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人員管理辦法

《重慶市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人員管理辦法》是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人員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重慶市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人社發〔2023〕60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兩江新區組織人事部、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黨群工作部、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
現將《重慶市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人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9月15日

檔案全文

重慶市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引導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和加快推進鄉村人才振興決策部署,進一步推進重慶市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以下簡稱“三支一扶”計畫)工作更加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確保“三支一扶”人員“下得去、留得住、幹得好、流得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鄉村人才振興的意見》(中辦發〔2021〕9號)等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三支一扶”人員是指通過重慶市“三支一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三支一扶”辦)按照公開招募、自願報考、組織選拔、統一派遣的方式,招募到我市基層主要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幫扶鄉村振興等崗位服務的高校畢業生。
第三條 “三支一扶”人員管理堅持嚴管與厚愛相結合,注重加強“三支一扶”人員政治引領和約束監督,按照“誰用人、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堅持管理與服務、培養與使用並重。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委組織部、市委編辦、市教委、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委、市衛生健康委、市鄉村振興局、市林業局、團市委成立重慶市“三支一扶”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於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主要負責全市“三支一扶”計畫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各區縣(自治縣)參照成立“三支一扶”工作領導小組,並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縣“三支一扶”辦)。
第五條 市“三支一扶”辦主要職責包括:
(一)研究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二)統一發布招募計畫,組織實施招募工作;
(三)統籌推進“三支一扶”人員培訓工作;
(四)管理和維護“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統;
(五)與市財政局共同做好“三支一扶”人員中央補助資金申請和撥付工作;
(六)指導和督促全市“三支一扶”計畫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七)指導各區縣(自治縣)定期開展走訪慰問座談等工作;
(八)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條 區縣“三支一扶”辦主要職責包括:
(一)定期組織召開區縣(自治縣)“三支一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會議,研究各階段重點工作;
(二)按照全市統一部署,組織協調本區縣(自治縣)“三支一扶”計畫實施和管理服務工作;
(三)落實年度招募計畫,具體負責崗位徵集、資格審查、面試、體檢、考察、派遣等工作;
(四)做好“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統的更新維護、管理套用工作。安排專人負責,認真、及時、準確更新“三支一扶”人員基本信息、崗位分配、培訓情況、日常考核、期滿考核、獎懲情況、期滿去向等信息,將管理信息系統作為“三支一扶”人員身份確認、日常管理的重要平台,實現全市信息採集、數據報送、工作進度等動態管理;
(五)定期開展走訪慰問,及時了解“三支一扶”人員工作生活思想情況;
(六)負責本區縣(自治縣)“三支一扶”人員一次性安家費發放、為“三支一扶”人員購買社會保險及繳納住房公積金等;
(七)負責及時為服務期滿考核合格人員頒發《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服務證書》;
(八)統籌做好本區縣(自治縣)“三支一扶”期滿考核合格人員招錄、轉聘、就業創業指導等工作;
(九)做好“三支一扶”人員特殊情況信息記錄存檔,管理好《重慶市招募“三支一扶”人員登記表》等檔案信息;
(十)完成市“三支一扶”辦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基層服務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安排本單位“三支一扶”人員服務崗位;
(二)負責“三支一扶”人員在崗期間業務指導、培訓培養和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
(三)及時向區縣(自治縣)“三支一扶”辦報送“三支一扶”人員學習工作情況及人員變動信息;
(四)為“三支一扶”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幫助“三支一扶”人員解決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五)爭取相關部門支持,積極落實“三支一扶”人員服務期滿後各項優惠政策;
(六)完成市、區縣(自治縣)“三支一扶”辦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三支一扶”人員的權利
第八條 服務期間,“三支一扶”人員享受政策規定的工作生活補貼、一次性安家費、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商業保險等。
第九條 “三支一扶”人員立足服務崗位開展服務工作,享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工作權、休息(假)權;“三支一扶”人員的黨、團組織活動等,按照服務單位的制度執行。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三支一扶”人員可按照國家和重慶市有關規定參加職業(執業)資格考試,申請評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
