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宗旨
協會宗旨:以
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引導和規範行業發展為已任,堅持服務與監督、規範與自律相結合,傳遞政府聲音,反映會員訴求,完善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增強行業凝聚力,協助政府管理和協調招投標工作,規範招投標行為,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積極推進全市招投標工作的規範化、科學化和法制化建設,促進重慶市招投標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業務工作接受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指導,接受重慶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協會的會址設在重慶市。
業務範圍
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國家相關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規定;
(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掌握全市招投標行業現狀和動態、相關信息,以及全市招標投標活動和管理情況,為政府制定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行業發展戰略、改革方案等提供決策依據;
(三)了解和掌握招投標主體和會員單位開展招投標活動的情況,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有關建議,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建議和合理訴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行為規範、職業道德準則和職業標準規範等;
(五)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委託,做好招標代理機構的備案及資格管理工作,協助做好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招標投標從業人員資格認定預審等;
(六)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委託,維護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為招標投標工作提供服務;
(七)為本市的招投標主體、各企事業單位提供工程、貨物和服務等各類招標投標活動及相關工作的政策、技術諮詢服務;
(八)開展招標投標業務技能培訓和職業資格培訓,促進從業人員專業素質和業務技能的提高;
(九)通過開設網站,編輯印發相關刊物和資料,舉辦展覽和論壇等活動,宣傳行業政策、反映行業動態、發布行業信息,及時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
(十)組織開展招標投標業務及行業管理的經驗交流活動,推選行業典型,樹立和表彰行業先進;
(十一)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有關招標投標的投訴舉報,協調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矛盾和糾紛;
(十二)加強與國內外相關組織的聯繫,組織、開展招標投標的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和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依法設立的下列單位,可以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1、取得招標資格證書的各類招標專業代理機構;
2、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
3、進行招標投標理論研究的機構、團體。
(二)個人會員:招標投標領域有造詣的專家學者及招標投標從業人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自願參加協會;
(三)在招標投標領域內具有一定造詣或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六)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執行協會會員自律規定;
(四)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八)服從協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協會的檢查與協調;
(九)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十)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如果連續兩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並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第十四條第一項和第四項規定的事宜需由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經重慶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推舉名譽會長、顧問,聘請協會特邀理事、特邀常務理事和顧問;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二)(四)(六)(七)(八)(九)(十)項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工程建設或招標投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經重慶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經重慶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