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鄭州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是鄭州市提出的政府規定,主要內容是為貫徹執行預防為主的衛生工作方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 提出地點:鄭州市
  • 實施對象:衛生監督
  • 性質:政府規定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預防為主的衛生工作方針,保證建設項目符合衛生要求,預防、控制和消除有害因素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是指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衛生監督機構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衛生標準,對城鄉建設規劃和建設項目建設的全過程實施的衛生監督。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下列建設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一)生產、經營食品的;
(二)生產化妝品的;
(三)生產、套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
(四)集中式給水工程;
(五)公共場所;
(六)學校校舍、幼稚園園舍;
(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四條 建設項目中的衛生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的主管部門。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委託負責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城鄉建設規劃提出衛生要求;
(二)參與建設項目的選址論證和可行性研究;
(三)對建設項目衛生設施設計進行衛生審查;
(四)對建設項目的施工過程實施衛生監督;
(五)參加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
(六)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七條 各級城建、規劃、計畫、環保、勞動、公安、教育、工商行政等部門及各級工會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同做好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市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對市級建設項目和省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建設項目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縣(市)、區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對縣(市)、區級及其以下建設項目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有衛生章節,說明選址位置、根據工程性質和污染情況擬採取的衛生防護措施等。
第十條 大型建設項目和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編制設計任務書階段,應當編制衛生評價報告書。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後,建設單位應向衛生監督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申請書》,並提供隆設施設計圖紙等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衛生監督機構對建設項目的衛生防護措施審查後,應出具《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意見書》。建設單位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時,應向有關部門提交《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意見書》。有關部門應將衛生監督機構的審查意見作為審批建設項目的依據。
第十三條 在建設項目施工階段,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經衛生監督機構審查同意的衛生設施設計圖紙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四條 衛生監督機構有權進入施工現場對衛生防護設施施工情況進行檢查,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拒絕。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竣工後,組織竣工驗收的部門應當通知衛生監督機構參加。
第十六條 經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由衛生監督機構簽發竣工驗收衛生合格證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衛生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應憑竣工驗收衛生合格證明申請辦理。衛生設施未經衛生監督機構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監督機構視情節輕重,對建設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並可處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的罰款:
(一)提交虛假材料,騙取衛生監督機構審批手續的;
(二)衛生設施設計圖紙未經衛生監督機構審查同意擅自進行施工的;
(三)未經衛生監督機構審查同意擅自修改衛生設施設計圖紙或者未按衛生設施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的;
(四)未經衛生監督機構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對衛生監督機構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衛生監督機構申請複議。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鄭州市人民委員會一九六○年七月五日發布的《河南省鄭州市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預防性衛生監督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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