第十一條 “三支一扶”人員對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可按程式向服務單位和服務區縣(自治縣)“三支一扶”辦反映,有關單位應在接到反映當日起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如有特殊意見或重大問題,也可直接向市“三支一扶”辦反映。各級“三支一扶”辦接受和處理的有關情況需留檔備查。
第十二條 期滿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頒發《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服務證書》,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四章 “三支一扶”人員的義務
第十三條 服務期間,“三支一扶”人員應弘揚服務精神,積極開展工作,認真完成服務單位交辦的工作任務,不斷提高工作質量。
第十四條 “三支一扶”人員應尊重服務地的民俗、民風,遵守職業道德,遵守服務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接受服務單位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條 “三支一扶”人員不得向服務單位或有關部門提出政策規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給服務地增加額外負擔;不得以“三支一扶”人員身份從事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或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十六條 “三支一扶”人員中的黨員、團員在服務期間要積極參加單位組織的黨團活動,按標準按時繳納黨費、團費。
第十七條 服務期滿後,“三支一扶”人員應與服務單位做好工作交接,向區縣(自治縣)“三支一扶”辦提交服務期間工作總結報告。
第五章 待遇及政策保障
第十八條 “三支一扶”人員工作生活補貼標準按照當地鄉鎮機關或事業單位從高校畢業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員試用期滿後的工資收入水平確定,並根據物價、同崗位人員待遇水平等動態調整。在艱苦邊遠地區服務的“三支一扶”人員可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在鄉鎮服務的可享受鄉鎮工作補貼。
第十九條 對新招募且在崗服務滿6個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員,按照每人3000元標準發放一次性安家費補貼。
第二十條 自報到當月起,“三支一扶”人員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5項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可根據實際為“三支一扶”人員辦理補充醫療保險、重大疾病、人身意外傷害等商業保險。
第二十一條 “三支一扶”人員在基層服務年限計算為工齡,其參加工作時間按其到基層報到之日起算。期滿“三支一扶”人員可按規定享受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政策。各區縣(自治縣)和服務單位要為“三支一扶”人員提供交通、住宿和一伙食等方面的便利。
第二十二條 各區縣(自治縣)要重視“三支一扶”人員的培養工作,鼓勵基層單位從服務人員中擇優選拔兼任團委副書記、河(湖)長助理、林(場)長助理等。
第二十三條 各區縣(自治縣)要根據招募當年編制預留情況,及時組織招錄轉聘考試等工作,落實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員的工作單位;期滿後暫未正式入職的過渡階段,可到區縣相關管理服務崗位學習鍛鍊1-3個月,並參照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領取生活補貼。
第二十四條 區縣(自治縣)“三支一扶”辦、服務單位要加強對服務期滿“三支一扶”人員跟蹤服務,關注其後續發展情況。區縣(自治縣)“三支一扶”辦要定期對本區縣歷年服務期滿“三支一扶”人員信息變動情況進行統計,及時將留在基層的“三支一扶”人員納入全市基層成長計畫後備人才庫,並擇優推薦納入國家基層成長計畫後備人才庫。事業單位在選拔幹部人才、崗位職務(等級)晉升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崗位)時,應當將納入後備人才庫的優秀“三支一扶”人員作為重點人選對象。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五條 “三支一扶”人員考核分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務期滿考核。對承擔重點工作、重大項目的可開展專項考核。考核檔次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檔次。“優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不超過本區縣(自治縣)“三支一扶”人數的25%。考核結果存入“三支一扶”人員檔案。在服務期內工作成績特別突出、考核優秀的,可結合服務單位績效實際,給予一定獎勵,並及時通報表揚,對其典型事跡和經驗要及時廣泛宣傳,並推薦參加區縣、市級和國家級相關表彰。
第二十六條 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基層服務單位根據“三支一扶”人員工作崗位性質、工作內容,參照本單位編制內同類別崗位人員進行考核,重點考核其德、能、勤、績、廉。
第二十七條 服務期滿考核由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部門負責,以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結果為依據,綜合服務期內的德能勤績廉表現,確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八條 對服務期間有不良行為的“三支一扶”人員,應及時進行談心談話,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對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基層服務單位可與其解除服務協定。
第七章 終止服務
第二十九條 “三支一扶”人員在服務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區縣(自治縣)“三支一扶”辦有權單方中止協定,將此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上報市“三支一扶”辦,並在管理信息系統設定其為離崗狀態,次月起停發一切工作生活補貼,並取消“三支一扶”人員享受的相關優惠。
(一)“三支一扶”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
(二)“三支一扶”人員從事違法亂紀活動的。
第三十條 因身體原因不適宜在本崗位工作或因考上事業單位、公務員崗位等個人原因,可由本人提出申請,按“三方協定”規定解除協定。
第三十一條 “三支一扶”人員離開服務崗位前,須填寫《離職交接表》,並做好相關的交接工作。
第三十二條 “三支一扶”人員對區縣(自治縣)“三支一扶”辦單方面中止協定不服的,可以按規定程式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訴,也可直接向市“三支一扶”辦反映。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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