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市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鄭州市市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2023年4月25日,《鄭州市市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由鄭州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基本介紹

內容全文,政策解讀,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健全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推動市管企業規範投資管理,最佳化調整國有資本布局結構,更好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參照《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是指市管企業在境內從事的固定資產投資與股權投資。
本辦法所稱重大投資項目,是指市管企業按照本企業章程及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的投資項目。
本辦法所稱主業,是指由市管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確定,並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公布的主要經營業務;非主業是指主業、培育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
第三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以我市發展戰略和市管企業的五年發展規劃綱要為引領,以把握投資方向、最佳化資本布局、嚴格決策程式、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為重點,依法建立信息對稱、權責對等、運行規範、風險控制有力的投資監督管理體系,強化對市管企業投資行為的全程全面監管。
第四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指導市管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督促市管企業依據其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報年度投資計畫,對市管企業年度投資計畫實行備案管理,制定市管企業投資事項負面清單,對市管企業投資項目進行分類監管,監督檢查市管企業投資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對重大投資項目後評價,對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條 市管企業投資應當服務我市發展戰略,體現出資人投資意願,符合企業發展規劃,堅持聚焦主業,大力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嚴格控制非主業投資,遵循價值創造理念,嚴格遵守投資決策程式,提高投資回報水平,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條 市管企業是投資項目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應當建立投資管理體系,健全投資管理制度,最佳化投資管理信息系統,科學編制投資計畫,制定投資事項負面清單,切實加強項目管理,提高投資風險防控能力,履行投資信息報送義務和配合監督檢查義務。
第二章 投資監管體系建設
第七條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資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二)投資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責;
(三)投資決策程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
(四)投資計畫管理制度;
(五)投資事項負面清單制度;
(六)投資信息化管理制度;
(七)投資風險管控制度;
(八)投資項目完成、中止、終止或退出制度;
(九)投資項目後評價制度;
(十)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十一)對所屬企業投資活動的授權、監督與管理制度。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送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
第八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應當建立市管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對企業年度投資計畫、季度及年度投資完成情況、重大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等投資信息進行監測、分析和管理。市管企業應當建立本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加強投資基礎信息管理,提升投資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過信息系統對企業年度投資計畫執行、投資項目實施等情況進行全面全程的動態監控和管理。市管企業按本辦法規定向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報送的有關紙質檔案和材料,應當同時通過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報送電子版信息。
第九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根據市政府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建立發布市管企業投資事項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和限制類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投資項目,市管企業一律不得投資;列入負面清單限制類的投資項目,市管企業應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審核把關。負面清單之外投資項目,市管企業按照企業發展和戰略規劃自主決策。市管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內容應保持相對穩定,並適時動態調整。
市管企業應當在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發布的市管企業投資事項負面清單基礎上,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企業更為嚴格、具體的投資事項負面清單。
第十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建立完善投資監管聯動機制,發揮戰略規劃、法律合規、財務監督、產權管理、考核分配、資本運營、紀檢監察、審計巡察等相關監管職能合力,實現對市管企業投資活動過程監管全覆蓋,及時發現投資風險,減少投資損失。
第三章 投資事前管理
第十一條 市管企業應當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畫,並與企業年度財務預算相銜接,年度投資規模應與合理的資產負債水平相適應。企業的投資活動應當納入年度投資計畫,未納入年度投資計畫的投資項目原則上不得投資,確需追加投資項目的應調整年度投資計畫。
第十二條 市管企業應當於每年初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年度投資計畫報送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年度投資計畫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資規模及資產負債率水平;
(三)投資結構分析;
(四)投資資金來源;
(五)重大投資項目情況。
第十三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依據市管企業投資事項負面清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從市管企業投資方向、投資規模、投資結構和投資能力等方面,對市管企業年度投資計畫進行備案管理。對存在問題的企業年度投資計畫,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在收到年度投資計畫報告(含調整計畫)後的2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企業反饋書面意見。企業應根據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意見對年度投資計畫作出修改。
進入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債務風險管控“特別監管企業”名單的市管企業,其年度投資計畫需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 列入市管企業投資事項負面清單限制類的投資項目,應在履行完企業內部決策程式後,在實施前向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報送以下材料:
(一)開展項目投資的報告;
(二)企業有關決策檔案;
(三)投資項目可研報告(盡職調查)等相關檔案;
(四)投資項目風險防控報告;
(五)法律意見書;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管規定,從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對企業經營發展的影響程度、企業投資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審核把關,並對有異議的項目在收到相關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如有必要可委託第三方諮詢機構論證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市管企業應當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按照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確認的主業、非主業投資比例及新興產業投資方向,選擇、確定投資項目,做好項目融資、投資、管理、退出全過程的研究論證。對於新投資項目,應當深入進行技術、市場、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與論證,其中股權投資項目應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並按要求履行資產評估或估值程式。
第十六條 市管企業應當明確投資決策機制,對投資決策實行統一管理,向下授權投資決策的企業管理層級原則上不超過兩級。各級投資決策機構對投資項目作出的決策,應當形成決策檔案,所有參與決策的人員均應在決策檔案上籤字背書,所發表意見應記錄存檔。
第四章 投資事中管理
第十七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對市管企業實施中的重大投資項目進行隨機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重大投資項目決策、執行和效果等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向企業進行提示。
