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為促進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提高議事效率,確保會議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貴州省人民政府會議制度》、《貴州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及《遵義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 頒布時間:2013年8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3年8月23日
  • 發布單位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會議組成
第一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遵義軍分區1名主要負責人、市長助理參加。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巡視員、副巡視員、副秘書長列席。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視議題情況列席。
第三條 根據需要,可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紀委、市法院、市檢察院領導同志,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有關工作部門負責人,市人民團體負責人、中央和省駐遵單位負責人參加。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市人民政府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視議題情況召開,原則上每月召開2次,出席人員須超過組成人員半數方可舉行。
第二章  會議任務
第六條 以下事項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研究貫徹落實市委、市人大常委會重要決定、意見和建議的工作措施。
(二)討論決定上報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請示、報告。
(三)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
(四)討論決定有關人事任免事項。
(五)研究和審定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布或批轉的規章、決定和重要規範性檔案。
(六)研究和決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及其重要專項規劃、計畫,研究全市財政預決算。
(七)研究分析一定時期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通報市人民政府總體工作情況。
(八)討論決定事關全局的重大建設項目安排、重要資金使用、重大經濟社會活動及重大體制改革等事項。
(九)研究確定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中有關體制、機制建設和制度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討論決定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大事項。
(十)研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上報的重要請示或重要報告。
(十一)研究和決定市人民政府對行政部門領導幹部進行問責的有關事宜。
(十二)討論須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決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的重要事項。
(十三)討論需要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議題確定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意見後報市長確定,或者由市長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議題。
凡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及其附屬檔案材料,應於會議召開5個工作日前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將議題和有關會議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第八條 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研究的議題,要進行會前書面或會議協商;主辦部門要主動徵求相關部門、縣(市、區)意見,協辦部門、縣(市、區)要及時辦理回復,取得一致意見後提交會議審議;如協商有意見分歧,主辦單位要加強協調,協調後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組織協商。未經會前協商的議題原則上不提交會議研究。參加和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人員對會議議題有不同意見的,應於會前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後向會議召集人報告,由會議召集人決定。
第九條 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議的重大事項和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會前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法制審查,未經法制審查原則上不提交會議研究。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一經確定,一般不再追加;非緊急事項不臨時動議。
第四章  會務辦理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牽頭組織,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具體承辦。
(一)會議通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時間確定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及時通知參加或列席會議的領導和部門(單位)。
(二)會議材料準備。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確定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匯報部門(單位)準備匯報材料。
(三)會議簽到。列席會議的人員須在指定時間、地點簽到,並等候列席有關議題。簽到要書寫規範、字跡清楚。列席第一個議題的人員,須於會前15分鐘簽到並進入會場。列席其他議題的,要按照會議議題表提前15分鐘到場候會。
(四)會議記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作好會議記錄。
(五)會議匯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議題,原則上由議題提出單位或市人民政府指定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匯報。其中,出台規範性檔案議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匯報審核意見。
(六)會議決定。匯報結束後,與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會議主持人綜合討論意見作出會議決定。
(七)會議紀要。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均編印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起草,呈與議題相關的副秘書長審改,由秘書長簽發,必要時報市長或市人民政府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會議紀要原則上在會後3天內發出。
第五章  決策落實
第十二條 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研究的議題,一經市人民政府作出決定,有關部門(單位)必須認真執行。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具體督促辦理和跟蹤落實,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定期不定期進行檢查。
第六章  會議紀律
第十四條 出席、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人員必須按時到會,不得無故缺席或遲到、早退。無故缺席或遲到、早退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進行通報。
第十五條 通知列席會議的部門,須由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列席的,須向市人民政府秘書長請假,並及時安排其他負責人參加會議,其參會負責人在會上的表態視為該部門(單位)意見。無故不參加會議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予以批評或通報。
第十六條 與會人員進入會場前應關閉通訊工具或設定為無聲狀態;會議期間禁止會客,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會場,確有緊急事項需聯繫會場內人員的,與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聯繫辦理。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凡未確定對外公布的,與會人員要嚴格保密。會議檔案要妥善保管,不宜擴散的離會前退回。
第七章  新聞報導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根據需要由遵義日報社派記者參會並作新聞報導,遵義廣播電視台進行播報。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之前市政府或市政府辦檔案與本制度衝突的,按本制度執行。

印發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遵義市人民政府會議制度》、《遵義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的通知
各縣、自治縣、區(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理委員會,市直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遵義市人民政府會議制度》、《遵義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已經2013年8月20日第四屆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3年8月23日

解讀

2019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遵義市人民政府會議制度》 《遵義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遵府辦發〔2019〕1號,以下簡稱《制度》),旨在進一步推進全市政府系統會議制度化、規範化,確保會議質量,提高會議效率。
《制度》明確:市人民政府會議包括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長碰頭會議、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市人民政府工作會議和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部門(行業)工作會議。要 嚴格控制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會議內容沒有審議事項、集中討論且不涉密的,原則上都要以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市人民政府會議原則上只開到縣(市、區)一級,因工作需要開到鄉(鎮、街道)一級的,縣(市、區)不再召開會議層層傳達貫徹。要簡化會議程式、強化會前協商和法制審、嚴格經費管理;重視會議服務 、會議紀律 和會議落實 。
《制度》要求: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研究貫徹落實市委、市人大常務委員會重要決定、意見和建議的工作措施;討論決定上報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請示、報告;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地方性法規等議案;研究和審定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布或批轉的規章、決定和重要規範性檔案;討論和決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其重要專項規劃、計畫,研究全市財政預決算;研究分析一定時期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重點工作任務推進情況,通報市人民政府總體工作情況;討論決定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重大建設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及重大經濟社會活動、重點領域關鍵環節改革等事項;討論決定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大事項;研究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上報的重要請示或重要報告;討論須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決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的重要事項;討論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制度》強調: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意見後報市長確定,或者由市長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議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牽頭組織,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具體承辦;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研究的議題,一經市人民政府作出決定,有關部門(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出席、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人員必須按時到會,不得無故缺席或遲到、早退。無故缺席或遲到、早退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予以批評或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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