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風險補償基金應當遵循智慧財產權運營的客觀規律和特徵,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和合理容錯”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是指企業以合法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經評估作為質押物,從銀行獲得貸款的一種融資方式。
本辦法所稱風險補償基金,是指中央財政和市級財政共同設立,與銀行、保險、融資擔保等各類金融機構合作,為支持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實現智慧財產權市場價值,解決輕資產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而開展的為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提供風險分擔和補償的政府引導性專項資金。
第四條 風險補償基金由中央財政和市級財政共同設立。總體資金額度為1200萬元,其中國家資助資金400萬元,市本級財政配套資金800萬元。
第五條 成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決策委員會),由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市金融發展局、人民銀行遼陽市中心支行、遼陽銀保監分局組成。具體負責制定和完善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審議確定合作銀行和合作協定(協定包括申請貸款流程和風險基金補償流程),審議補償基金補償和核銷情況等。基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管局,為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基金管理機構,具體工作有:
(一)協調基金決策委員會成員單位,管理質押融資日常工作;
(二)負責管理風險補償基金,初選合作銀行,在合作銀行設立資金專戶;
(三)負責風險補償基金資金的核算管理,建立並維護風險補償基金貸款企業庫;
(四)會同合作銀行開展貸款項目申請、貸後跟蹤管理及貸款損失核銷等事項的核查。
第六條 合作銀行由基金管理機構向社會公開徵集、評審論證,經基金決策委員會確定後向社會公示。合作銀行應當是在我市轄區內設立的獨立法人金融機構或者在我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具有專門服務於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貸款業務。
第七條 風險補償基金應當嚴格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資金到位後直接將其匯入設立在合作銀行的風險補償基金專用賬戶。不得與其他賬戶混用,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從事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存款、貸款、拆借,期貨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用於抵押和擔保、房地產投資、贊助和捐贈以及投資管理部門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
風險補償基金賬戶產生的利息滾存計入風險補償基金專戶,實行專款專用。
第八條 風險補償基金的模式運作有:
(一)風險補償基金+保險+銀行模式。由基金管理機構與保險公司、合作銀行確定承擔實際貸款損失的比例。發生貸款違約時,保險公司、合作銀行、風險補償基金按3:1:1的比例承擔。銀行與保險公司對未收回貸款本息進行追償,追回的資金按風險分擔比例分配。
(二)風險補償基金+擔保+銀行模式。由基金管理機構與融資擔保機構、合作銀行確定承擔貸款損失的比例。發生貸款違約時,合作銀行、擔保公司、風險補償基金按3:3:4的比例承擔。銀行與融資擔保機構對未收回貸款本息進行追償,追回的資金按風險分擔比例分配。
(三)風險補償基金+銀行模式。由基金管理機構與合作銀行確定承擔貸款損失比例。發生貸款違約時,合作銀行和風險補償基金按1:1比例承擔。銀行按相關流程對未收回貸款本息進行追償,追回的資金按風險分擔比例分配。
前款所述的追回資金應當扣除債務追償的相關費用(包括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交通費、食宿費等)。
第九條 風險補償基金的適用對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遼陽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1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擁有合法有效智慧財產權,產權明晰,可以辦理質權登記;
(三)企業生產經營正常,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前景良好,有穩定的經營收入,具備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四)在人民銀行企業徵信系統和遼陽市信用信息管理服務平台中3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條 質押融資貸款應當用於本企業技術研發或者改造,項目產業化,智慧財產權運營、管理,流動資金周轉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十一條 風險補償基金對中小企業單筆貸款不得超過600萬元,對微型企業單筆貸款不得超過200萬元。同一企業每年累計貸款最高不得超過800萬元,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風險補償基金只對智慧財產權質押的貸款金額提供風險補償,對組合質押要明確智慧財產權質押的貸款額度部分。
第十二條 質押的專利所有權屬於出質人和他人共有的,需提供全部專利權人同意質押的合法有效書面檔案。
商標等其他智慧財產權屬於出質人和他人共有的,需提供全部共有權利人同意質押的合法有效書面檔案。
第十三條 風險補償基金支持的重點行業或者項目,由基金管理機構認定,應當符合遼陽市產業政策和發展方向,支持範圍按照風險補償基金貸款企業庫實名管理,每年動態調整一次。
第十四條 基金決策委員會對需補償的項目進行評審和決策,決策通過後按照程式辦理風險補償手續。
第十五條 風險補償基金使用遵循“市場運作、風險共擔”原則,信貸風險按具體運用模式由風險補償基金、保險公司(擔保機構)和合作銀行承擔。
風險補償最高額度以存入合作銀行專戶中的風險補償基金餘額為限。
第十六條 風險補償基金應當遵照國家有關財政預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建立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切實防範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十七條 基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與合作機構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加強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對違反財經紀律、騙取風險補償基金貸款的企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由於惡意逃避債務導致風險補償基金損失和銀行貸款損失的借款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將借款企業及其責任人列入誠信“黑名單”,並在5年內不再受理其基金貸款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擔保機構)、合作銀行、評估機構存在弄虛作假或者與企業合謀騙取貸款套取風險補償基金的,一經查實,依法追迴風險補償基金並取消合作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騙取、挪用銀行貸款的企業,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遼陽市財政部門及審計部門按職責對風險補償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各級財政追加風險補償基金額度的,按有關規定及程式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遼陽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遼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28日
解讀
為提升財政性資金槓桿和風險保障作用,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信貸支持力度,破解企業融資難題,保障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的規範、高效使用,經市政府同意印發《遼陽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背景
(一)智慧財產權管理主體發生變化。機構改革後,原市科技局智慧財產權職能劃轉至市市場監督局。在市場監督管理局內設智慧財產權科,加掛市知識產權局牌子,負責全市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
(二)需修改完善質押融資工作制度。為貫徹《關於設立遼寧省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激進的實施方案》(遼知發〔2016〕18號),市政府出台了《遼陽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遼市政辦發〔2016〕73號)為我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貸款與科技型貸款存在不同,因此有必要從資金管理、運用方式、運用範圍、項目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規範風險補償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以保證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金規範、高效使用。
二、《辦法》制定依據
該《辦法》主要依據遼寧省知識產權局、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聯合印發的《關於設立遼寧省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的實施方案》(遼知發〔2016〕18號),同時參考了珠海、盤錦等地的先進做法。
三、《辦法》起草過程
2019年以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充分發揮職能優勢,有效推進企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參照其他城市做法,主要依據省局檔案精神起草了《辦法》(初稿),並按照《辦法》中的相關規定,探索性地開展工作。2020年3月呂有宏副市長主持召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工作協調會議和市政府業務會議,專題研究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工作,要求市知識產權局會同相關部門,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修改我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資金管理辦法,儘快正式出台《遼陽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徵求了遼陽市財政局、發改委等等部門意見,並按照各部門反饋意見進行了修改。5月7日,通過了市市場監管局公平性審查,6月12日通過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後,經市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
四、《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22條,包括:設立基金管理辦法的依據、目的、基金來源、管理機構、運作模式、適用對象、監督及違法行為處理等內容。明確了基金決策委員會的工作職責,適用對象的基本條件,對基金的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