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工程建設項目預防性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海口市工程建設項目預防性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是海口市人民政府於1992年9月10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2-09-10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海口市工程建設項目預防性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貫徹“預防為主”的衛生工作方針,使工程建設項目符合衛生要求,預防、控制和消除有害因素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海口地區的新建、改建、擴建、續建和技術改造的工程建設項目(含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企業)。
(一)包括:
1、賓館、酒家、飯店、集體食堂、旅店、招待所、咖啡廳(館)、酒吧、茶店及休、療養院(所);
2、公共浴池(室)、理(美)發店、美容店;
3、影劇院(場)、錄像廳(室)、投影廳(室)、遊藝廳(室)、舞廳(場)、音樂(卡拉OK)廳、多功能綜合娛樂設施;
4、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及有圍護結構的旅遊場所;
5、展覽館、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美術館、圖書館、文化館、書店;
6、商場(店)、倉庫及各類展銷中心;
7、醫院、學校、機場、車站、輪渡客運碼頭等。
(二)工業企業礦山(場)工程建設項目:
1、各類食品生產加工廠(場)及與食品有關的生產企業;
2、各類有粉塵、高溫、噪聲、高頻電磁場、電離輻射、振動雷射、放射性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及其他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影響的工礦企事業。
(三)其他工程建設項目:
城市規劃、居民小區規劃、車庫(場)、農貿市場、城鄉供水排水工程、污水處理廠(站)、垃圾處理廠(站)、公廁工程設施及其他與人群健康有關的生產、生活類建設項目。
第三條建設項目中的衛生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四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所屬的海口市衛生防疫站和海口市職業病防治所為工程建設項目的預防性衛生監督機構(以下稱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海口地區內工程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對城市和鄉鎮建設規劃提出衛生要求;
2、對建設單位建設項目的選址、可行性研究、設計進行衛生審核和衛生評價;
3、對建設項目的施工過程實行衛生監督;
4、參加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
5、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處罰。
第五條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工程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須先取得“海口市工程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申請手續。
第六條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衛生監督程式進行。
1、建設項目和選址,應說明位置,根據工程性質和污染情況擬採取的衛生防護措施,並提供比例為五百分之一的地形圖和有關資料,經海口市衛生監督機構審核同意後方可上報。
2、設計單位在初步設計階段,應編制衛生篇章,其主要內容包括:(1)總論;(2)建設項目概況;(3)建築物位置;(4)危害因素分析;(5)採取衛生防護的措施;(6)衛生防護專用投資概算;(7)存在問題及建議。
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申報預防性衛生監督時,並要提供總體平面圖,建築物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部分衛生設施和設計說明書等。
3、在設計施工階段,設計部門應根據海口市衛生監督機構對初步設計提出的審核意見進行施工設計,經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報批手續。
4、在施工階段,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經海口市衛生監督機構審核同意的圖紙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若需變更設計時,必須徵得原市衛生監督機構的同意。
5、竣工驗收階段:建設單位應向市衛生監督機構交遞竣工驗收報告,報告中必須有“衛生篇章”及市衛生監督機構的監測數據和衛生評價報告。凡不符合驗收條件者,不予驗收。
驗收合格後,由市衛生監督機構發給“工程竣工驗收衛生合格證”。衛生行政機關憑“工程竣工驗收衛生合格證”簽發“工程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由市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發放管理。
第七條市衛生監督機構接到工程建設單位提交的審查申請和全部資料後,應在二十天內作出結論。
第八條市衛生監督機構對在建的或已經投入使用的工程有權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對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應責令其限期改進。
第九條從事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的衛生監督員須經進行專業性的預防性衛生監督知識培訓。
衛生監督員執行任務時,應著衛生監督服裝,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十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衛生監督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改進或五千元以下罰款。罰款五千元以上,停建、緩建、吊銷“工程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的須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1、未領取“工程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就擅自施工的;
2、未向衛生監督機構申報的;
3、未經衛生監督機構同意,擅自變更有關衛生方面工程設計的;
4、未經衛生監督機構參與驗收的;
5、違反本辦法,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
6、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的以及阻撓衛生監督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本條上列各項處罰可以單獨或者合併使用。
第十一條市衛生監督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一定的工程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審核費用。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海口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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