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政府各項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遵義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工作總體部署,認真執行市委的決定和指示,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堅持解放思想,堅持以人為本,按照科學、民主、依法行政的要求,圍繞“生態立市、旅遊興市、竹業強市”戰略目標,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努力建設服務政府、效能政府、責任政府、法制政府和廉潔政府。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在市委的領導下,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強化效能建設,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執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領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並充分發揮其作用。
第二章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及職責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由市長、副市長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組成。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負責市人民政府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以下簡稱常務副市長)協助市長負責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
第七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長碰頭會議。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涉及全局的工作和重大事件要集體研究,遇有特殊情況,市長可行使最後決斷權。
第八條 市長外出期間,由常務副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市長、常務副市長外出期間,按副市長排名順序依次委託其他副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九條 市長、副市長之間要加強工作聯繫。分管副市長需要向市長匯報或向有關副市長通報情況的,應及時匯報或通報。副市長處理的緊急重要事項,處理後應及時報告市長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長。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在市長、副市長的領導下,領導本部門的全面工作,同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領導。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要認真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主動負責地做好工作;要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堅決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的重大重要決策和工作部署,確保政令暢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及時跟蹤、反饋和報告有關執行情況。
第三章 會議制度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碰頭會議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
1、組成人員:由市長、副市長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調研員、副調研員,各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省、遵義市駐赤工作部門及有關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必要時可以擴大範圍召開。
2、主要任務:討論修訂《政府工作報告》、通報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研究決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工作,討論其他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3、參加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必須請假,並由主持工作的副職參加。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兩次,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
1、組成人員:由市長、副市長組成,市人民武裝部部長參加,邀請市政協聯繫領導參加,市人民政府調研員和副調研員、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監察局局長以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部門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參加的,經會議主持人批准後由部門主持或分管工作的副職參加。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主持。
2、主要任務:
(1)傳達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和赤水市委的指示、決定,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措施;
(2)討論決定上級審批的重要事項;
(3)討論需要報請市委決定的重大事項;
(4)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要報告;
(5)討論提出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近期計畫、年度計畫和財政預算草案;
(6)研究部署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7)討論決定重大投資項目,技術改造項目;
(8)討論擬由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行政措施、決定和命令;
(9)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請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項;
(10)討論通過人事任免;
(11)討論決定以市人民政府名義授予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榮譽稱號;
(12)討論決定其他涉及全局的重要問題。
3、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問題,由副市長提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收集和匯總,經市長同意後列入會議議題。會議議題及相關材料提前印發,分送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嚴格按照預先確定的議題議事,原則上不搞臨時動議。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至兩次,出席人員須超過組成人員的半數方可舉行。
(三)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
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副市長主持召開,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主要任務是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市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四)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
由市長或副市長按照分管工作的需要召開。必要時可由市長或副市長委託調研員、副調研員、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研究、協調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問題,處理具體業務工作。
(五)市長碰頭會議
由市長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召開,副市長、調研員、副調研員、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參加。主要內容:通報前期工作情況,安排近期工作。
市長碰頭會原則上每周星期一上午召開。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各類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受委託主持的,由委託人簽發。
第十四條 關於市人民政府會議的幾項要求
(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決定的事項,其請示件會前應由主任或對口副主任審查並經分管副市長同意。向會議提出匯報的問題,請求決定的事項和提出的建議,必須有充分的調查和準備,涉及部門會前應當協商一致。
意見不一致又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相關部門要如實反映各方情況。
(二)參加市人民政府會議人員的發言應力求重點突出、簡明扼要、條理清楚、事實準確。
(三)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召開的會議要儘量壓縮會議時間,精簡會議人員,提高會議效率。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事前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嚴肅會風會紀,違反會議紀律的由市政府督查室進行通報批評,並納入年度目標考核檢查內容。
第四章 部門承諾制度
第十五條 承諾內容:部門審批、服務事項辦理時限、辦理程式以及監督措施;《政府工作報告》中涉及本部門的年度工作任務;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重點工作任務。
第十六條 組織實施
(一)各部門按照承諾內容要求,召開班子會議專題研究,制定出部門工作服務承諾。
(二)承諾工作實行“
一把手”負責制,各部門要制定具體的承諾內容和任務分解表,目標明確,責任到人,確保承諾落實到位。
(三)各承諾部門要按要求定時向市效能監察領導小組報送經單位主要領導審簽的書面工作小結(總結)。
(四)市人民政府每年組織召開公開承諾兌現大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服務對象參加評議,承諾部門要在會上逐項說明公開承諾事項的落實情況,接受與會人員質詢,評議結果納入年終考核,並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第五章 資金審批制度
第十七條 預算內財政支出由財政部門提出年度財政預算初步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預算草案,報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嚴格按預算方案執行。
