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快高等級公路建設和加強高等級公路管理的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
- 發布日期:2001-06-01
- 生效日期:2001-06-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2001-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人員和作業車輛不適用前款規定。作業人員應著安全標誌服。作業車輛機械應當噴塗統一的標誌顏色,行駛和作業時均應開啟示警燈。
(一)超速、超載、右側超車、穿越中央分隔帶;
(二)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或者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
(三)載重車和大型車在長上坡路段不按規定行駛或時速低於50公里時變換車道;
(四)大型車在同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路段不按規定靠右側行車道行駛;
(五)行經隧道的車輛不開啟近光燈;
(六)隨意長時間停車、停車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
(七)尾氣排放黑煙的車輛上路行駛;
(八)試車或學習駕駛機動車;
(九)無5年以上客車駕齡和10萬公里以上安全行車經歷的駕駛人員從事高速公路客運駕駛;
(十)無高速公路客運線路標誌牌的車輛載客;
(十一)非高速公路專用救援、排障車拖曳、牽引故障車或事故車;
(十二)貨廂內載人,客車內站立,駕駛員和前排乘坐人員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
(十三)無防霧燈的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在高速公路上執行檢查任務必須按規定著裝、佩帶有效執法證件,值勤車輛應有明顯警示標誌,並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正常行駛。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不得在高速公路收費站、服務區、隧道和橋樑上停放。
國家規定免費通行的車輛,應主動停車,經查驗後方可通行。
對拒不按規定繳費,造成收費車道堵塞,影響其他車輛安全通行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拖移。
車輛通過以上交通管制路段時,應遵守現場設定的標誌指示,減速行駛。
(一)設定平交道口;
(二)擅自設定棚屋、攤點、維修場及其他臨時設施;
(三)隨地丟棄菸蒂、果皮、紙屑、瓶罐等廢棄物或向高速公路投擲石塊等妨害車輛正常行駛的物品;
(四)擅自設定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或標語;
(五)未經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同意進行施工作業;
(六)挖砂、取土、採石、開礦;
(七)種植植物、傾倒垃圾、棄土、挖溝引水;
(八)在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
(九)非施工、管理單位車輛行駛尚未交付使用的路段;
(十)擅自占用、拆除、移動、損壞、污染高速公路及其設施的其他行為。
各有關部門應協助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執行公務。
鼓勵公民檢舉揭發破壞公路及其設施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