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

邯鄲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是為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加強邯鄲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合理利用建設投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市實際,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
  • 目的: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
  •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 意義: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
制定背景,具體條例,

制定背景

第一條為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加強我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合理利用建設投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具體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工程建設的單位及個人,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系指城市和大、中型廠礦企業、經濟開發區及有關工程建設場地的地震烈度覆核、地震危險性分析、地震動參數的確定、場地震害預測、場址周圍地震地質穩定性評價。
第四條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監督檢查抗震設防要求的執行情況。
計畫、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
第五條新建、擴建、改建的生命線主體工程、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以及其他重要的大中型工程(附表),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上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應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並接受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項目論證或初步設計前,請有相應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持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抗震設防要求有關手續。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項目,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計畫部門不得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實行許可證管理。具備中國地震局規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相應條件的單位,均可申報。
申報乙、丙級《評價許可證書》的單位應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初審,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領取相應的評價許可證書。
申報甲級《評價許可證書》的單位可直接向中國地震局申請。
第八條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應持省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省外單位必須持中國地震局頒發的甲級許可證,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經資質確認後,方可承接本市轄區內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九條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範》(GB17741—1999),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省或國家地震安全評定委員會評定。
(二)執行省級以上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三)接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對在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不按照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被罰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款。
罰款應使用省財政部門印(監)制的統一票據。
第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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