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安縣殯葬管理辦法

鎮安縣殯葬管理辦法; 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遺體在運送前必須經專科醫生進行消毒處理,確保衛生,防止污染和病毒的傳染。縣城規劃區內居民死亡的必須在公墓安葬,禁止在公墓以外任何地點(包括自留地、承包地)亂埋濫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安縣殯葬管理辦法
  • 執行時間:2010年7月1日起,
  • 解釋權:民政部門
  • 概念:政府檔案
辦法全文
(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促進文明建設 , 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和陝西省《殯葬管理辦法》, 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鎮安縣城區規劃區內進行喪事活動,應當依據本辦法。
第三條
民政部門是殯葬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公墓管理及殯葬活動管理。
文化、工商、城建、環保、國土、林業、交通、物價、公安、監察、衛生、市政等部門及永樂鎮政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和配合殯葬管理部門進行殯葬管理執法活動。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配合管理單位內部的喪葬活動。
第四條
城區集中建立公墓。任何單位、部門、基層組織或個人,不得隨意批准墳墓用地。
公墓實行有償使用,其收費依據省物價和省民政部門批准的標準執行。
第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公民死亡後應當集中在公墓安葬,由親屬或所在單位向殯葬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出具介紹信,經同意後由殯葬管理人員按照單人墓地不得超過四平方米,雙人墓地不得超過六平方米的標準統一划定。
第六條
嚴禁縣城規劃區居委會和居民小組或村民將自己的承包地、自留地、退耕還林地、荒山荒坡轉讓給他人作為墓地。
第七條
鼓勵火葬。禁止遺體火化後骨灰盒入棺土葬。
第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辦理喪葬活動,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殯儀館進行。並應當遵守城市環境、衛生和交通管理的規定,不得占用城鎮街道或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設靈棚,不得在送葬途中拋撒冥幣或其它迷信用品。
第九條
縣城規劃區內幹部職工、離退休人員、居民死亡後,由親屬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及時通知殯儀館接運遺體,在殯儀館辦理喪事活動。
第十條
並出具死亡證明,非正常死亡人員的遺體經公安機關出具非正常死亡通知書,殯儀館方可接收。
第十一條
遺體的運送、防腐、整容等,由殯儀館負責承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經營性殯儀服務活動。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喪葬用品的,應在殯葬管理部門、工商、市政部門共同指定地點進行。禁止在鬧市區和縣城主要街道設點經營,經營地點另行劃定。嚴禁生產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應當在公墓安葬而自行亂葬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其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在街道、住宅區、機關院落內舉辦喪事活動,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妨礙行政執法活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允許、默許在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及住宅區內舉辦喪事活動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不得評先樹模;對違反社會管理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單位負責人,由民政部門移交監察部門等部門追究責任。
強行在家庭院落、住宅區或機關舉行喪事活動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將喪事活動移至殯儀館舉行,費用由其親屬或喪主支付。
第十五條
農村喪葬活動管理,由鄉鎮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管理辦法。劃定農村公益性墓地的應當報縣級民政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執行,由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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