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協定出讓辦法

《長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協定出讓辦法》為地方性法規,是長春市為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協定出讓行為,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共有22條,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協定出讓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長春
  • 實施時間:2005年8月1日
基本信息,詳細條款,

基本信息

規章名稱:長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協定出讓辦法
長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14號
通過時間:《長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協定出讓辦法》業經2005年6月2日市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施行時間: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祝業精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詳細條款

第一條 為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協定出讓行為,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協定出讓,是指市、縣(市)人民政府以協定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市、縣(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協定出讓,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協定出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協定出讓活動的組織、實施。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協定出讓活動的組織、實施。市發展和改革、建設、規劃、國資監管、財政、房地、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國有土使用權協定出讓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情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畫經批准後,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介向社會公布。內容應當包括該年度土地供應總量、用途、面積、地段以及供地時間等。?
因特殊原因,需要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畫進行調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並按照前款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定方式。?
第八條 在公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畫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採取協定方式出讓:?
(一)非經營性用地;?
(二)劃撥土地不改變用途,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出讓的;?
(三)房地產轉讓涉及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其他應當以協定方式出讓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以協定方式出讓:?
(一)同一地塊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權屬有爭議的。?
第十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協定出讓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用地申請表;?
(二)法人或其它組織的營業執照或代碼證及複印件;?
(三)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及複印件。?
第十一條 除按第十條規定應提交的資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申請出讓的,應當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和規劃部門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
(二)新建項目用地,申請人應當提交規劃部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平面位置圖、發展和改革部門的批准檔案;?
(三)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而補辦出讓手續的,應當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和規劃部門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
第十二條 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辦理程式:?
(一)申請和受理;?
(二)現場踏查;?
(三)會審確定供地方案及出讓金額;?
(四)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五)公告。?
第十三條 用地單位或個人根據公布的出讓計畫向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並提交有關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噹噹場告知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請人用地依法不屬於協定出讓的,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對申請人用地不屬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範圍的,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即時審查用地單位和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後予以受理的,加蓋受理專用章並於20日內辦結。?
第十四條 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已被受理的單位和個人的用地實施現場踏查,調查土地坐落、權屬、面積、四鄰、界址及用地現狀。?
第十五條 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集體審核確定協定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用途、面積、使用期限及出讓金,出讓金按評估的宗地地價核定。評估宗地地價低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低價的,按最低價核定。?
第十六條 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供地方案與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有新建項目的,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十七條 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簽訂之日起7日內,將協定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介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公布協定出讓結果的時間不得少於15日。?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約定,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約定支付土地出讓金;未按照契約約定支付的,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解除契約,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二十條 以協定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當取得出讓人和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變更協定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按變更後的土地用途,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公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畫或者協定出讓結果的;?
(二)確定出讓底價時未經集體決策的;?
(三)泄露出讓底價的;?
(四)低於協定出讓最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五)減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六)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而採取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違反前款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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