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1995年8月25日山西省大同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5年9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大同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5.09.21
  • 實施時間:1995.09.2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監督管理範圍,第三章 監督管理程式,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建設項目符合衛生要求,預防、控制和消除生產環境、生活環境、工作環境和學習環境中危害或影響人體健康的因素,根據國家和山西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預防性衛生監督,是指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國家的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對本市建設項目的選址、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過程進行衛生監督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各縣、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職權範圍內的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計畫、城建、規劃、勞動、環保、工會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在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範圍

第六條 生產、儲藏、銷售食品的工廠、商店、屠宰場、飼養場、冷藏庫及飲食業、集體食堂的建設項目應當有防止食品污染、變質和保證食品衛生的設施。
第七條 車站、機場、影劇院、錄像廳、遊藝廳、舞廳、音樂廳、體育場(館)、游泳場(館)、賓館、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圖書館、書店、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商場、醫院、公共廁所、糞便及垃圾處理場等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八條 集中式給水、自備水源井和二次供水建築必須做到在防護帶周圍設防護牆,防止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垃圾、滲水廁所和糞坑的污染,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
第九條 凡產生對人體健康有毒有害物質的工礦企業其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工業企業建設項目預評價規範。衛生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第十條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工作場所的建設項目應合理布局。防護牆、屋頂、防護門等防護禁止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及衛生要求。
第十一條 學校建築項目的環境噪聲、室內微小氣候、採光、照明應符合國家和山西省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二條 城鄉住宅建設的選址及其建築物的採光、通風、照明、取暖、給排水、廢物收集等衛生配套設施應符合國家和山西省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三章 監督管理程式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申報建設項目時應當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申請書》,同時送審建設項目設計說明書、衛生設施設計圖紙等有關資料。建設項目設計說明書須有衛生篇章,其內容應包括設計依據、存在的衛生問題及擬採取的衛生防護措施及其預期效果等。
大型建設項目或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編制設計任務書時,須委託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衛生專業機構編制衛生評價報告書。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衛生防護設施審核同意後,發給《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後,方可申領有關證照。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個人和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經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衛生設施設計圖紙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改變的,應當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應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派員參加,驗收合格的,發給《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
未取得《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申請書》之日起,一般項目應當在十五日之內作出答覆,大型建設項目或特殊建設項目三十日內作出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擅自施工的,處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罰款,並可視具體情況責令其停止施工,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二)擅自變更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有關設計衛生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建設單位、個人和施工單位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三)未取得《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並對建設單位或個人處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罰款。停用的建設項目,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處罰,應當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據。罰款一律上繳財政。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環境破壞、嚴重危害公民健康構成犯罪的直接責任人,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衛生監督人員失職、瀆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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