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廢金屬回收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對廢金屬回收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管理,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廢金屬上交任務,特制定本辦法。

廢金屬回收工作由省廢金屬回收領導組負責統一管理。 省廢金屬回收領導組的任務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我省廢金屬回收、調撥、外運管理細則;統一管理廢金屬的收購和調撥,負責廢金屬出省審批;協調廢金屬回收部門之間的關係;解決廢金屬經營、市場供應、加工利用和銷售價格等方面的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廢金屬回收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6年07月15日
  • 生效日期:1986年07月15日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7-15
【生效日期】1986-07-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廢金屬回收管理暫行辦法
(1986年7月15日晉政發〔1986〕52號)
為了加強對廢金屬回收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管理,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廢金屬上交任務,特制定本辦法。
一、廢金屬回收工作由省廢金屬回收領導組負責統一管理。
省廢金屬回收領導組的任務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我省廢金屬回收、調撥、外運管理細則;統一管理廢金屬的收購和調撥,負責廢金屬出省審批;協調廢金屬回收部門之間的關係;解決廢金屬經營、市場供應、加工利用和銷售價格等方面的問題。
二、廢金屬由物資、供銷兩條渠道收購,不劃分收購範圍。
三、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廢金屬回收工作的管理。各地要由經委牽頭,會同物資、供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對現有國營、集體廢金屬收購站、點進行整頓。嚴禁個人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已經登記、須有營業執照的國營、集體收購站、點,符合要求的,準予繼續經營,主管部門應加強管理,所有收購站、點都必須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端正經營思想,嚴格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有嚴重違法犯罪問題的,要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無證經營的要堅決取締。對倒賣廢金屬的不法分子,要堅決予以打擊。除本省物資、供銷部門所屬的收購單位外,其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收購廢金屬。收購廢金屬要堅持憑證明履行登記手續。嚴禁從個人手中收購鐵路、石油、市政公用設施、軍用器具的專用金屬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開業審批制度,加強行業監督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市場管理。生產性廢舊金屬,不準進入集市貿易。
四、對個人出售揀拾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實行專點收購。收購專點由省廢舊金屬回收領導組會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門確定。必須嚴格控制、合理布點。在鋼廠、鐵路工程工地、廠礦附近不準設專點。非指定的廢品收購站、點,一律不準收購。
五、廢金屬的上交任務,由省計委下達各地、市,再由各地、市根據實際情況,按兩條收購渠道下達上交計畫。物資、供銷各級回收單位,必須保證完成上交任務。凡未完成上交任務的,一律不準自銷,違者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銷售收入。凡完不成上交任務的地、市,相應扣減其下年度鋼材供應指標。
六、物資、供銷回收單位在完成上交計畫後收購的廢金屬,可根據有關規定,進行挑選、加工、利用,支援當地工農業生產。
七、嚴格控制廢金屬出省。除經省廢金屬回收領導組批准外調的外,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廢金屬調往省外,違者要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紀律處分。
八、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省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均執行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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