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法律錯誤行政行為

適用法律錯誤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據不相適應的法律、法規而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情形:(1)相應的具體行政行為應適用這一法律、法規而行政機關錯誤地適用了另一法律、法規;(2)相應的具體行政行為應適用法律、法規的這一條款而行政機關錯誤地適用了另一條款;(3)相應的具體行政行為應同時適用兩個或幾個有關法律、法規,而行政機關僅適用其中某一個法律、法規,或者該行為只應適用某一法律、法規,而行政機關卻另適用其他不應適用的法律、法規;(4)相應的具體行政行為應同時適用法律、法規的兩個或幾個條款,而行政機關僅適用了其中某一個條款,或者該行為只應適用某一法律、法規的某一條款,而行政機關卻另適用了其他不應適用的條款;(5)相應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過時的、已被廢止、撤銷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規。

相應的具體行政行為應該適用特別法而適用了一般法。導致行政機關作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原因是行政機關對事實的性質認定錯誤、忽略事實的有關情節、對法律和法規的理解錯誤、在法律規範衝突時未遵循正確合法的標準選擇適用法律規範、對法律和法規不熟識或工作馬虎、粗枝大葉等。根據中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判決全部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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