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地方鐵路管理暫行辦法》是1989年12月30日發布的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地方鐵路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9-12-30
- 生效日期:1989-12-30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發[1989]119號
【發布日期】1989-12-30
【生效日期】1989-12-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遼政發[1989]119號
【發布日期】1989-12-30
【生效日期】1989-12-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地方鐵路管理暫行辦法
(1989年12月30日遼政發〔1989〕119號文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地方鐵路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發展地方鐵路運輸事業,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的地方鐵路。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方鐵路是指:
(一)由地方為主籌資修建和經營管理或地方與國家鐵路主管部門聯合修建和經營管理,承擔社會旅客、貨物運輸的鐵路;
(二)由企業、事業單位自行修建和管理或企業、事業單位與有關部門、單位聯合修建和經營管理,承擔本單位貨物運輸及社會旅客、貨物運輸的鐵路專用線(含專用鐵道)。
(一)由地方為主籌資修建和經營管理或地方與國家鐵路主管部門聯合修建和經營管理,承擔社會旅客、貨物運輸的鐵路;
(二)由企業、事業單位自行修建和管理或企業、事業單位與有關部門、單位聯合修建和經營管理,承擔本單位貨物運輸及社會旅客、貨物運輸的鐵路專用線(含專用鐵道)。
第四條省交通廳是全省地方鐵路的主管機關,其所屬的省地方鐵路管理局(簡稱省捷運局,下同)負責全省地方鐵路的行業管理工作。
市地方鐵路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地方鐵路的管理工作。
市地方鐵路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地方鐵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地方鐵路的生產和生活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破壞。
第六條地方鐵路的發展建設規劃,應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為依據,與國家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運輸的發展規劃相協調,與城鎮建設發展規劃、河流治理規劃相配合。
第七條全省地方鐵路發展和建設規劃,在各市規劃的基礎上,由省捷運局組織編制,經省交通廳審核同意,報省計經委綜合平衡,納入全省的建設規劃。
第八條地方鐵路建設必須履行基本建設程式,執行國家制定的地方鐵路建設設計規程。
第九條地方鐵路建設必須由持有省建委核發的《地方鐵路及專用線設計資格證書》的專業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並由地方鐵路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通過公開招標確定的施工隊伍進行施工。
第十條全長二十公里以上的地方鐵路新建、擴建、大中修工程竣工後,必須經省捷運局會同有關部門檢查驗收;全長二十公里以下的地方鐵路新建、擴建、大中修工程竣工後,必須經市地方鐵路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檢查驗收。
未經檢查驗收或檢查驗收不合格的地方鐵路,不得投入使用。
未經檢查驗收或檢查驗收不合格的地方鐵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地方鐵路由地方鐵路主管部門或權屬單位自行養護、維修,也可委託國家鐵路維修單位養護、維修。維修地方鐵路線路和機車、車輛、通信信號等設備,必須執行鐵道部和省規定的維修標準。
第十二條新建、維修地方鐵路所需的專用器材,由省、市地方鐵路主管部門提出計畫,經省交通廳審核後,報請國家有關部門解決;通用器材、配件,由地方鐵路主管部門商請當地物資部門統籌解決。
第十三條地方鐵路機車、車輛和鋼軌報廢,必須經省捷運局同意,報有關財政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四條由於自然災害或事故致使地方鐵路運輸中斷時,地方鐵路主管部門應及時搶修,當地人民政府應動員鐵路沿線單位、居民協助地方鐵路主管部門清除路障、修復鐵路,保證鐵路運輸安全暢通。
第十五條地方鐵路的客貨運價和收費標準,按價格管理許可權,由地方鐵路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物價部門審定後公布實行。
第十六條地方鐵路的運營收入,除按國家規定納稅和企業留利外,其餘部分作為地方鐵路發展基金,用於地方鐵路建設,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