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事業單位管理暫行辦法

《殯葬事業單位管理暫行辦法》是一篇介紹殯葬事業單位管理的檔案。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經營管理,第三章 基本建設,第四章 隊伍建設,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為殯葬改革和廣大民眾辦理喪事服務,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殯葬事業單位包括:殯儀館、火葬場、殯葬服務站、骨灰堂和公墓。殯葬管理所在同級民政部門領導下,負責管理本地區殯葬事宜和對本地區其他殯葬事業單位實行統一領導。
第三條 殯葬管理所和殯葬事業單位的任務:
1.貫徹殯葬改革的方針、政策,宣傳這項改革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意義;
2.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破除封建迷信,改革舊的喪葬習俗,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3.承辦屍體接運、火化、骨灰暫存和為舉行悼念活動提供場所等服務事宜;
4.搞好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和公墓環境的綠化、美化、淨化,保持整潔、幽美、莊嚴、肅穆;
5.辦理有關殯葬管理、改革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殯葬事業單位的編制定員,應根據任務大小,本著精簡的原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商有關部門確定。有條件的地方,可試行契約工制度。

第二章 經營管理

第五條 殯葬事業單位應經辦多種殯葬服務項目,增收節支,逐步做到自負盈虧。經費暫時不能自給的單位,實行收支相抵,定額補貼包乾使用的辦法,超虧不補,減虧分成,一年一定或者一定幾年不變。補貼費從火葬場事業費中開支。收入穩定,經費自給有餘的單位,除更新改造基金留歸本單位外,其餘部分實行殯葬事業單位和主管部門盈餘分成制。分成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商財政廳(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按分成比例應上繳主管部門的部分套用於殯葬事業單位的技術改造、改善工作條件和發展其他民政事業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積極推行經營承包責任制。實行經營承包責任制的單位,不論是實行定額補貼包乾制的,還是實行盈餘分成制的,經過提高服務質量、改善經營管理、擴大經營項目所增加的收入,必須按契約規定留給殯葬事業單位,一部分用作改善工作條件;一部分用作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基金。具體辦法,由各地通過試點制定。
第七條 殯葬事業單位接屍、火化、骨灰暫存等基本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會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其他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由市、縣民政部門按保本或略有利潤的原則確定。
第八條 殯葬事業單位應建立以崗位責制為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健全考核制度,實行節約獎勵。經營的項目,應在提高質量的前提下制定先進合理的指標和消耗定額。對節約燃料的,應根據節約的數量,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九條 殯葬事業單位應健全技術管理制度,建立技術檔案,進行設備改造和技術革新,降低燃料消耗,逐步實現操作機械化和消除污染。

第三章 基本建設

第十條 新建、遷建、擴建、改建火葬場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統一規劃,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所需資金,列入地方基本建設投資計畫。
第十一條 新建殯葬事業單位的地址,應根據方便民眾的原則,列入城市建設規劃;火葬場的場址,要根據水文、地質、氣象、交通和水電安裝等條件選定。
第十二條 殯葬事業單位的建築規模、項目和結構,要因地制宜,經濟實用,防止片面追求規模大、標準高、項目全。

第四章 隊伍建設

第十三條 殯葬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要逐步實現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和專業化。所需幹部除組織調配外,可由單位民眾民主選舉產生。
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開展五講四美三熱愛活動,提高職工的政治覺悟,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開展優質服務,優美環境,優良作風等民眾性的評比競賽活動,每年進行一次表彰先進的工作。提高殯葬職工的社會地位。
第十四條 殯葬事業單位應組織職工學習文化,使每個職工都達到國中以上文化水平;並組織職工學習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技術水平。對有技術專長的,經過考核授予技術職稱。
第十五條 殯葬事業單位應制定工作人員守則,做到文明服務,禮貌接待,方便民眾,杜絕不正之風,並建立嚴格的獎懲制度。
第十六條 殯葬事業單位應關心職工生活和身體健康,改善勞動條件,搞好勞動保護,辦好集體福利。定期對職工健康狀況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 殯葬事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重大問題由職工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縣以上民政部門應加強對殯葬事業單位的領導,幫助他們做好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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