第十八條 市管企業應當定期對實施、運營中的投資項目進行跟蹤分析,針對外部環境和項目本身情況變化,及時進行再決策。如出現影響投資目的實現的重大不利變化時,應當研究啟動中止、終止或退出機制。市管企業因重大投資項目再決策涉及年度投資計畫調整的,應將調整後的年度投資計畫報送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
第十九條 市管企業應當按照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要求,分別於每年一、二、三季度終了次月10日前將季度投資完成情況通過市管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向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報送。季度投資完成情況主要包括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等完成情況,以及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等內容。部分重點行業的市管企業應按要求報送季度投資分析情況。
第五章 投資事後管理
第二十條 市管企業在年度投資完成後,應當編制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並於次年年初向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報送。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年度投資完成總體情況;
(二)年度投資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資項目進展情況;
(四)年度投資後評價工作開展情況;
(五)年度投資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建議。
第二十一條 市管企業應當每年選擇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後評價,形成後評價專項報告。通過項目後評價,完善企業投資決策機制,提高項目成功率和投資收益,總結投資經驗,為後續投資活動提供參考,提高投資管理水平。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對市管企業投資項目後評價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選擇部分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後評價,並向企業通報後評價結果,對項目開展的有益經驗進行推廣。
第二十二條 市管企業應當開展重大投資項目專項審計,審計的重點包括重大投資項目決策、投資方向、資金使用、投資收益、投資風險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投資風險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管企業應當建立投資全過程風險管理體系,將投資風險管理作為企業實施全面風險管理、加強廉潔風險防控的重要內容。強化投資前期風險評估和風控方案制訂,做好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風險監控、預警和處置,防範投資後項目運營、整合風險,做好項目退出的時點與方式安排。
第二十四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指導督促市管企業加強投資風險管理,委託第三方諮詢機構對市管企業投資風險管理體系進行評價,及時將評價結果反饋市管企業。市管企業應按照評價結果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健全完善企業投資風險管理體系,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第二十五條 市管企業商業性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積極引入各類社會投資機構參與。市管企業股權類重大投資項目在投資決策前應當由獨立第三方有資質諮詢機構出具投資項目風險評估報告。納入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債務風險管控的市管企業不得因投資推高企業的負債率水平。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市管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投資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和《省政府國資委關於印發<省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的通知》(豫國資規〔2022〕3號)等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追究市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對瞞報、謊報、不及時報送投資信息的市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責令其改正;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法律、法規對投資管理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各區縣(市)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可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國資國企改革,適應重組後國有企業快速健康發展,充分發揮企業的積極性、主動性,激發企業的活力,起草了《鄭州市市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一、起草背景
為確保市管企業的投資行為符合國有資本布局最佳化和結構調整方向,堅持國有資本向重大基礎設施等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和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堅持向前瞻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中,規範市管企業的內部投資決策程式,在深入學習貫徹國務院國資委和省政府國資委關於國有企業投資監管的政策規定基礎上,並廣泛徵求市管企業意見,起草了《辦法》。
二、起草依據
3.《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4號) 。
三、主要內容
《辦法》總計8章29條。
第一章為總則(第1-6條)。明確了《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範圍、相關名詞解釋和市管企業投資管理原則。
第二章為投資監管體系建設(第7-10條)。通過健全完善市管企業投資管理、投資計畫管理、投資事項負面清單等11項制度。強化對市管企業投資行為的全程全面監管。
第三章為投資事前管理(第11-16條)。通過實施市管企業年度投資計畫備案管怎樣實現理、對限制類投資事項履行審核程式,以及完善投資決策機制等措施,規範市管企業投資事前管理各項工作。
第四章為投資事中管理(第17-19條)。通過投資完成情況季報,對市管企業年度投資計畫、部分重大投資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加強對市管企業投資實施過程的全面監管。
第五章為投資事後管理(第20-22條)。主要明確市管企業編制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建立後評價管理制度、開展重大投資項目專項審計、開展後評價工作等具體要求,形成市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閉環體系。
第六章為投資風險管理(第23-25條)。提出市管企業應當建立全過程投資風險管理體系,明確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應指導督促市管企業加強投資風險管理。
第七章為責任追究(第26-27條)。分別明確對市管企業和國資監管機構相關工作人員違規追責相關內容。
第八章為附則(第28-29條)。明確了《辦法》執行過程可能出現矛盾的解決方法、執行日期等內容。
四、政策問答
1.《辦法》的主要特點是什麼?
①進一步明確主體責任。《辦法》第六條規定:市管企業是投資項目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
②進一步下放投資事項的決策權力。《辦法》第九條規定:負面清單之外投資項目,市管企業按照企業發展和戰略規劃自主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不再對市管企業的主業投資進行審核,最大限度地調動企業把握市場和商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如何對市管企業的投資事項進行監督管理?
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對企業投資事項的監督管理分為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後管理三個階段。
①事前管理,按規定對市管企業報送的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年度投資計畫進行備案管理;對列入投資事項負面清單限制類的投資項目,按規定審核後,出具審核意見,報市政府審批。
②事中管理,要求市管企業對實施、運營中的投資項目進行跟蹤分析,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對市管企業實施中的重大投資項目進行隨機監督檢查。
③事後管理,市管企業向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報送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選擇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後評價和專項審計;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選擇部分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後評價,並向企業通報後評價結果。
3.列入市管企業投資事項負面清單限制類的投資項目決策程式是什麼?
市管企業應在履行完企業內部決策程式後,在實施前向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報送以下材料:一是開展項目投資的報告;二是企業有關決策檔案;三是投資項目可研報告(盡職調查)等相關檔案;四是投資項目風險防控報告;五是法律意見書;六是其他必要的材料。
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管規定,從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對企業經營發展的影響程度、企業投資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審核把關,並對有異議的項目在收到相關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如有必要可委託第三方諮詢機構論證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報市政府審批。
五、解讀機關及解讀人
解讀機關:鄭州市國資委
解 讀 人:曹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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