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古樹名木及古樹後備資源保護條例

《鄭州市古樹名木及古樹後備資源保護條例》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古樹名木及古樹後備資源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背景介紹,條例特點,特殊規定,保護措施,

背景介紹

古樹名木作為一種重要的生態資源,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生態、科研價值,是自然界與前人保留下來的珍貴遺產,被譽為“活化石、活文物、活檔案”。珍愛這些有生命的稀世珍寶,是當代人義不容辭的責任,更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載體。
據2018年普查情況,鄭州市現存100年以上古樹3962株,其中245株生長在城市建成區內。另外還有古樹群26處共41422株,主要是新鄭和莊鎮棗樹群、孟莊鎮棗樹群,登封少林寺、法王寺、會善寺古樹群等。
全市現有名木93株,主要分布在人民公園、紫荊山公園、碧沙崗公園、西流湖公園、鄭州黃河文化公園內,樹種為東京櫻花、雪松、側柏等。
全市50年以上不滿100年的古樹後備資源相對較多,其中建成區共有9625株;建成區以外區域數量龐大,經初步統計約有幾十萬株。

條例特點

《條例》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明確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是本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城市建成區範圍內、外古樹名木及古樹後備資源的保護管理。因鄭州城市園林執法已納入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事項,《條例》立足本地實際,規定相關行政執法事項,分別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市、區縣(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條例》堅持全面保護、科學管養,對古樹名木及古樹後備資源的保護專項規劃、認定登記程式、養護技術規範等作了細化規定,明確了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在標識牌設定、保護範圍劃定、保護設施維護等方面的具體職責。《條例》秉持分級保護理念,確定了不同樹齡古樹及古樹後備資源的保護範圍劃定標準,對保護範圍內外的建設工程施工要求分別作了針對性規定,統籌考慮了古樹名木保護與城市發展建設之間的關係。
《條例》對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未盡到養護責任、違反古樹名木保護禁止性規定、違反施工保護措施、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等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尤其是對違反規定造成古樹名木及古樹後備資源死亡的情形,加大了處罰力度。同時,對其他涉及古樹名木及古樹後備資源的違法行為,鑒於相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條例》不再作重複規定。

特殊規定

在《條例》起草過程中,鄭州市人大、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對全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的現存狀況作了深入調研,並組織各有關方面對古樹名木的行政監管措施與私有財產保護之間的關係問題進行反覆論證。《條例》結合實際,著眼於民眾對人居生態環境的美好嚮往和需求,重點解決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依法保護個人所有權,從地方立法層面科學合理地進行制度設計。
一方面將古樹名木所有權人確定為日常養護責任人,與其簽訂養護協定,載明養護責任和養護措施,規定所有權人在異常情形下向主管部門及時報告的義務,著重保護了古樹名木在稀缺生態資源和歷史文化底蘊方面的價值。另一方面,建立健全養護費用的補助制度和機制,《條例》授權市政府制定具體補助辦法。此外,對於移植古樹名木,《條例》規定了嚴格的行政許可制度,申請移植的古樹名木屬於集體或者個人所有的,還同時需要提交與古樹名木所有權人簽訂的補償協定,切實保障所有權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保護措施

從建設工程流程來說,《條例》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應當避讓古樹名木及古樹後備資源,針對不同情形又作了分類規定。對因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確需在古樹名木或者古樹後備資源保護範圍內施工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時,應當徵求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施工保護方案,在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下按照施工保護方案進行施工。對在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外施工的建設工程,養護責任人認為施工可能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應當及時向區縣(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報告,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現場調查和評估,出具施工保護意見,必要時還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論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保護意見進行施工,接受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從管理和執法職責來說,《條例》既規定了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也規定如果建設單位未按照施工保護方案或者施工保護意見採取保護措施的,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在監管過程中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未改正的情形,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若因此又造成古樹名木、古樹後備資源嚴重損害、死亡的,違法行為人將面臨更重的罰款處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