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八件規範性檔案的通知》在2004.06.30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八件規範性檔案的通知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6.30
- 實施時間:2004.06.30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規範行政許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要求,經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修改《合肥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2件規範性檔案,廢止《合肥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管理辦法》等6件規範性檔案:
一、修改的規範性檔案
(一)合肥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合政[1995]191號)
1、第二條修改為: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續建和技術改造下列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衛生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一)賓館、招待所、文化娛樂場所、商場、醫院、學校等公共場所;
(二)食品、化妝品、放射性藥品的生產經營企業;
(三)城市垃圾處理廠、雨污水處理廠、公共廁所等公共環境衛生設施;
(四)有毒有害的建設項目;
(五)自然疫源地或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區的大型建設項目;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實行預防性衛生監督審查的其它建設項目。
2、第五條修改為:規劃、建設、勞動、公安、環保、計畫等部門應協助衛生監督機構做好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建設工程規劃聯合審查時,應通知衛生行政部門參加,其選址定點、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各階段,依法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而未經衛生審查同意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和投產使用。
3、第七條修改為:實行建設項目的選址與建築設計衛生審查制度,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對項目選址與建築設計的衛生審查。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建設單位和個人方可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開工手續。
(二)合肥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規定(合政[2001]39號)
1、第十條修改為:外地進入本市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持有效證書到市建築業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2、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外地進入本市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單位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市建築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廢止的規範性檔案
(一)合肥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管理辦法(合政[1992]252號)
(二)合肥市民辦科技機構管理辦法(合政[1993]54號)
(三)關於加強我市室內裝飾行業家庭裝飾管理的通知(合政[1998]90號)
(四)關於加強職業介紹機構管理工作的意見(合政[2000]16號)
(五)合肥市補充耕地暫行辦法(合政[2000]38號)
(六)關於合肥市一日游管理工作實施意見(合政[1998]164號)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地方規章(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