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2002年12月6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2005年5月27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10年7月23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第二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07.30
  • 實施時間:2010.07.30
修訂的條例,修改情況的報告,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

修訂的條例

(2002年12月6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28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規中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5年5月27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重慶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0年7月23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17年9月29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監測、預報與預警
第四章 防災減災
第五章 社會參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禦氣象災害,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禦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因暴雨、乾旱、大風、雷電、冰雹、高溫、低溫、連陰雨、大霧、大雪、寒潮、霜凍等造成的災害。
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規對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等因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禦工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禦遵循以人為本、科學防禦、統籌規劃、綜合減災的原則,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社會參與。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協調機制,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應急處置、信息傳遞、災情報告和協助災情調查等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氣候可行性論證、雷電災害防禦、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禦的組織管理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農業、水利、國土房管、林業、城鄉建設、交通、環保、安監、消防、城鄉規劃、城市管理、教育、通信等部門和應急工作機構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和避災避險能力,在氣象災害發生後積極開展自救互救。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氣象災害發生機理和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防禦、風險管理等研究,鼓勵技術創新,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支持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加強氣象災害防禦標準化和規範化建設,提高氣象災害防禦能力。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宣傳普及,提高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應急避險能力。
學校應當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氣象、科技等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資料庫,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並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編制氣象災害風險區劃。
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歷史和地域分布特點;
(二)可能遭受的氣象災害種類、風險等級分析;
(三)氣象災害風險管控對策和措施及其技術經濟分析;
(四)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結論。
第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趨勢的分析預測和防禦工作現狀;
(二)氣象災害防禦的原則、目標和主要任務;
(三)氣象災害風險易發區和防禦布局;
(四)防禦重點工程建設以及保障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發生情況和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加強氣象災害預防、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等氣象災害防禦基礎設施和信息系統的建設,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防禦設施。
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受到損壞的,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或者氣象災害防禦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修復,確保氣象災害防禦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三條 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安排氣象無線電專用頻道和信道,確保氣象災害信息的傳輸。
第三章 監測、預報與預警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氣象防災減災救災信息傳遞與共享技術標準。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風險隱患信息以及監測、預警和災情等信息平台及其共享機制。
第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和氣象災害的聯合監測,根據防禦氣象災害的需要建立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網路,加強監測、預報、預警的聯動聯防和信息溝通。
聯合監測網路成員單位由氣象主管機構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
聯合監測網路成員單位應當及時交換和共享氣象災害和防災減災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完善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系統,加強對暴雨、大風、雷電、冰雹等強對流天氣系統的研究分析,提高災害性天氣的診斷預報能力。
第十七條 各級氣象台站監測到災害性天氣或者氣象災害可能發生時,應當立即報告有關氣象主管機構。
市、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對氣象台站報送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匯總分析後,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機構,不得延報或者瞞報。
第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氣象、環保、衛生計生、公安、交通、城市管理、旅遊、農業、水利、國土房管、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共同做好氣象因素對大氣環境質量、疾病疫情、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積澇、旅遊安全等影響的聯合分析研判和預警。
第十九條 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市、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按照職責分工向社會統一發布,並及時向有關災害防禦、救助部門通報。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二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機制,重點加強農村、山區、景區等風險隱患點預警信息接收和傳播終端建設,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手機簡訊、電子顯示屏等傳播渠道及時向受影響的公眾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負責接收和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對偏遠地區人群,督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採取高音喇叭、鳴鑼吹哨、逐戶告知等多種方式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無償播發或者刊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標明發布時間和發布的氣象台站名稱,不得刪改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內容,不得傳播虛假和其他誤導公眾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緊急情況下,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無償向本地全網用戶傳送應急簡訊,提醒社會公眾做好防禦準備。
第四章 防災減災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制定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涉及氣象災害防禦的,應當與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或者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綜合應急預案。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加強災害分析會商,並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接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應當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災情調查和救助工作。重大氣象災害的災情調查和救助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和領導。
