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三支一扶”大學生管理服務辦法(試行)

江西省“三支一扶”大學生管理服務辦法(試行)的具體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三支一扶”大學生管理服務辦法(試行)
  • 第一條:加強“三支一扶”大學生教育管理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三支一扶”大學生是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服務是指對服務期
  • 時間:2008-07-11實行
  • 公開範圍::面向全社會
內容,所屬地區,

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三支一扶”大學生教育管理,促進“三支一扶”大學生健康成長,保證“三支一扶”計畫順利實施,根據國家和省“三支一扶”計畫實施的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三支一扶”大學生是指按照江西省實施“三支一扶”計畫選拔招募到農村基層志願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的高校畢業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服務是指對服務期內的“三支一扶”大學生教育與服務的管理。“三支一扶”大學生的選拔招募以及服務期滿後的優惠政策按國家和省里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三支一扶”大學生應當努力學習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接受服務單位管理,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立足服務崗位開展服務。
第五條 “三支一扶”大學生服務期以規定的2年期限為準。服務期原則上不再變更。
第六條 服務期內,“三支一扶”大學生享有國家和省里規定的生活、交通補貼,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與服務單位在職人員一樣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休假權力,參加服務單位統一組織的有關活動。
第七條 各級“三支一扶”工作管理機構要堅持管理與服務、培養與選拔並重的原則,對“三支一扶”大學生政治上關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顧,對紮根基層、建功立業的突出典型表彰獎勵,營造關心和愛護“三支一扶”大學生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管理與服務機構
第八條 省級“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及組織實施;
(二)協調落實相關政策;
(三)審批備案入選的“三支一扶”大學生;
(四)建立和管理“三支一扶”大學生信息庫;
(五)指導和督促全省“三支一扶”工作。
第九條 設區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制定本設區市年度工作實施辦法;
(二)負責省里安排本地年度招募計畫的落實;
(三)按照統一部署組織開展選拔招募工作;
(四)組織或指導縣級“三支一扶”工作管理機構對“三支一扶”大學生上崗前的培訓。
第十條 縣級“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落實基層服務崗位及需求計畫;
(二)指導用人單位對“三支一扶”大學生的教育、培養;
(三)協調鄉鎮黨委、政府做好“三支一扶”大學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負責對“三支一扶”大學生的服務期滿考核;
(五)負責“三支一扶”大學生戶籍、檔案、黨團關係的轉接與管理;
(六)按照國家和省里有關要求,及時發放“三支一扶”大學生生活、交通補貼,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
(七)爭取相關部門政策支持,為“三支一扶”大學生服務期滿後紮根基層創造有利條件。
第十一條 各級“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門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三支一扶”大學生的管理及服務工作。
(一)人事部門牽頭組織實施“三支一扶”計畫,負責“三支一扶”計畫實施的日常工作;
(二)教育部門負責協調高校招募動員工作,並做好“三支一扶”大學生的《就業報到證》、戶籍、檔案及組織關係簽轉至服務地的相關工作;
(三)財政部門負責落實“三支一扶”大學生的生活、交通補貼,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以及“三支一扶”工作管理等經費;
(四)教育、農業、衛生、扶貧辦等部門負責指導本系統服務單位對“三支一扶”大學生的管理服務,協助做好“三支一扶”計畫實施的有關工作,縣級教育、農業、衛生、扶貧辦等部門負責“三支一扶”大學生的年度考核;
(五)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協調落實接收服務期滿後“三支一扶”大學生的編制;
(六)縣級團委負責指導兼任鄉鎮團委副書記的“三支一扶”大學生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 服務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落實“三支一扶”大學生服務崗位,為“三支一扶”大學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和工作條件;
(二)負責“三支一扶”大學生的業務指導和培訓;
(三)承擔“三支一扶”大學生的日常考核;
(四)具體負責“三支一扶”大學生安全、健康問題。
第三章 培 訓
第十三條 服務單位根據“三支一扶”大學生服務崗位和素質提高的需要,將“三支一扶”大學生納入本單位在職人員教育培訓計畫中,統籌安排“三支一扶”大學生的業務培訓。
第十四條 沒有執業資格的支醫大學生,志願服務的第一年應安排到縣級醫療衛生單位或配有能夠指導大學生開展醫療活動的高年資執業醫師的鄉鎮衛生院見習。
第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三支一扶”大學生可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參加執業(職業)資格考試、評定專業技術職稱資
格。有條件的服務單位可為“三支一扶”大學生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六條 服務期間,對“三支一扶”大學生服務情況實行考核制度。考核辦法參照《江西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贛人核發〔1995〕13號)執行。考核表見附屬檔案。
第十七條 考核分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務期滿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務期滿考核以日常考核為基礎。日常考核由服務單位負責進行。年度考核由服務單位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進行。服務期滿的考核由縣級“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兼任鄉鎮團委副書記大學生的團乾工作考核由縣(市、區)團委會同鄉鎮黨委進行。
年度考核是指服務滿一年度的考核。
第十八條 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年度考核和服務期滿考核結論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優秀”等次的比例不能超過本縣(市、區)“三支一扶”大學生總數的20%。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
形式通知“三支一扶”大學生本人,考核表裝入“三支一扶”大學生本人檔案。
