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發布單位】83102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08號
【發布日期】2001-03-02
【生效日期】2001-03-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0八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拆除違法建築的通告》,已經二00一年二月一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包敘定
二00一年三月二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拆除違法建築的通告
(2001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提高城市管理質量,保障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特制定本通告。
第二條本市主城區(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內的違法建築,即未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搭建的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的建(構)築物,不受法律保護,必須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條各區人民政府應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做好本轄區內拆除違法建築的組織工作。
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違法建築進行查證和認定,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
土地、房屋、市政、建設、園林、工商、公安、信訪和監察等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做好拆除違法建築及拆除後的環境整治工作。
第四條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擅自修建違法建築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應當及時自行拆除各自的違法建築。自行拆除的,免於罰款。
第五條當事人未按本通告第四條規定拆除違法建築的,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在限期內拆除的,免於罰款。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決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送達當事人;對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採用公告形式送達。
當事人必須在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拆除違法建築決定限定的期間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
第六條當事人自行拆除違法建築後,應按有關部門的要求清理拆除現場。個人應將拆除的違法建築廢棄物集中到指定地點,由有關部門組織清運;單位拆除違法建築廢棄物,按照市政府建築渣土清運管理的有關規定自行運往指定地點。
第七條當事人未按本通告第五條規定拆除違法建築的,由區人民政府依照《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並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以罰款。
在建的違法建築,必須立即停止施工並自行拆除。違者,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強制拆除並處以罰款。
第八條強制拆除違法建築,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7日前發布強制拆除公告。
第九條強制拆除中所涉及當事人財物的清理、搬移、保管,由當事人自行
負責。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所需要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十條當事人對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對違法建築的強制拆除。
第十二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政府對違法建築的治理,舉報違法建設和違法行政行為。
第十四條其他區縣(自治縣、市)拆除違法建築,參照本通告執行。
第十五條本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