第十八條 部門預算所安排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由財政部門按預算、按計畫、按相關工作開展的情況審核撥付。
第十九條 追加預算(含一般
預算、基金預算和預算外資金)經費,申請單位將追加預算的報告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簽轉市財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並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單項工作追加經費5萬元(含本數,下同)以下的,由分管副市長和常務副市長簽批;追加經費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和市長簽批;20萬元以上的由市長辦公會研究決定,並按規定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條 預算安排的專項工作經費,由相應部門提出資金使用計畫,經分管副市長和常務副市長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 財政總預備費,20萬元以下由市長審批;20萬元以上的由市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審批撥付程式
(一)本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
1、本級財政安排的支農資金、城市維護費、城市教育附加等及其他項目的專項資金,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使用方案,報分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和市長同意後執行;資金使用方案尚未完善而又急需使用資金的,比照“追加預算的審批程式”執行。
2、本級財政安排(含融資)的工程項目資金,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資金使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50萬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市長和常務副市長審批,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和市長審批,100萬元以上的由市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二)上級財政撥入的專項資金
1、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的項目和已經明確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使用的其他資金,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聯合轉發資金檔案,市財政局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和工作開展情況將資金撥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所。
2、已經明確由市直部門使用的其他資金,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資金使用方案,報分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同意後執行。
3、市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天保工程、長治工程、退耕還林、農業綜合開發、國債項目及其他工程項目的專項資金,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資金使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100萬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市長和常務副市長審批,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和市長審批,500萬元以上的由市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六章 請示報告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的確定和調整,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
市人民政府各項工作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重大基建技改項目的確定或調整、涉及全市範圍和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等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外事活動,應向市委請示或報告,並嚴格執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工作報告制度。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對於主管工作的重大決定、計畫和措施,實施前應向市人民政府請示或報告,各工作部門應半年和年終書面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工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重大緊急情況、重大事件應按程式和規定時限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組團外出考察學習等重要活動應報市長批准。
第七章 公文審批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文的審批按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除緊急事項外,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收文後,按程式呈送市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其中涉及工作交叉的公文,需經涉及分管的副市長審批。重要問題,分管副市長應送常務副市長或市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命令(令)、決定和規範性檔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事項,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簽發;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布的其他公文,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的工作,經有關副市長審核後簽發;屬於重大問題,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簽發。
第二十八條 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由責任單位草擬,並附起草說明和有關法律依據送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審查後,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實施。印發後十五日內報上級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事項,可由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根據需要可報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在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備案。
第三十條 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一般為5年。制定機關應當定期清理其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向上級的請示、報告,須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對口聯繫副主任、主任和分管副市長審核,由市長簽發或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簽發。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和向市政協通報工作,報告(通報)稿應先經市人民政府審定或經市長、分管副市長審核。
第八章 政務公開制度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效能建設制度和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應當公開的,應及時公布。信息公開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負責審批,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具體負責。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應嚴格按要求將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整合後進駐黨務政務服務中心統一對外受理,公開辦事程式、時限、收費標準,切實營造廉潔高效的政務服務環境。
第九章 督促檢查制度
第三十六條 建立和完善市人民政府督促檢查工作機制。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具體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的督查工作。
第三十七條 督查工作範圍
(一)上級領導機關制定的方針、政策,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及效果。
(二)市人民政府重要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省市領導批示需要督查、落實並報告結果的事項。
(五)民眾反映強烈、領導關注以及對全局工作有影響、需要督查的重要問題或事項。
(六)行政執法的督查工作。
(七)其他督查事項。
第三十八條 及時辦理和反饋督辦事項
(一)對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的事項,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發出督辦通知書,提出具體要求並由辦理單位反饋辦理情況。緊急重要的事項辦理後須及時反饋。
(二)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在收到督查反饋結果後,編報書面檔案分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領導及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三)對重要事項或久拖未決的問題,必要時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與有關部門聯合調查,督促問題的解決。
第十章 請銷假制度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同志離赤外出參加公務活動3天以上或請事假、病假、公休假2天以上的,要提前書面報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經分管副市長同意後執行,5天以上的需經市長同意後執行。
第四十條 對不按要求擅自離赤或離崗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將進行通報,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