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城鎮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嶺市城鎮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 地區:鐵嶺市
  • 施行時間:2005年8月1日
  • 內容:城鎮房屋租賃管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房屋租賃管理,保障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遼寧省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公有房屋私有房屋以及獨立工礦區範圍內的房屋租賃。
第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入以非國家定價租金標準,將房屋使用權出租給人的行為。
第五條房屋租賃應當遵守自願平等、協商一致、有償互利的原則。
第二章房屋租賃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的,屬於房屋租賃行為,應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一)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的;
(二)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提供給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利用自有房屋與他人進行聯營、承包經營、人股經營等活動,房屋所有權未發生變更的;
(四)將房屋分割出租給多人使用的(含室內櫃檯、攤位出租);
(五)其他屬於房屋租賃的行為。
第七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契約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八條房屋租賃雙方應當在房屋交於承租人使用或租賃契約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到當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九條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租賃契約;
(二)房屋所有權證;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其他有關材料。
出租共有房屋,應同時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委託代管房屋,應同時提交委託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十條租賃當事人簽訂的契約生效後,應當向當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房屋租賃手續費。
房屋租賃手續費應按省物價部門會同省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房屋租賃手續費應按時繳納整體出租的,出租人應繳納的費用可由承租人代繳屋分割出租給多人使用的,承租人應繳納的費用可由出租人代徼。
第十一條房屋租賃期限不得超過10年,逾期需繼續租賃的,應當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延續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契約,並重新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租賃手續。
第三章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按照租賃契約的約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契約:
(一)出租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須提前解除契約的;
(二)承租人違反契約約定,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
(四)承租人未按照契約規定繳納租金且遲延時間超過3個月的;
(五)承租人損壞房屋或者設備而不維修、不賠償的;
(六)承租人其他主觀過錯造成須提前解除契約的;
(七)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鑑定為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契約:
(一)承租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須提前解除契約的;
(二)出租人未按照契約規定履行其對該房屋的正常維修責任的;
(三)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鑑定為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
(四)出租人其他主觀過錯造成須提前解除契約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約定繳納租金,愛護併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或增添,確需變動的,必須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簽訂書面契約。
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入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十八條租賃期未滿前,出租人不得隨意收回所出租的房屋,承租人也不得隨意退回所租房屋。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商得承租人的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出租人慾出售租賃期限未滿的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給承租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出租人賠償承租人的損失。
承租人在租賃期未滿前退回所租房屋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因房屋租賃發生糾紛的,可申請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調解,或依據仲裁協定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章轉租
第二十條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徵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第二十一條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契約。轉租契約必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後,由新承租人、轉租人或出租人重新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二條轉租契約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契約規定的終止日期(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協商約定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時繳納房屋租賃手續費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九項規定責令限期補繳房屋租賃手續費,未按期補繳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金額0.5%的滯納金。
第二十四條對妨礙、阻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擾亂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給子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房屋租賃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鐵嶺市房產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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