二十三條 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或者報價未達到底價時,拍賣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拍賣主持人在拍賣中可以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二十四條 掛牌出讓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面積、四至範圍、空間範圍、現狀、用途、使用期限、規劃指標條件、開工和竣工時間、起始價、競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掛牌主持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掛牌主持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二十五條 掛牌出讓時間不得少於十日。掛牌期間可以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二十六條 掛牌期限屆滿,由掛牌主持人現場宣布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並詢問競買人是否願意繼續競價。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增加一個加價幅度後轉入現場競價,通過現場競價確定競得人。掛牌主持人連續三次報出最高掛牌價格,沒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於底價,並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第二十七條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出讓人應當現場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具有法律效力。
工業用地出讓實行預公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生效日期,以土地徵收批准機關批覆日期為準。
第二十八條 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與中標人、競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出讓地塊的位置、宗地編號、面積;
(三)中標、成交的時間、地點;
(四)成交價款的數額;
(五)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時間、地點;
(六)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視為放棄中標、競得資格,並承擔違約責任,投標、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三十條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活動結束後,出讓人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媒介公布。
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後,方可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未按出讓契約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三十二條 對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應當嚴格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的,應當經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規劃主管部門意見到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土地審批手續,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按照重新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第三十三條 建立土地市場交易預報和交易許可制度。對符合土地交易條件的,經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准後方可進行交易;對不符合土地交易條件的,市房地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房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四條 中標人、競得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檔案或者通過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競得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中標人、競得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的《長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