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企業法

鄉鎮企業法,中國有關鄉鎮企業的設立、組織結構、管理體制、運行、利益分配、產業政策協調等方面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鄉鎮企業法
  • 發布單位國務院
鄉鎮企業是中國農村經濟的一種存在形式,為維護鄉鎮企業的合法權益,明確其在市場經濟中的主體地位,對符合法人條件的企業確認其法人資格;規定鄉鎮企業的權利和義務;規定鄉鎮企業的經營管理制度;明確相關的法律責任及鄉鎮人民政府的管理職責,中國先後頒布了有關條例和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1990年由國務院發布。明確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組成部分。規定企業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實行多種形式的經營責任制。廠長(經理)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財產屬於舉辦該企業的鄉或村範圍內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權利。企業職工參加民主管理。企業因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財產損失、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1996年10月29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共43條,主要規定了該法的立法宗旨和適用範圍、鄉鎮企業的任務和發展原則、國家對鄉鎮企業發展的基本方針、鄉鎮企業的權益保護、政府對鄉鎮企業發展的一般鼓勵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的設立與使用、土地及其他資源的利用、鄉鎮企業的義務和法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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