氣象災情調查結果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不得虛報、瞞報或者遲報。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旅遊開發建設等規劃時,應當結合當地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科學確定規劃內容。編制機關應當就氣候可行性、氣象災害參數、空間布局等內容,徵求氣象主管機構意見。
市、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性評估的要求,對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具體項目範圍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氣象主管機構根據當地抗旱防雹、森林防火、生態保護以及重大社會活動服務等需要,制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人工影響天氣的有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降雨情況,做好暴雨防範應對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和排水管網運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地暴雨強度,做好排水管網和防澇設施的設計、建設和改造,定期進行巡查維護,保持排水通暢,並在城鎮易澇點開展積澇實時監控、設定警示標識。
水利部門應當加強水庫、山坪塘、堤防等重點防洪設施的巡查和水位監測預警,及時疏通河道,加固病險水庫,組織做好山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科學規劃,完善城市通風廊道系統,逐步增加綠地和水域面積,最佳化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減少人為熱源排放,減輕高溫熱浪的影響,做好高溫乾旱期間的供電、供水、防火、防暑等有關工作。
第二十八條 大風多發區域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大風災害隱患和風險排查,並根據大風監測預警信息,指導有關單位強化大風防範措施。
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等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定期開展防風避險巡查,設定必要的警示標誌,採取防護措施,避免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
建築工地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防風安全管理,加固臨時設施。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遵守有關大風期間船舶避風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冰雹多發區域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農業、林業、菸草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冰雹災害的調查,確定重點防範區,適時開展人工防雹作業。
第三十條 大霧、霾多發區域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設和完善機場、高速公路、航道、港口等重要場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霧、霾監測和防護等設施,並在大霧、霾天氣期間,適時做好信息發布及公開、交通疏導、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限制污染物排放、減少戶外活動等防範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降雪、冰凍發生情況,加強電力、通信、供水等管線和道路的巡查,做好管線冰凍、道路結冰防範和交通疏導,引導民眾做好防寒保暖準備。
低溫、霜凍多發區域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調整農業生產布局和種植業結構,指導農業、漁業、畜牧業等行業採取防寒、防霜凍、防冰凍措施。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公共安全監督管理的範圍。氣象主管機構和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建設工程防雷監督管理,落實防雷安全監管責任。
建(構)築物、場所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和規定,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或者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投入使用的防雷裝置進行日常維護,並定期組織開展防雷裝置檢測。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
第三十三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氣象災害特點,確定該行業的氣象災害敏感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市、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和氣象災害敏感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敏感單位的氣象防災減災救災監督檢查,指導其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開展氣象災害防禦培訓,督促進行氣象災害隱患排查整治和應急演練。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敏感單位,是指根據其地理位置、氣候背景、工作特性,在遭受災害性天氣時,可能發生較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第三十四條 氣象災害敏感單位應當履行氣象災害防禦主體責任,落實下列氣象災害防禦措施:
(一)確定氣象災害防禦管理人,負責本單位的氣象災害防禦管理工作;
(二)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確定氣象災害防禦重點部位,制定本單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責任制度,編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三)設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和健全相應的氣象災害防禦設施;
(四)開展氣象災害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和應急演練,建立有關工作檯賬;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章 社會參與
第三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氣象防災避險知識宣傳、災害隱患排查、災害預警信息傳播、災情統計上報等工作,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
學校、醫院、礦區、車站、機場、港口、高速公路、旅遊景點、易燃易爆場所等對當地氣象台站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應當利用電子顯示屏、廣播、公告欄等渠道及時傳播。
第三十六條 鼓勵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設施的建設,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在有關部門指導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提供避難場所和其他人力、物力支持。
鼓勵志願者、志願者組織參與氣象災害防禦科普宣傳、應急演練和災害救援等活動。
第三十七條 氣象災害防禦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範,開展防災減災培訓,提升專業技術能力和行業服務水平,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三十八條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刊播氣象防災減災公益廣告,宣傳氣象災害防禦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
第三十九條 鼓勵建立與氣象災害有關的保險制度。通過政策、資金支持,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加氣象災害保險、氣象指數保險,減少氣象災害損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和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要求播發或者刊登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
(二)傳播虛假和其他誤導公眾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應當組織對防雷裝置進行檢測而未開展檢測的或者經檢測不合格且逾期未整改的。
第四十二條 氣象災害敏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落實氣象災害防禦措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聯合監測網路成員不及時交換共享相關氣象防災減災信息的;
(二)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未及時向社會公眾傳播的;
(三)未按照規定啟動氣象災害應急回響以及未按照規定採取應急措施的;
(四)虛報、瞞報或者遲報氣象災情調查結果的;
(五)未履行對氣象災害敏感單位監督檢查職責的;
