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廢金屬管理暫行規定

遼寧省廢金屬管理暫行規定

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經遼寧省人民政府第八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遼寧省省長岳岐峰簽署遼寧省第22號人民政府令發布施行《遼寧省廢金屬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廢金屬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
  • 施行時間: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
第22號省政府令,廢金屬管理暫行規定,

第22號省政府令

《遼寧省廢金屬管理暫行規定》業經遼寧省人民政府第八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 長 岳岐峰
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

廢金屬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廢金屬的管理,合理利用廢金屬資源,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增加社會財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廢金屬,是指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金屬廢次材料、邊角料、灰渣屑、舊金屬原材料,報廢的機電設備器材、產品、汽車,廢舊金屬器皿、工具等。
本規定適用於我省調撥、收購、銷售、利用廢金屬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省計畫委員會是全省廢金屬綜合管理部門,其所屬的省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市計畫委員會(計畫經濟委員會,下同)是本轄區廢金屬綜合管理部門。
生產、物資、供銷、冶金、交通,工商、稅務、物價部門和公安機關按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做好廢金屬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廢金屬管理實行計畫指導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
廢鋼鐵(含邊角料)、雜銅、雜鉛、雜鋁,由省計畫委員會綜合平衡,按年度編制並下達回收、上交、調出、調入計畫,由省、市有關部門按計畫組織實施。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廢金屬實行市場調節。
第五條 市計畫委員會負責管理本轄區的廢金屬資源。國家駐本省企業的廢金屬資源,凡省直接下達調出計畫的,其調出資源由省計畫委員會負責管理。
第六條 企業應執行計畫部門下達的廢金屬計畫,做好廢金屬資源管理工作。
第七條 廢金屬由物資局系統的金屬回收機構(物資再生利用機構)和供銷社系統的物資回收機構負責經營。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經營。農村基層供銷社、代購點和城鎮街道代購站(點)可受物資局或供銷社的委託,代為收購廢金屬,但農村代購點、城鎮街道代購站(點)不得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器材,不得從事廢金屬銷售活動。
嚴禁個人收購生產性廢金屬。
第八條 廢金屬收購站(點)的設定,由物資局或供銷社提出申請,按下列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一)市、縣物資局或供銷社提出的申請,報市計畫委員會審批;
(二)省物資局或供銷社提出的申請,報省計畫委員會審批。
廢金屬收購站(點)憑計畫委員會的批准證件,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領取《舊貨業安全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廢金屬經營或收購活動。
個人收購生活性廢金屬,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第九條 收購生產性廢金屬實行驗證登記制度。對單位出售生產性廢金屬,憑單位介紹信和經辦人的身份證登記收購;對個人出售的生產性廢金屬,憑居(村)民委員會證明信和個人身份證登記收購。
嚴禁收購個人出售的鐵路、礦山、石油、電業、郵電、市政公用和軍用設施等專用的金屬器材。
廢金屬收購站(點)在收購中發現可疑情況時,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條 企業對廢金屬利用有餘部分,須到指定的廢金屬收購站(點)或廢金屬專業市場銷售;生產需要的廢金屬,可到有經營權的收購單位或廢金屬專業市場採購和串換。
第十一條 對單位出售的廢金屬,其貨款額在五百元以上的,收購單位必須以轉帳形式支付貨款,不準支付現金。
第十二條 在舊物集貿市場中,可以銷售居民(村民)生活中產生的廢舊金屬。生產性廢金屬須到指定的廢金屬收購站(點)或廢金屬專業市場銷售,不準進入舊物集貿市場。
第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報廢的汽車、拖拉機、機電設備,應持產權證明或申請報廢的批件到指定的收購單位銷售。收購單位驗證收購後應將其拆解,不準整車、整機轉賣或重裝轉賣,流入社會重新使用。
第十四條 嚴格控制廢金屬出口。確需出口(含銷給外貿部門間接出口)的,須經市計畫委員會審核同意,報省計畫委員會批准。
第十五條 企業應合理利用廢金屬資源。凡能直接利用的,不得作為爐料使用;凡能用於煉鋼的,不得用於煉鐵。禁止新建以廢鋼煉鐵的企業。
第十六條 新辦以廢金屬為原料的小冶煉、小鑄造、小軋鋼、小熔煉廠,須由主管部門同意,經市計畫委員會審核,報省計畫委員會和省冶金廳批准,由省冶金廳核發《準產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後,方可生產。
第十七條 企業產生的廢有色金屬,委託外省加工的,須經市計畫委員會審核批准。
第十八條 凡鐵路運輸、出省運輸廢金屬的,須經資源所在市計畫委員會審核同意,報省計畫委員會批准,核發《準運證明》。未持《準運證明》的,運輸部門不準承運,交通檢查站不予放行。
《準運證明》由省計畫委員會印製。
第十九條 對違反第七條、第十二條規定收購、銷售廢金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收購、銷售廢金屬貨款2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對違反第八條、第十六條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擅自設定廢金屬收購站(點),新辦小冶煉、小鑄造、小軋鋼、小熔煉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並沒收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將報廢的汽車、拖拉機、機電設備拆解,整車、整機轉賣或重裝轉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追回,並沒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無《準運證明》運輸廢金屬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將其查扣,並交計畫委員會處以廢金屬價值3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舊貨業治安管理規定和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遼寧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子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其直接責任者和負責人,由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省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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