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實施辦法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實施辦法》是為了加強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結合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的實施辦法。

2024年3月12日,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2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文號:渝人社發〔2024〕9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實施辦法》《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實施辦法》《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渝人社發〔2024〕9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兩江新區組織人事部、社會保障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政務服務和社會事務中心、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局機關各處室,局屬事業單位: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實施辦法》《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實施辦法》《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辦法》,已經市人力社保局2024年第2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3月12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渝府辦發〔2019〕90號)等規定,結合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下簡稱“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公示工作。
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公示,是指執法機關將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獎勵等行政執法活動中依法需要公示的信息,通過特定載體和方式,在行政執法的各個環節,主動向社會公示,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的活動。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合法、主動、全面、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法制機構和承擔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獎勵等事項的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執法機構”),應當全面採集各自所負責的行政執法信息,按照“誰採集誰公示,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準確、及時、主動公開執法信息。
第六條 負責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的各相關機構,在信息發布前對擬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進行審核,信息未經審核不得發布。各相關機構負責人為公示信息審核責任人,對行政執法公示信息審核結果負責。
各相關機構應明確一名工作人員擔任聯絡員,負責行政執法公示信息採集、傳遞、發布。
第七條 執法公示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一)通過官方入口網站、官方微信(微博)、手機簡訊等網路方式公示;
(二)通過新聞發布會、聽證會、座談會等會議方式公示;
(三)通過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方式公示;
(四)通過政務辦事大廳、政務服務視窗設定的電子顯示屏、信息公開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諮詢台、自助查詢終端等方式公示;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條 行政執法公示分為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後公示三個環節。公示內容包括基本信息和結果信息。
第九條 執法機構在事前環節應當主動公開行政執法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主要公示執法機關的名稱、負責人、辦公地址、職責許可權、執法類別、執法區域、聯繫方式、監督電話等;
(二)行政執法人員:主要公開姓名、照片、所在執法機構名稱、職務、執法證件號碼和執法類別、執法區域等;
(三)執法職責和依據:公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明確行使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獎勵等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和依據;
(四)執法程式:公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的具體程式,逐項制定行政執法流程圖;
(五)“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及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公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頻次等內容;
(六)有關便民服務信息: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需提交的材料清單(含示範文本)或者服務指南等;
(七)救濟方式:公示行政相對人享有的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和救濟途徑;
(八)政務辦事大廳、政務服務視窗或政務服務網,應當公示崗位信息,明示工作人員姓名、單位、職責等信息;提供申請材料示範文本以及辦理進度查詢、諮詢服務、投訴舉報等信息;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在事前應當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十條 執法機構在事中環節應當主動公開行政執法過程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動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執法證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制發的執法證件,向當事人和相關人員表明身份,通過佩戴執法證件等方式,執法全程公示執法身份;
(二)根據有關規定統一著執法服裝、佩戴執法標識的,執法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執法標識。;
(三)主動出具相應執法文書,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並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在事中應當向執法對象公示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十一條 執法機構在事後環節應當主動公開行政執法結果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行政強制、行政獎勵、行政確認、行政檢查結果信息,在作出執法決定或檢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在事後應當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行政執法結果公示可以採取摘要形式或者決定書形式。採取摘要形式向社會公示的,應當公示行政執法決定書文號、行政相對人名稱、行政執法事項名稱、主要事實、執法依據、執法決定或檢查結果的內容、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和日期等內容。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信息公示,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與行政執法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信息不予公開:
(一)行政相對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示後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
第十三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建立健全執法信息撤銷和更新機制。
(一)因新頒布、修改、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或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由變化調整事項涉及的執法機構,在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
(二)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需要重新作出的,執法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撤回已公示的信息;
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執法機構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正。
行政相對人或其他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認為公示的行政執法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存在合法性、適當性問題而提出異議的,作出決定的執法機關的執法機構應當會同法制機構及時進行核查並依法處置。處理結果應按規定告知行政相對人或其他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公開本單位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相關數據,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對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執法機關應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