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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重慶市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補助資金管理細則》的通知
渝人社發〔2023〕61號
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人力社保局,兩江新區財政局、組織人事部,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財政局、黨群工作部,萬盛經開區財政局、人力社保局:
現將《重慶市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補助資金管理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8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引導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工作,規範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中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1〕96號)、《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社〔2021〕20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三支一扶”計畫是指我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重慶市“三支一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三支一扶”辦)按照公開招募、自願報考、組織選拔、統一派遣的方式,每年選派一定數量高校畢業生,到我市基層主要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幫扶鄉村振興等服務。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三支一扶”計畫補助資金是指由各級財政安排(含中央專項補助),專門用於“三支一扶”計畫人員工作生活補貼、一次性安家費以及開展專項培訓等各方面支出的資金。
第四條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根據各區縣(自治縣)每年提出的崗位需求制定“三支一扶”年度招募計畫和培訓計畫,確定每年“三支一扶”計畫全市招募總數,並根據相關因素向各區縣(自治縣)分配招募名額和培訓名額。
第五條 組織實施“三支一扶”計畫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共同負擔。中央財政對招募計畫內“三支一扶”人員的部分工作生活補貼和參加社會保險等費用,以及一次性安家費、開展培訓的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市級財政負責“三支一扶”人員崗前、在崗、服務期滿離崗培訓費用和走訪慰問等費用。各區縣(自治縣)財政負擔“三支一扶”人員工作生活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不足部分,組織、實施“三支一扶”計畫必要的工作經費,“三支一扶”人員體檢費用,“三支一扶”人員參加在崗、服務期滿離崗培訓差旅費,慰問“三支一扶”人員費用等。
第六條 “三支一扶”計畫補助資金堅持“統一管理、科學分配、規範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市財政局是統籌安排“三支一扶”計畫資金配套工作的主管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會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補助資金管理細則;
(二)負責會同市人力社保局向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申請“三支一扶”計畫中央補助資金;
(三)負責會同市人力社保局核定各區縣(自治縣)“三支一扶”計畫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並及時向各區縣(自治縣)劃撥;
(四)負責指導開展“三支一扶”計畫補助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五)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區縣(自治縣)“三支一扶”計畫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市人力社保局牽頭組織實施“三支一扶”計畫,並協助市財政局做好“三支一扶”計畫市級及以上財政補助資金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定期開展全市“三支一扶”計畫調研工作;
(二)負責招募崗位收集、宣傳動員、簡章發布、公開報名、組織筆試、劃定合格分數線、公布面試人員名單、下發招募人員名單等工作;
(三)負責“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統更新、維護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對“三支一扶”計畫運行情況監督管理,對各區縣(自治縣)計畫招募到崗率、服務期間流失率、期滿就業率、政策落實情況、培訓實施情況、日常管理情況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五)定期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上報“三支一扶”計畫招募、組織管理、政策落實、培訓實施等情況;
(六)會同市財政局做好“三支一扶”計畫中央補助資金的申報及管理工作;
(七)會同市財政局督促檢查各區縣(自治縣)“三支一扶”人員工作生活補貼和一次性安家費發放、參加社會保險及繳納住房公積金等情況;
(八)負責組織實施“三支一扶”人員專項培訓;
(九)督促檢查各區縣(自治縣)對“三支一扶”人員開展走訪慰問情況。
第九條 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負責本區縣(自治縣)“三支一扶”計畫補助資金的劃撥和監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會同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部門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加強本區縣(自治縣)“三支一扶”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
(二)負責本區縣(自治縣)“三支一扶”計畫補助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監督檢查,以及上年度補助資金的結算;
(三)負責本區縣(自治縣)“三支一扶”人員工作生活補貼和一次性安家費發放、參加社會保險及繳納住房公積金、組織開展培訓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負責落實本區縣(自治縣)實施“三支一扶”計畫必要的工作經費、“三支一扶”人員體檢費用、走訪慰問等工作經費;
(五)落實投入責任,安排相應配套資金,按規定足額配齊“三支一扶”人員工作生活補貼和社會保險中央補助資金不足部分;
(六)組織實施本區縣(自治縣)“三支一扶”計畫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第十條 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部門為本區縣(自治縣)“三支一扶”計畫實施的組織管理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統計申報本區縣(自治縣)每年“三支一扶”計畫崗位需求;
