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本市範圍內高速公路(含橋樑)的安全管理,維護高速公路正常營運秩序,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暢通,根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廣東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違法占用高速公路用地行為進行清理整治。
一、高速公路路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壞。
二、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取土、堆物、傾倒垃圾、設定障礙、種植作物、開渠引水、擺攤設點,以及進行其他危及行車安全的活動。
三、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其範圍自高速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起三十米)內構築永久性工程設施和建築物、構築物。
四、凡違反本通告第二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
凡違反本通告第三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逾期不拆除的,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五、高速公路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並教育廣大人民民眾樹立全局觀念,遵守法律、法規,保證清理整治工作順利開展。
六、對拒絕、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以及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