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工作方案

根據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以及遵義市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為進一步抓好整頓和規範礦藏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工作,大力整治違反礦產資源法的各類行為,加強礦產的有開發和合理利用管理。促進礦業經濟的持續發展,特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赤水市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工作方案
  • 時間:2005年3月11日到2005年11月20日
  • 地點:赤水市
  • 目的:依法探礦及依法採礦
治理整頓目的,主要任務,組織工作職責,時間安排,宣傳發動階段,調查摸底階段,整改階段,自查總結階段,驗收階段,

治理整頓目的

通過治理整頓,達到依法管理和依法探礦,及依法採礦,進一步規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行為。全面取締無證採礦、越界採礦、持勘查許可證非法採礦、非法轉讓礦業權等行為。規範炸材、電力供應等行為。進一步推進探礦權和採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維護正常的礦業秩序,促進我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主要任務

(一)全面清理開採礦產資源的各級各類礦山企業,對持證礦山企業和無證礦山的基本情況登記造冊。
(二)堅決取締查處無證開採、無證勘查。依法嚴格查處持證中的開採違法行為;對證照手續不一致的依法查處,並限期改正。
(三)全面清理國道、省道、旅遊境區公路等公路沿線視線範圍內的礦山企業,對不符合規劃和環境要求的要予以關閉。
(四)認真清理機關幹部參與辦礦問題,對違反規定的嚴肅查處,並追究其相關責任。
(五)積極探索礦權二級市場管理,規範礦權轉讓行為。依法打擊非法轉讓行為,嚴禁非法炒作礦業權,維護礦業權市場秩序。
(六)嚴格依法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登記管理工作,切實做好事前審批和事後管理,全面制止和查處越界開採、越界勘查和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等違法行為,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執法監察管理。
(七)全面清理省、遵義市、赤水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頒發的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重點查處擅自增設審批環節、越權頒證、礦界重疊和批准範圍與實際不相符等情況。
(八)全面理順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體制。改進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辦法,進一步提高徵收率,確保依法使用和管理。

組織工作職責

成立赤水市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整頓工作的組織、協調、檢查和督促。各鄉、鎮、辦事處也要成立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相關職能部門為成員的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工作領導小組。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整頓和依法取締無證採礦的組織領導,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確保工作任務的完成。
(二)國土資源部門要求嚴格執行《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依法查處越界採礦、開採未經批准的礦種、非法轉讓、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等違法行為,嚴格遵守發證程式和許可權;加大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力度,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及時將無證礦山情況報告政府組織關閉和函告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加強土地的監督管理,禁止和處罰向無證礦山提供用地行為。
(三)檢察部門要加強對幹部的法制教育和廉政建設教育,對各級各部門的治理整頓工作進行全程監察。認真清理機關幹部參與辦礦問題,對違反規定的、工作失察的要嚴肅查處,該追究責任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礦山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監察管理,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要依法查處,直至註銷或吊銷其營業執照。對礦山企業性質或法人代表發生變更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徵求國土資源部門意見,防止非法轉讓行為。
(五)公安部門要加強對礦山社會治安的治理整頓,對一些礦山的黑勢力要嚴厲打擊,決不手軟;對無證採礦者要採取行政措施加強法制教育,性質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嚴格炸材管理,嚴禁向無證和違反法律法規的礦山企業審批炸材。
(六)供電部門要積極參與治理整頓工作,嚴禁向無證礦山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礦山供電。
(七)經貿、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要對本部門所管理的礦山企業的開採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禁止開採未經批准的礦種、越界開採和破壞性開採。
(八)交通、電力、水利、建設部門要加強對本部門就地採挖用於公益事業採石場的管理,並按規定辦理手續。
(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時將達不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需要關閉取締的持證礦山函告工商、國土資源、公安、供電等部門。

時間安排

全市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工作從2005年3月11日到2005年11月20日結束,分五個階段進行。

宣傳發動階段

(2005年3月11至4月21日)
1、成立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領導機構,制定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工作方案。
2、召開整頓工作會議,傳達學習有關檔案會議精神,安排部署整頓工作。
3、宣傳動員,讓廣大幹部、民眾和業主知曉治理整頓的目的、重點、要求以及相關政策措施,充分認識到依法辦礦、依法採礦的重要性,增強法律意識。為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調查摸底階段

(2005年4月21日至6月30日)
1、各鄉、鎮、辦事處對本區域內已頒發的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和無證礦山進行清理並登記造冊。
2、企業主管部門向國土資源部門提供本部門管理礦山的基本情況,由國土資源部門核對持證礦山表,清理出應補辦手續礦山及應取締礦山名單。
3、清理已頒發的“兩證”中是否存在越權頒發的證件,是否有不符合規定程式或規定的資質條件而頒發的證件,是否有批准範圍與實際不相符的證件,是否有礦權重疊的證件。
4、清理是否存在擅自增設審批環節。
5、清理礦權是否發生了轉讓或承包,是否有越界勘查開採行為,勘查開採礦種是否發生了變化,所持“兩證”是否屬於有效證件,是否存在圈而不探、以采代探。

整改階段

(2005年7月1日——8月31日)
1、對第二階段清理中發現的違法事實清楚的要邊清邊治。對查出的無證採礦、無證勘查、越界採礦、持勘查許可證非法採礦、非法轉讓礦權、開採未經批准礦種、圈而不探、持無效證件非法勘查開採等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2、對清理出的應補辦手續公益性事業採石場,完善有關手續或予以取締。
3、對土地使用權人在其依法已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非法採礦或為非法採礦提供土地的,由國土資源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查處。對沒有取得採礦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為採礦活動而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的,一律不予審批。
4、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5、對越權頒發的、不符合規定程式或規定的資質條件而頒發的、批准範圍與實際不相符的、礦權重疊的要依法予以註銷或糾正。
6、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規定的審批環節予以取締或糾正。
7、礦山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就達不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需要關閉取締的持證礦山向和關部門函告後,相關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註銷證照、停止供應炸材和電力。

自查總結階段

(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10月20日)
1、各地對治理整頓工作進行自查總結,鞏固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治理成果,查遺補漏,防止反彈,維護正常的礦業秩序。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實維護正常的礦業秩序的工作目標責任制,將工作責任落實到鄉鎮及其相關部門,落實到村、組、礦山企業,責任到人。
3、加大巡迴檢查力度,發揮民眾的監督作用。

驗收階段

(2005年10月21日至2005年11月20日)
市政府對各鄉、鎮、辦事處的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工作進行檢查驗收。
各鄉、鎮、辦事處治理整頓辦公室在各個階段的治理整頓中,加強信息反饋,及時互通情報、要將進展情況、典型經驗及時以簡報形式上報市治理整頓辦公室,以便及時總結經驗,全面推廣,促進治理整頓工作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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