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防止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重慶市發布了《重慶市勞動安全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勞動安全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83101
- 發布日期:1998-05-29
- 生效日期:1998-09-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5-29
【生效日期】1998-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8年5月29日公布
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條例執行。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勞動行政部門是本市勞動安全監察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綜合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安全工作,行使勞動安全的國家監察職能。
區、縣(市)勞動行政部門按照監察分工,負責綜合管理本轄區內的勞動安全工作和勞動安全監察工作。
職業安全衛生檢測站是從事勞動安全衛生檢測工作的中介機構,為勞動安全監察和用人單位提供服務。
(一)監督、檢查行業(行政)管理部門、用人單位執行國家勞動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範和技術標準;
(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落實勞動安全措施和改善勞動條件;
(三)參與生產性建設工程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四)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資格進行考核、發證。
(五)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對特種設備進行產品安全認可,對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保養和檢測檢驗單位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機構進行資質認可;
(六)對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衛生工程技術措施及其組織管理實施監察;
(七)參與調查傷亡事故,根據國家規定對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按勞動部門監察分工對事故進行批覆結案,並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和造成傷亡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實施處罰。
(一)熟悉勞動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技術規範;
(二)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廉潔奉公;
(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並從事勞動安全工作兩年以上;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勞動安全監察工作。
勞動安全監察員由市勞動行政部門按規定統一進行考核發證。
(一)進入生產作業、經營和施工場所,對勞動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參加有關會議,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二)發現有危及勞動者生命安全或者身體健康的緊急情況,責令用人單位立即採取應急措施或者停止作業,並及時向勞動行政部門和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一)組織貫徹執行勞動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行業、本市勞動安全衛生規程、標準;
(二)指導用人單位制定和落實勞動安全措施計畫,督促用人單位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對用人單位負責人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勞動安全教育培訓;
(三)督促檢查用人單位生產性建設項目的勞動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推廣勞動安全工作先進經驗和管理方法;
(四)組織或參與調查傷亡事故,督促用人單位落實事故的處理。
(一)協助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範,監督用人單位落實勞動安全措施,改善勞動條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教育勞動者遵守勞動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抵制違章指揮;
(三)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有權提出糾正意見和改進建議,有權參加傷亡事故和其它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並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法律責任的建議。
(一)遵守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國家、行業、本市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
(二)接受國家監察、行業管理和民眾監督,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本單位勞動保護情況;
(三)建立和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勞動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勞動場所危險、危害因素大的用人單位,應當設定專門的勞動安全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勞動安全管理人員。
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本市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
用人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生產性建設項目,其勞動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對職業危險、危害因素的防護、治理設施,用人單位應當定期維護,保證其有效性。
對有放射性、電磁輻射等職業危害因素的勞動場所的分級評定,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職業危害因素的分級評定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行政部門規定期限內進行治理。
從事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維修、改造、檢驗的單位必須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實行安全認證後方準予開展相應業務。
特種設備必須經法定認可的檢測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後,用人單位方可投入使用。使用中的特種設備應當定期復驗。定期復驗由經法定認可的檢測檢驗機構承擔。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行業和本市規定的標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以及安全鑑定證。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特點,需要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應當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調,可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但必須遵守勞動法有關規定。
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勞動。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用人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新設備時,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專門的勞動保護技術培訓。
從事有職業危險、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經過勞動保護技術培訓,在掌握必要的防護知識後,方可上崗作業。
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主要負責人、勞動安全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參加勞動安全專業培訓,掌握必要的勞動保護知識。
勞動者應當遵守有關勞動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範和本單位的勞動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有權拒絕、批評和舉報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等危害生命和身體健康的行為。
(一)重傷事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調查,批覆結案。
(二)死亡一至三人事故,由事故單位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按監察分工由相關勞動行政部門批覆結案。
(三)死亡四至九人事故,由事故單位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市勞動行政部門批覆結案。
(四)十人以上事故,由市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市勞動行政部門批覆結案。
(五)特別重大事故,按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規定辦理。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事故調查組長,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擔任。無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用人單位事故調查組長由相應批覆結案的勞動行政部門擔任。事故批覆按勞動行政部門監察管理分工實施,具體辦法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制定。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對應由下級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的事故,在必要時可以派員參加或直接調查處理。
(一)重傷事故或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對責任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應負行政責任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二)一次死亡一至三人或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對責任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應負行政責任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一次死亡四至九人或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對責任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應負行政責任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一次死亡十人以上或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對責任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八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應負行政責任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本條例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從事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因素的作業,包括電工作業、鍋爐司爐、壓力容器操作、電梯起重機械作業、金屬焊接作業,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建築登高架設作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