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廢金屬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撫順市廢金屬的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廢金屬資源,規範廢金屬流通經營秩序,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撫順市實際情況,制定《撫順市廢金屬管理暫行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在撫順市行政區域內產生、回收、利用廢金屬的單位和個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廢金屬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614
  • 發布日期:1998-11-08
  • 生效日期:1998-11-08
辦法發布,辦法內容,

辦法發布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五十三號)
《撫順市廢金屬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市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實施。
撫順市廢金屬管理暫行辦法
(1998年11月8日)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廢金屬的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廢金屬資源,規範廢金屬流通經營秩序,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產生、回收、利用廢金屬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廢金屬,是指在生產、生活、流通、消費過程中所產生的金屬廢次材料、邊角料、灰渣屑、舊金屬原材料,報廢的機電設備器材、產品、汽車、拖拉機,廢舊金屬器皿、工具等。
第三條市計畫委員會是本市廢金屬的綜合管理部門,其所屬的市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負責具體管理工作。區、縣計畫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廢金屬綜合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做好廢金屬管理工作。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揭發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廢金屬綜合管理部門應對檢舉、揭發有功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資源管理
第五條中直、省屬和市屬企業產生的廢鋼鐵實行調撥計畫和市場調節計畫,由市計畫委員會綜合平衡,按年度編制下達調撥計畫,企業對廢鋼鐵利用有餘部分應首先完成調撥計畫。
對完成廢鋼鐵調撥計畫和前款規定以外的廢金屬實行市場調節,產生資源的企業可將廢金屬直接銷售給有廢金屬經營權的回收企業或到廢金屬專業市場內銷售、串材。
第六條企業應執行計畫部門下達的廢金屬計畫,認真做好廢金屬資源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七條廢金屬回收、利用按特種行業進行管理,實行專業經營。凡符合本市廢金屬回收、利用統一規劃設立的廢金屬回收、加工利用企業及回收網點、熔煉廠點按下列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一)凡從事廢金屬回收經營的市屬金屬回收機構和物資回收機構,須經其主管單位或所在區、縣計畫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計畫委員會審核批准,由市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發放《遼寧省再生資源經營準許證》,向公安機關申請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後,方可從事限定範圍內的廢金屬回收經營業務。
(二)前項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廢金屬經營,可到指定的專業市場內經營,進場經營的業戶須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暫住戶口,經營手續由市場管理機構統一到計委、公安和工商機關辦理,對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單位享受國家對廢舊物資回收行業的優惠政策。鼓勵本市下崗、待業人員和冶金企業安排富餘人員進場經營。禁止外埠單位和個人在專業市場外設立資源回收筒點,從事廢金屬經營活動。
(三)凡從事廢金屬加工的企業,須持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區、縣計畫管理部門及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的審批檔案,報市計畫委員會審核批准,向公安機關申請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後,方可從事限定範圍內的廢金屬加工經營業務。嚴禁個體經營者從事生產性廢金屬加工業務。
嚴格限制在鐵路、礦區、施工工地、冶金等大型企業周邊設定廢金屬收購站(點)和熔煉廠點。
第八條按國家規定報廢的汽車、拖拉機及其六大總成(發動機、前後橋、變速器、車架、方向機等),報廢機電設備、壓力容器,按照就地回收的原則,持申請報廢的批件到指定的收購單位銷售。
嚴禁收購單位以收款代車(含六大總成)的形式,為報廢單位出具收車報廢證明。
對回收的報廢汽車、拖拉機及其六大總成,壓力容器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機電設備應及時解體,對尚可使用的零部件,允許回收單位作價銷售。
禁止出售報廢車輛或將報廢車的部件拼裝整車轉賣。
第九條嚴禁農村、城鎮街道代購站(點)收購生產性廢金屬,並不得從事廢金屬銷售活動。
第十條以廢金屬為原料的加工生產企業,不得直接進入工礦企業自行回收廢金屬,產生廢金屬的企業不得將廢舊金屬直接銷售。加工生產企業所需的廢金屬原料,應到具有廢金屬經營權的回收企業或廢金屬專業市場採購或用其產品進行串換。
第十一條公用設施等專用金屬器材實行定點收購。嚴禁其它單位和個人收購鐵路、石油、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市政公用和軍用設施等專用的金屬器材。
第十二條廢金屬回收、加工單位實行定點經營,經營單位負責人必須由本單位正式從業人員擔任,禁止轉包、轉讓給個人經營,兩證一照的經營地點、範圍和負責人必須統一。
第十三條加強對三類廢舊物資流動回收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流動回收人員回收廢金屬的範圍僅限於城鄉居民出售的自有生活物品、包裝物等。
第十四條對廢金屬回收企業,實行年審制度。未經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凡運輸廢金屬出市的,須持回收企業專用銷售發票或契約文本等證明檔案到市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審批,核發《準運證》方可出境。未持《準運證》的,運輸部門不準承運,廢金屬管理部門不予放行。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廢金屬綜合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對未完成市調撥計畫的企業,直接銷售廢金屬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審批,擅自從事收購、加工或者經營廢金屬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對報廢車輛定點收購單位,以收款代車(含六大總成)的形式,為報廢單位出具收車報廢證明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以廢金屬為原料的加工生產企業,直接到產生資源的企業回收廢金屬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辦理審批手續,擅自外運廢金屬的,責令其補辦有關手續並處以廢金屬價值30%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六)為未辦理外運證明的企業或業戶提供運輸工具的,處以承運費50%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回收禁止收購物品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三類廢舊物資流動收購人員,收購除城鄉居民自有生活物品、包裝物以外的廢金屬的,由公安機關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收購生產性廢金屬的,處以二千元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收購非生產性廢金屬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定點收購、轉包他人或兩證一照的經營地點、範圍、負責人不統一的,可由公安機關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個體經營者從事生產性廢金屬加工業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取締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農村、城鎮街道代購站(點)收購生產性廢金屬,從事廢金屬銷售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其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複議條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依照本辦法所處罰款應當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撫順市廢金屬收購管理暫行規定》(1986年市人民政府撫政發〔1986〕74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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