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統一思想,提高對違法建築整治工作的認識
近年來,全縣城鄉建設步伐加快,城鄉面貌發生了顯著變化,但違法建築問題仍然較為突出,既嚴重影響城市形象和發展環境,又危及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社會各界和廣大民眾對此反映強烈。為切實加強違法建築整治工作,《規定》對解決當前整治工作中職責不清、程式複雜、效率不高等問題進行了明確,對依法依規嚴厲整治違法建築,維護城鄉規劃建設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各部門要以《規定》施行為契機,充分認識開展違法建築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統一思想,切實將行動統一到縣政府的工作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紮實有效地開展違法建築整治工作,確保《規定》全面貫徹落實。
二、強化組織領導和責任落實,增強違法建築整治工作的整體合力
從縣、鄉鎮(街)、村(居委)三個層面進一步強化對違法建築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和責任落實,上下聯動,形成違法建築整治工作合力。
(一)成立全縣違法建築整治工作指揮部。
縣上成立墊江縣違法建築整治工作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指揮長,縣政府分管領導任副指揮長,縣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縣政協聯絡委、縣政府法制辦、縣政府督查室、縣信訪辦、縣財政局、縣城鄉建委、縣公安局、縣國土房管局、縣規劃局、縣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市政園林局、縣水務局、縣經信委、縣商務局、縣工商局、縣質監局、縣文化委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縣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縣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縣指揮辦”),由縣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人兼任主任,縣政府督查室、縣城鄉建委、縣國土房管局、縣規劃局負責人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縣指揮辦工作人員由縣國土房管局、縣規劃局、縣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局派員組成,負責落實縣指揮部作出的決策部署,承擔對全縣違法建築整治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考核等工作。
(二)明確縣級部門和鄉鎮(街道)、村(居委)職責。
1. 縣級部門職責
縣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負責縣城規劃區內違法建築的查處工作。
縣公安、城鄉建設、文化、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安監、農業、經濟信息等有關部門和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根據職責配合違法建築查處工作。同時不得為以違法建築作為經營場所的申請人辦理相關證照、登記、許可或者備案等手續;已經辦理的,應當依法撤銷。供水、供電、供氣、網路、通訊等部門不得為新建的違法建築提供供水、供電、供氣、通信和網路服務。
2.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
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是違法建築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和直接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各鄉鎮、街道要配備專門力量,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基層組織和單位開展對轄區內違法建築的清理、巡查等工作,對在建違法建築及時予以制止和拆除(其中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縣城規劃區外的違法建築整治工作),並協助規劃、國土、城鄉建設綜合執法等部門開展違法建築的認定和查處工作;負責編制轄區記憶體量違法建築整治工作計畫,制定年度拆除方案,報縣指揮部批准後組織實施。
3. 基層單位職責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本轄區內違法建築的巡查、發現、勸阻、報告工作,並配合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有關部門做好違法建築整治相關工作。
三、完善工作機制,確保違法建築整治工作順利開展
整治違法建築工作要立足長效管理,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舉措,確保《規定》的全面貫徹實施和違法建築整治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建立整治任務考核機制。縣指揮辦將要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違法建築整治工作計畫實施情況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實績考核內容,進一步明確任務,細化目標,強化措施確保新增違法建築得到有效遏制,存量違法建築逐年遞減。
(二)完善信息通報、工作調度和督查督辦機制。建立違法建築發現、制止、拆除工作的信息通報制度,將新增違法建築制止和違法建築拆除計畫的實施情況等作為信息通報的重點內容。建立信息逐級上報機制,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及時將整治工作進展情況上報縣指揮辦,縣指揮辦按季度集中通報。對整治工作滯後的,縣指揮辦要調度指揮,及時研究提出整改意見。同時,對拒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顯的,縣指揮辦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查督辦。
(三)實行掛牌督辦制度。縣指揮辦要督促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大違法建築查處力度,對民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違法建築,會同縣政府督查室進行掛牌督辦,明確督辦時限和要求,並將掛牌督辦項目的拆除整治情況作為對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年終考核的重要內容。縣指揮辦要根據工作實際,每年確定一批縣級掛牌督辦項目下達給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狠抓督促落實,達到拆除一處、震懾一片的效果。
(四)建立約談制度。縣政府建立違法建築整治工作約談制度。對整治工作滯後的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實行約談;對修建違法建築的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實行約談。對修建違法建築的國家工作人員和黨員,由縣指揮辦組織所在單位或組織人事部門進行約談;涉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分別由縣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政協聯絡委參與約談。
(五)採取限制審批機制。對連續兩年在整治工作年度目標考核中位居末位的鄉鎮、街道,經督辦仍未整改的,暫停審批該鄉鎮、街道的土地供應及城鄉規劃。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多次修建違法建築且拒不改正的,或房地產開發企業下屬物業公司未履行對違法建築發現、勸阻、報告義務並導致嚴重後果,經督辦仍未有效整改的,可依法限制相關手續辦理。
(六)強化輿論監督和宣傳引導機制。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引導作用,對重大、典型違法建築案例要組織新聞媒體曝光,對拒不拆除違法建築的當事人要納入社會誠信體系予以記錄。加大對全縣違法建築整治工作的動態宣傳。對整治工作不力的鄉鎮、街道,要組織媒體跟蹤報導,督促整改。對整治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要加大宣傳力度,切實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和執法環境。
(七)落實行政問責機制。建立完善行政問責機制,促使縣級各部門切實履職,全力做好違法建築整治工作。對新增違法建築未及時查處、存量違法建築整治計畫推進不力的部門和單位,由縣指揮辦會同政府督查部門進行督查督辦,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約談,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監察部門、司法機關依紀依法處理。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此通知後,要庚即組織對轄區記憶體量違法建築的全面排查。並於2015年2月10日前上報縣指揮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