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企業基金指鄉鎮企業在完成年度利潤時,於年終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從利潤中提取的一項專用基金。現行制度規定:鄉鎮企業在完成年度利潤計畫並按期交納稅金後,經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核定,徵得財稅部門審查同意,於年終按企業工資總額(扣除副食品補貼和獎金)的5%從利潤中提取。凡沒有完成年度利潤計畫的企業不得提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鄉鎮企業基金
- 定義:鄉鎮企業在完成年度利潤時,於年終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從利潤中提取的一項專用基金
鄉鎮企業基金指鄉鎮企業在完成年度利潤時,於年終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從利潤中提取的一項專用基金。現行制度規定:鄉鎮企業在完成年度利潤計畫並按期交納稅金後,經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核定,徵得財稅部門審查同意,於年終按企業工資總額(扣除副食品補貼和獎金)的5%從利潤中提取。凡沒有完成年度利潤計畫的企業不得提取。
鄉鎮企業基金指鄉鎮企業在完成年度利潤時,於年終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從利潤中提取的一項專用基金。現行制度規定:鄉鎮企業在完成年度利潤計畫並按期交納稅金後,經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核定,徵得財稅部門審查同意,於年終按企業工資總額(...
鄉鎮企業福利基金是指鄉鎮企業按規定來源形成的用於職工生活福利方面支出的一項專用基金。它的來源主要包括:(1) 按職工工資總額 (扣除副食品補貼和獎金) 的11%從生產經營成本中提取。(2) 從企業稅後留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3) 按現行...
“鄉投資基金”是鄉鎮企業“投資基金”科目下的一個二級科目,是用來反映鄉政府對企業投資的增減變化及結餘情況的帳戶。其帳務處理,見“投資基金”投資基金也稱為互助基金或共同基金,是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本,然後投資於證券的...
鄉鎮企業技術開發基金指鄉鎮企業 (工業企業、交通運輸、建築安裝等) 按規定提取的用於技術開發方面支出的一項專用基金。它的來源主要是: 按企業銷售總額的1%從銷售收入中提取。它的開支範圍主要有:(1)企業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新產品...
淄博鄉鎮企業投資基金是山東省淄博市以向當地鄉鎮企業投資、籌資為目的的基金。它以公司形式註冊登記,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的國內首家投資基金,也是第一個被批准可在異地上市的基金。該基金由中國農村發展信託投資公司、淄博市信託投資公司...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實施辦法,於1997年8月19日由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扶持和引導我省鄉鎮企業持續發展,保護鄉鎮企業的合法權益,繁榮農村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
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2號:1999年5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鄉鎮企業條例》,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扶持和引導鄉鎮企業持續、...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設立鄉鎮企業發展基金。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由下列資金構成:(一)政府撥付一定數量的用於發展鄉鎮企業的周轉金;(二)鄉鎮企業每年上繳地方稅金增長部分中不高於百分之十的資金;(三)基金運營產生的收益;...
鄉鎮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經市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其各項費用可在稅前據實列支。經國務院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的大中型鄉鎮企業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骨幹鄉鎮企業,可按國家和市規定的比例在稅前提取科技開發基金。第...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設立本級政府鄉鎮企業發展基金。基金的來源:(一)每年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支持鄉鎮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並視財力狀況逐年增長,具體增長比例按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二)本級財政部門歷年發放的扶持...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多渠道籌集資金,建立鄉鎮企業發展基金,專戶儲存、有償滾動使用。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的來源:(一)每年從財政預算支出中安排專項資金;(二)每年從鄉鎮企業入庫的稅金新增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三)各級鄉鎮企業...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規定設立鄉鎮企業發展基金。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的籌措、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條 鼓勵鄉鎮企業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具備條件的企業應當成立技術開發中心,加快技術改造和新產品...
第一條 為了保護鄉鎮企業合法權益,規範鄉鎮企業行為,扶持和引導鄉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鄉鎮企業,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投資為主...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設立鄉鎮企業發展基金。鄉鎮企業發展基金包括:(一)政府撥款;(二)國內外貸款;(三)部分鄉鎮企業管理費;(四)基金運營產生的收益;(五)其他資金。鄉鎮企業發展基金實行擇優投放,有償...
(四)組織開展資產評估、企業劃型工作,向企業提供經濟、技術諮詢和信息服務;(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鄉鎮企業的計畫、統計、財務、審計、價格、質量、勞動管理、社會保險、安全生產...
是指鄉鎮企業對所實現的利潤,根據國家稅法的規定在繳納集體企業所得稅之前,按有關規定進行的提留和扣除。稅前利潤分配體現了國家對鄉鎮企業的照 顧。稅前利潤分配的內容主要包括:(1)稅前分進、分出聯營投資利潤。(2)提取企業基金。(...
第十八條 設立自治區、地(州、市)、縣(市)三級鄉鎮企業發展基金,實行分級管理和有償周轉使用。基金由下列各部分組成:(一)財政支農周轉金用於發展鄉鎮企業部分;(二)農業發展資金,提留資金用於鄉鎮企業部分;(三)扶貧開發資金用於鄉鎮...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設立鄉鎮企業發展基金。基金由下列資金構成:(一)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的資金;(二)鄉鎮企業每年上交地方稅收增長部分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企業、農民及...
鄉鎮企業管理部門可從企業稅後利潤中提取百分之一作為扶助鄉鎮企業基金。扶助基金百分之八十留給鄉鎮用於全鄉鎮範圍發展鄉鎮企業,百分之二十交縣鄉鎮企業主管部門,用於全縣範圍發展鄉鎮企業。扶助基金要有償扶持,定期使用,到期收回,經常周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鄉鎮企業發展基金,基金由下列資金組成:(一)政府撥付的用於鄉鎮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二)鄉鎮企業每年上繳地方稅金增長部分中百分之五的資金;(三)基金運用產生的收益;(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辦法,於1999年12月5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正文 第一條 為了扶持和引導鄉鎮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保護鄉鎮企業合法權益,規範鄉鎮企業行為,繁榮農村經濟,根據《...
核算的內容有:固定資產及其他長期資產的核算,定額流動資產及非定額流動資產的核算,投資基金及借入資金的核算,結算及其他資金來源的核算,專用基金的核算,銷售及營業外收支的核算,利潤及其分配的核算。鄉鎮企業會計核算的特點:(1) 自有...
尚未設立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的,可以設立鄉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鄉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扶持鄉鎮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扶持鄉鎮企業發展。第十條 ...
負責收取發展基金的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有關機構代收。第七條 收取發展基金,應當使用自治區財政主管部門印製的專用票據,否則,鄉鎮煤礦有權拒繳。第八條 縣(市)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收取的發展基金於當月20日前向自治...
為了更好地落實國務院和廣東省關於對鄉鎮企業“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進一步扶持和促進我市鄉鎮企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規定。中文名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扶持鄉鎮企業發展的暫行規定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 ...
稅後淨利潤,除提取扶助鄉鎮企業基金和支付給投資單位和個人的稅後投資分利外,應大部分留在企業,小部分上交鄉、村。上鄉、村的利潤主要用於發展鄉鎮企業,補助農業和補助社么性支出。留給企業的利潤應大部分用於增加發展基金,進行擴大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