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2013年12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人社部發〔2013〕101號印發《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該《辦法》共12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 發布時間:2013年12月23日
  • 《辦法》條數:12
  • 發布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實質:辦法
通知,實施辦法,

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3〕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銀監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各金融機構,中央管理的企業:
為加強銀行業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提高銀行業專業人員的職業素質,規範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行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銀行業專業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現將《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3年12月23日

實施辦法

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指導、監督和檢查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職業資格考試(以下簡稱銀行業初級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二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負責銀行業初級資格考試考務的實施工作。
第三條 銀行業初級資格考試設《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和《銀行業專業實務》2個科目。在《銀行業專業實務》科目中又分設“個人理財”、“風險管理”、“公司信貸”和“個人貸款”4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相應的專業類別。
第四條 銀行業初級資格考試,採用計算機閉卷答題的方式進行。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的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
第五條 《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科目和《銀行業專業實務》科目4個專業類別的考試時間均為2個小時。
第六條 考試成績實行2次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2次考試中,參加《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科目和《銀行業專業實務》科目1個專業類別的考試併合格,即可取得銀行業專業人員該專業類別的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對參加《銀行業專業實務》科目其他專業類別考試併合格,其專業類別可在職業資格證書中籤注。
第七條 符合《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有關銀行業初級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並具備下列一項條件的,可免試《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科目,只參加《銀行業專業實務》科目中1個專業類別的考試併合格,即可取得銀行業專業人員該專業類別的初級資格證書。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已評聘助理經濟師(金融專業)職務的;
(二)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初級資格(金融專業)證書的;
(三)考試合格並取得中國銀行業協會頒發的《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證書》的。
第八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規定向銀行業初級職業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由中國銀行業協會對報名資格進行審查,並核發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地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定考點,須中國銀行業協會批准。
第十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一條 考試實施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二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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