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設定與編制管理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設定與編制管理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設定與編制管理辦法》已經於2001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設定與編制管理辦法
  • 外文名:Establishment and management of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Chongqing Municipality
  • 發布單位:83102
  •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11號
  • 發布日期:2001-02-27
  • 生效日期:2001-03-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重慶市人民政府(第111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設定與編制管理辦法》,已經於2001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包敘定
二00一年三月二日
重慶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設定與編制管理辦法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政府行政機構(以下簡稱市政府行政機構)的設定,加強編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政府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應適應政治、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遵循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行使市政府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職權。
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在市政府領導下,負責市政府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的具體工作。
機構設定管理
第五條 市政府行政機構的設定,應按照國務院及其他有關規定,以職能的科學配置為基礎,做到職能明確、分工合理、機構精簡,有利於提高行政效能,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
第六條 市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併,由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和論證。
第七條 市政府行政機構分為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組成部門、市政府直屬機構、市政府部門管理機構和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
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組成部門、市政府直屬機構、市政府部門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履行相應的行政管理職能。
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承擔跨市政府行政機構的重要業務工作的組織協調任務。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議定的事項,經市政府同意,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辦理。在特殊或者緊急情況下,經市政府同意,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可以規定臨時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八條 市政府設立辦公廳。
市政府組成部門、市政府直屬機構、市政府部門管理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併,由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方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由市政府報請國務院批准,並報市人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 設立市政府組成部門、市政府直屬機構、市政府門管理機構的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立機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機構的名稱、職能和級別;
(三)內設機構的名稱、職能和級別;
(四)與業務相近的其他行政機構職能的劃分;
(五)機構的編制。
第十條 撤銷或者合併前款所列機構的方案,應當包括下事項:
(一)撤銷或者合併的理由;
(二)撤銷或者合併機構後職能的消失、轉移情況;
(三)撤銷或者合併機構後編制的調整和人員的分流。
第十一條 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併,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決定。
第十二條 設立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承擔事職能的具體工作部門。議事協調機構一般不再設實體性辦事機構,確需設立實體性辦事機構的,按照擬設機構的規格分別按辦法第八條、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為處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在於準設立時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或者撤銷的期限。
第十三條 設立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設立議事協調機構:
(一)職能可以由現有機構承擔的;
(二)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
第十四條 市政府行政機構設立後,需要對職能進行調整的,由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方案,按行政機構職能調整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報批。
第十五條 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組成部門、市政府直屬機構、市政府部門管理機構在職能分解的基礎上設立處級內設機構,一般不再設立科級內設機構。
第十六條 市政府行政機構的處級內設機構的增設、撤銷或者合併,經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方案,按內設機構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報批。
第十七條 增設市政府行政機構的處級內設機構的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增設機構的必要性;
(二)增設機構的名稱和職能;
(三)處級內設機構職能的劃分;
(四)增設機構的編制和來源。
第十八條 撤銷或者合併前款所列機構的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撤銷或者合併機構的理由;
(二)撤銷或者合併機構後職能的消失轉移情況;
(三)撤銷或者合併機構後編制的調整。
第十九條 市政府行政機構及其處級內設機構的名稱應當規範、明確,並與該機構的級別和職能相稱。
市政府行政機構及其處級內設機構不得擅自變更名稱;確需更名的,按本辦法第八條、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編制管理
第二十條 市政府行政機構的編制依據職能配置和職位分類,按照精簡的原則確定。
前款所稱編制,指行政機構人員的數量定額和領導職數。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行政機構的編制在市政府行政機構設立時確定。
市政府行政機構的編制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機構人員定額和人員結構比例;
(二)機構領導職數和處級內設機構領導職數。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行政機構增加或者減少編制,方案由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按行政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報批。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確定編制,所需要的編制由承擔具體工作的市政府行政機構在編制內調劑解決。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組成部門、市政府直屬機構、市政府部門管理機構的領導職數一般為正職1名、副職1至3名。個別機構根據其主要職能和人員的數量定額,可適當增加領導職數。
市政府行政機構的處級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根據工作需要,按正職1名、副職1至2名確定。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行政機構在編制內補充工作人員,應當申報使用編制計畫,由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按行政機構編制使用計畫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審批。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對市政府行政機構的機構設定和編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政府行政機構應當在每年年末向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供其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行政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責令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建議有權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設立處級內設機構的;
(二)擅自設立派出機構的;
(三)擅自擴大或轉移職能的;
(四)擅自提高機構規格的;
(五)擅自變更機構名稱或加掛牌子的;
(六)擅自超過核定的編制使用工作人員的;
(七)其他違反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區縣(自治縣、市)的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行政機構不得干預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級人民政府設立與其業務對口的行政機構。
第三十條 使用行政編制、參照行政機構進行管理的機關和社會組織,其機構設定和編制確定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審批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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