(二)負責組織實施本區縣(自治縣)每年“三支一扶”計畫招募的資格審查、面試、體檢、考察、派遣等工作;
(三)做好“三支一扶”人員的日常管理、政策落實等工作;
(四)協助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做好本區縣(自治縣)“三支一扶”計畫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工作;
(五)落實“三支一扶”人員工作生活補貼和一次性安家費發放、參加社會保險及繳納住房公積金,組織開展培訓、走訪慰問等工作;
(六)會同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做好本區縣(自治縣)“三支一扶”計畫績效評價工作;
(七)完成市“三支一扶”辦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募計畫和培訓計畫的確定
第十一條 市人力社保局根據每年初各區縣(自治縣)上報的崗位需求,確定各區縣(自治縣)“三支一扶”計畫招募名額,制定年度招募簡章,並於理論考試前1個月進行網上公布。
第十二條 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根據各區縣(自治縣)當年招募計畫、崗位需求、上年實際到崗人數、上年培訓計畫執行情況等因素確定各區縣(自治縣)“三支一扶”計畫培訓名額,培訓名額隨招募計畫一併下達。
第四章 補助資金的標準、發放及管理
第十三條 嚴格落實中央財政對“三支一扶”人員每人每年3萬元的工作生活補貼政策,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補貼。“三支一扶”人員工作生活補貼標準按照當地鄉鎮機關或事業單位從高校畢業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員試用期滿後的工資收入水平確定,並根據物價、同崗位人員待遇水平等動態調整。在艱苦邊遠地區服務的“三支一扶”人員按規定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在鄉鎮服務的按規定享受鄉鎮工作補貼。
第十四條 “三支一扶”人員的工作生活補貼按月發放,離職後次月起停止發放。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部門應當按月製作“三支一扶”人員工作生活補貼發放明細表,並於每年年底前匯總後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五條 嚴格落實中央財政對新招募且在崗服務滿6個月的“三支一扶”人員每人3000元一次性安家費政策。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部門應當製作一次性安家費發放明細表,並於每年年底前匯總後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六條 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落實“三支一扶”人員培訓所需經費,確保每人每年參加脫產培訓應不少於5天,每人每年培訓費用不少於3000元。培訓費用支出以及相關管理規定參照《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培訓經費管理辦法》(渝人社辦〔2020〕360號)執行。
第十七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部門要加強“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統的套用及維護,安排專人負責,並將管理信息系統作為“三支一扶”人員補貼發放的重要平台,實現全市聯網、動態管理。
第五章 補助資金的申請和撥付
第十八條 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合理分工、密切合作,確保“三支一扶”計畫補助資金預算準確、撥付及時、管理高效。
第十九條 “三支一扶”計畫財政補助資金採取“當年按計畫下達,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運行年度。各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和人力社保部門要按照本區縣(自治縣)當年招募計畫、上年度招募人員在崗情況、補助標準、培訓名額等進行測算市級及以上財政補助資金,並於當年6月底前聯合向市財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上報當年預算申請。
第二十條 各區縣(自治縣)結合上年度招募計畫完成情況、上年預算情況等,提出上年資金結算方案,並於當年5月底前將上年資金結算方案上報市財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各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和人力社保部門對報送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各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人力社保部門要按照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加強資金管理,規範預算執行管理。補助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補助資金按財政部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管理。
第六章 績效管理和監管、評估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指導市人力社保局和各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實施“三支一扶”計畫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人力社保局要加強績效管理,合理確定績效目標,加強績效運行監控,對各區縣(自治縣)“三支一扶”計畫工作和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並將績效評價結果同招募名額、培訓計畫及資金撥付有機結合。各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實施本區縣(自治縣)“三支一扶”計畫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將定期或不定期對“三支一扶”計畫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加強資金監管。對存在工作生活補貼發放不及時、資金使用浪費、虛報冒領以及其他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區縣(自治縣),將作出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人力社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審批、下達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人員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或者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等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三支一扶”計畫補助資金安排情況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鼓勵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將“三支一扶”人員工作生活補貼等發放至個人社保卡。
第二十八條 各區縣(自治縣)可根據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三支一扶”計畫補助資金具體使用管理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