(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修訂草案)》的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2017年9月,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對《重慶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修訂草案經兩次審議後,文本比較成熟,建議提請表決。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制工委會同市人大農委、市氣象局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了逐條梳理研究,對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經2017年9月28日市四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的《重慶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二次審議稿第四條第二款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的規定不夠全面、準確,建議補充搶險、救援、處置等職責,並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否負責災情調查進行研究。法制委員會會同市人大農委、市氣象局研究後,將該款中的“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情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修改為“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應急處置、信息傳遞、災情報告和協助災情調查等工作”。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二次審議稿第六條第二款應當明確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的主體,並刪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一詞,以增強可操作性。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對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定,與上位法的表述不一致,同時,建議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具體項目範圍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確定。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表決稿將該款修改為“市、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性評估的要求,對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具體項目範圍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此外,表決稿還對一些文字進行了修改。
表決稿如獲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建議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表決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一併審議。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重慶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重慶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以下稱現行條例)自2003年施行以來,在完善氣象災害防禦機制、提高氣象防災減災能力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市是全國受氣象災害影響嚴重的地區之一,氣象災害防禦形勢複雜嚴峻。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為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有必要對現行條例進行修訂。
二、立法過程及主要內容
2017年3月,市氣象局會同有關單位起草了修訂草案送審稿,報請市政府審查。市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要求,會同市氣象局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開展立法調研,赴安徽省、廣東省學習立法經驗,深入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和村(社區)了解實際問題;二是採取會議、座談、信函和網路等方式廣泛徵求法律專家、市級部門、行政相對人以及基層立法聯繫點的意見;三是協調市級有關部門,對氣候可行性論證、分災種防禦等重點難點問題進行研究,達成了共識;四是邀請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市人大農委等提前介入,共同研究思路、修改文稿;五是認真開展審查工作,對審查論證中收到的143條意見進行認真梳理、反覆研究,採納合理建議113條,經反覆修改完善形成修訂草案送審稿,並經市政府第1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在基本維持現行條例的框架結構基礎上,增加了“社會參與”一章,全文共7章45條,新增23條、修改20條、刪除16條、保留2條,主要在規劃與建設,監測、預報與預警,防災減災,社會參與等方面作了修改、補充和完善。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氣象災害防禦的責任體系。
修訂草案按照中央檔案提出的“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和市場機制廣泛參與”的要求,作了相應的制度規定:一是在強化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禦組織、領導和協調職責的基礎上,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科普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情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突出基層政府在防災減災工作中的作用(第四條);二是對氣象災害敏感單位認證與管理作出規定,並明確氣象災害敏感單位負有確定管理人員、制定工作責任制度、編制預案、設定信息接收終端、健全防禦設施、排查整治隱患和開展應急演練等責任(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三是對基層民眾自治組織、有關行業組織、社會公眾、媒體等參與氣象災害防禦科普宣傳、預警信息傳播、減災救災工作等作出相應規定,強化社會共治(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九條)。
(二)關於氣象災害預防工作。
修訂草案堅持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突出強調了氣象災害預防的基礎性工作:一是細化和完善科研、技術交流合作與套用、宣傳培訓等內容,加強支撐保障(第七條、第八條);二是強化氣象災害風險管理,明確了氣象災害普查、風險評估、編制風險區劃、氣候可行性論證等制度(第九條、第二十四條);三是針對我市頻繁發生、影響較大的暴雨、高溫(乾旱)、大風、冰雹、大霧、低溫(霜凍)、雷電等7種氣象災害,分災種提出了主要防範措施(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二條)。
(三)關於監測、預報與預警。
修訂草案按照綜合防災的要求,總結吸納了我市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在信息共享、聯合監測、風險會商以及預警信息發布傳播等方面作出了較全面、細緻的規定:一是建立了信息共享和聯合監測機制,強化政府主導下部門涉災信息的交換和共享,加強重大災害跨地區、跨部門聯合監測(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二是明確了氣象風險會商制度,要求有關部門聯合開展氣象風險會商和影響分析(第十八條);三是規定了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屬地發布和統一發布原則(第十九條);四是建立預警信息快速傳播機制,明確了全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預警信息傳播機制,鄉鎮(街道)應當確定人員負責預警信息的接收和傳播,各類媒體應當及時、準確、無償播發(第二十條)。
同時,修訂草案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對防雷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管理、氣象資料審查等條款作了刪改,對部分文字進行了規範和完善,法律責任的設定未重複上位法規定。
綜上所述,修訂草案內容合法、措施可行,未創設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法律責任設定符合立法許可權規定。
修訂草案連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
修訂《重慶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是今年常委會立法預備項目。為做好條例修訂工作,市人大農委堅持提前介入、全程參與。去年下半年就與市氣象局開展調研論證,明確條例修訂的重點內容,形成修訂草案初稿。今年年初,委員會主動與市政府法制辦、市氣象局溝通,達成共識,將預備項目當作審議項目積極推進,並向常委會領導和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作了匯報,爭取支持。整個修訂過程中,委員會與市政府法制辦、市氣象局共同組建修法工作領導小組和起草小組,倒排工期,開展具體工作。3月下旬召開的全市人大農業農村工作培訓會,就條例修訂草案組織了討論。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氣象局,按照立法程式要求,深入開展立法調研;廣泛徵求法律專家、市級部門、管理相對人以及基層立法聯繫點的意見;積極協調有關市級部門,對重點、難點問題進行研究,達成共識;邀請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等工作機構提前介入,共同研究修改文稿。
條例修訂草案經反覆論證修改,已於6月23日提請市政府第1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7月19日,委員會召開第十七次全體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會審議認為,條例自2003年施行以來,對提高氣象防災減災能力,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期間修正過三次,但主要是集中“打包式”簡要修改,部分內容無法與國務院2010年出台的《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有效銜接。特別是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出台,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加之,我市是全國氣象災害影響嚴重的省市之一,氣象災害防禦的形勢複雜嚴峻。因此,為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有必要對現行條例進行修訂。
委員會審議認為,條例修訂草案既注重了與上位法的有效銜接,貫徹了中央關於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精神,又結合我市實際,總結提煉了我市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成功經驗,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內容合法,未創設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法律責任設定符合立法許可權規定。草案文本基本成熟,同意提請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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