第十九條 “三支一扶”大學生對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以及服務期滿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考核組織申請覆核,考核組織應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覆核意見。其中,如覆核結果仍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三支一扶”大學生對覆核意見不服的,可向設區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第二十條 服務期滿後,“三支一扶”大學生應與服務單位做好交接工作,提交服務工作總結報告。縣級“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門將考核合格“三支一扶”大學生名單,統一報設區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門備案,頒發統一印製的《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服務證書》,作為享受相關就業優惠政策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對在服務期間政治、業務素質較低,組織紀律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或錯誤的“三支一扶”大學生,在服務期滿時可定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不頒發《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服務證書》,不享受“三支一扶”畢業生服務期滿後就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五章 紀 律
第二十二條 “三支一扶”大學生請假原則上按服務單位的請假制度執行。請假15天以上的,經服務單位同意報縣級“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門審批,1年內事假累計不超過30天。
第二十三條 服務期間,“三支一扶”大學生身體出現重大疾病,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根據醫院(二甲及二甲以上級別的醫院)證明,經縣級“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門同意並報設區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門批准,可暫停服務工作,根據醫生建議積極進行治療。
(二)6個月內治療痊癒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級別的醫院出具證明),經縣“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門同意並報設區市“三支一扶” 工作管理部門批准,可返回服務崗位繼續開展服務。
第二十四條 服務期間,因健康、生活等原因,“三支一扶”大學生的確不適宜在當地工作、生活的,經本人申請,縣級“三支一扶” 工作管理部門同意,可在本縣(市、區)範圍內調整服務地,調整後報設區市“三支一扶” 工作管
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參加“三支一扶”的大學生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報告服務單位終止服務。提前終止服務的,經由個人申請、服務單位同意、縣級“三支一扶” 工作管理部門批准,報設區市“三支一扶” 工作管理部門備案。提前終止服務的得到批准後,不再享受“三支一扶”大學生的各項優惠政策,並自其終止服務後下一月起停發生活、交通補貼,不再辦理保險。
第二十六條 出現下面情況之一的,經設區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門批准,報省“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門備案,縣級“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門可提前解除其服務協定,協定解除後將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一)第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學生;
(二) “三支一扶”大學生服務期間,身體出現重大疾病,在6個月內無法治癒或治癒後不適宜繼續參加“三支一扶”計畫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級別的醫院出具證明);
(三)“三支一扶”大學生招募後超過10天以上未到崗服務、或擅離服務崗位連續超過7日的;
出現本條第(一)、第(三)情況的“三支一扶”大學生今後不得再參加“三支一扶”工作。
對本條第(二)情況的“三支一扶”大學生,縣級“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門應對其補償兩個月的生活補貼。
第二十七條 服務期間,“三支一扶”大學生嚴重違紀或嚴重違反有關規章制度的,經設區市“三支一扶” 工作管理部門核准,報省“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門備案,縣級“三支一扶” 工作管理部門可進行如下處理:
(一)停發生活補貼和交通補貼,取消服務資格。
(二)將有關事項記入其個人檔案。
(三)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三支一扶”大學生進行處理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門必須實事求是,認真調查和取證,聽取本人申訴。處罰材料一式五份,省、設區市、縣“三支一扶” 工作管理部門,服務單位,“三支一扶”大學生個人檔案各一份。
第二十九條 “三支一扶”大學生在服務期間,不遵守服務單位的規章制度而給服務單位或服務對象造成損害的,由此引發的民事責任由“三支一扶”大學生本人承擔。
第三十條 “三支一扶”大學生在服務期間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安全管理與報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 縣級“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門和服務單位,要對“三支一扶”大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增強“三支一扶”大學生安全防範意識,確保“三支一扶”大學生工作、生活、出行等安全。
第三十二條 “三支一扶”大學生在服務期間,未經組織批准擅自行動發生意外事故的,由“三支一扶”大學生本人承擔責任和後果。
第三十三條 服務期間,“三支一扶”大學生因意外傷害、住院醫療等情況需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的,服務單位和縣級“三支一扶” 工作管理部門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凡涉及“三支一扶”大學生人身安全、健康、擅自離崗以及嚴重違紀、違反有關規章制度的,服務單位、縣主管部門以及縣“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門必須嚴格按照程式及時逐級上報,如遇特殊情況,可直接向省“三支一扶” 工作管理部門報告。在逐級上報的同時,要會同有關單位認真研究,妥善處理。凡隱瞞、拖延上報,影響事故及時、妥善處理的,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黨(團)組織關係管理
第三十五條 “三支一扶”大學生中的共產黨員、共青團員按照服務單位的黨(團)制度,參加黨(團)組織活動。
第三十六條 “三支一扶”大學生要求入黨(團)的,向服務單位黨(團)組織提出申請。
第三十七條 “三支一扶”大學生的黨團費按當地農村黨(團)員的標準交納。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省“三支一扶”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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