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

承租人

承租人,又稱“承租方”。是指租賃契約中使用租賃財產並按約向對方支付租金的當事人。其主要契約義務為:(1)按約定數額和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2)妥善保護租賃財產並按約定用途正當使用;(3)在租賃關係終止時及時返還租賃財產。其主要權利是按約占有和使用承租財產。在租賃契約的有效期間發生租賃財產所有權轉移時,承租人的契約權利對新所有人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承租人
  • 外文名:lessee
  • 別稱:承租方
  • 定義:支付租金的當事人
  • 主要權利:使用權,違約賠償
  • 相對詞:出租人
  • 詞性:名詞
簡介,契約義務,主要權利,使用權,違約賠償,優先權,房屋租賃,形成權,附限制條件的物權,優先條件,優先承租權行使,行使主體,行使條件,承租義務,支付租金,租賃物使用細則,妥善保管租賃物,租賃物不可更改,瑕疵通知,未約定情況,

簡介

承租人可直稱為“租賃人”,比如有一物業主對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範圍,如攤位、店面、商業場所或居住所進行對外出租,那和該物業所有者進行協定簽約,租賃該場所或居所的另一方就是“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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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義務

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將租入資產出租給第三方
(1)承租人應按約定數額、期限交付租金。承租人不履行這一義務的,出租人具有追索權;
(2)承租人應妥善保管和保護租賃物,並按契約約定正確地使用。契約沒有約定的,應按租賃物的性質和用途使用。中國經濟法規定,由於使用保管或維修保養不當,造成租用財產損壞、滅失的,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承租人要受契約的約定承租人要受契約的約定
(3)承租人擅自拆改租賃物造成損失的,負賠償責任;
(4)承租人擅自將租賃財產轉租或進行非法活動,出租人有權解除契約,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負責;
(5)在租賃關係終止時,承租人有及時返還租賃物的義務。逾期不還租賃財產,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對租賃物有添附或進行改裝的,在返還租賃物時,如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應將租賃物恢復原狀;如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補償承租人因添附或改裝所支出的費用。

主要權利

使用權

按契約約定,承租人有權占有、使用租賃物;

違約賠償

對出租人違約(沒按約定提供租賃物)行為,或因違約所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償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在租賃契約的有效期內,發生租賃物所有權轉移時,承租人的契約權利對新的租賃物所有人依然有效。承租人因工作需要,並事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在租賃期內,可以將租賃物轉給第三人承租或轉讓給第三人使用。

優先權

房屋租賃

社會生活中,房屋租賃法律關係普遍存在,由此產生的糾紛也比比皆是,其中承租人在租賃契約期限即將屆滿想要繼續簽訂租賃契約,出租人利用自己所有權人的地位而左右房屋的租賃,導致承租人承租地位極不穩定的現實,引發了筆者對房屋優先承租權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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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權

承租人以同樣條件聲明承租者,出租人有出租之義務,即優先承租人依其一方的意思,無須義務人(出租人)的承諾即可形成與原協定條件相同的租賃內容之契約。

附限制條件的物權

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本應享有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但在優先承租權存在的情況下,所有權人行使權力反受沒有所有權人的承租人的限制,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保護弱勢群體承租方的利益。

優先條件

民法理論上一般認為,按照房屋優先購買權產生原因的不同,可將其區分為法定優先購買權和意定優先購買權兩類。前者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僅特定法律關係中的特定之人才能夠享有的優先購買權;後者則是指在法律並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由當事人通過契約等法律行為而設定的優先購買權。準此以觀,中國《契約法》所規定的承租人優先購買權顯然是一種法定優先購買權。

優先承租權行使

行使主體

行使優先承租權的主體只能是在租賃契約中約定了享有優先承租權的承租人。但經原出租人同意,取得承租權利的次承租人因此也享有優先承租權。

行使條件

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須在租賃協定期滿下一個租賃協定尚未簽訂的階段,出租人繼續租賃房屋;二是承租人須以“同等條件”表示繼續承租原租賃房屋。
對租賃協定期滿下一個租賃協定尚未簽訂的階段如何界定,是關於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時間要求,筆者認為,遵從契約自由原則由租賃雙方協定明確約定。

承租義務

支付租金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契約。

租賃物使用細則

承租人應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無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後達成補充協定來確定;如不能達成協定的,按契約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所確定的方法使用。
相關規定相關規定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因屬於正常損耗,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不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實為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解除契約並要求賠償損失。

妥善保管租賃物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賃物,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租賃物不可更改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瑕疵通知

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1) 租賃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誠實信用原則應該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於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而受到損害的,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未約定情況

雖然中國無“法定優先承租權”規定,但中國《民法通則》、《契約法》等都規定了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這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對平等主體有一定的約束力。當雙方沒有約定優先承租權的情形下,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也為其作出限制出租人的所有權的判決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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