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人社部發〔2013〕101號印發《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該《辦法》共12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 發布時間:2013年12月23日
- 《辦法》條數:12
- 發布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實質:辦法
通知
為加強銀行業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提高銀行業專業人員的職業素質,規範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行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銀行業專業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現將《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負責銀行業初級資格考試考務的實施工作。
第三條 銀行業初級資格考試設《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和《銀行業專業實務》2個科目。在《銀行業專業實務》科目中又分設“個人理財”、“風險管理”、“公司信貸”和“個人貸款”4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相應的專業類別。
第四條 銀行業初級資格考試,採用計算機閉卷答題的方式進行。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的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
第五條 《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科目和《銀行業專業實務》科目4個專業類別的考試時間均為2個小時。
第六條 考試成績實行2次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2次考試中,參加《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科目和《銀行業專業實務》科目1個專業類別的考試併合格,即可取得銀行業專業人員該專業類別的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對參加《銀行業專業實務》科目其他專業類別考試併合格,其專業類別可在職業資格證書中籤注。
第七條 符合《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有關銀行業初級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並具備下列一項條件的,可免試《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科目,只參加《銀行業專業實務》科目中1個專業類別的考試併合格,即可取得銀行業專業人員該專業類別的初級資格證書。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已評聘助理經濟師(金融專業)職務的;
(二)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初級資格(金融專業)證書的;
(三)考試合格並取得中國銀行業協會頒發的《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證書》的。
第八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規定向銀行業初級職業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由中國銀行業協會對報名資格進行審查,並核發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地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定考點,須中國銀行業協會批准。
第十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一條 考試實施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二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