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表面法律錯誤

案卷表面法律錯誤,是指英國司法審査中實質越權的情形之一。指案卷上表現出來的行政機關的決定或行政裁判所的裁決對法律的適用或解釋有錯誤,還包括程式上的錯誤和缺乏證據。不是一切法律錯誤都可以作為司法審査的理由,法律錯誤只有在對作出決定有影響時才可作為撤銷的理由。自17世紀開始,法院就把案卷表面法律錯誤作為司法審查的理由,而與“超越管轄權”標準並駕齊驅,由於法官學究式的嚴厲——案卷上的任何錯誤都有可能導致撤銷被控的行政行為,引起了議會的干預,至19世紀中葉以後,這一理由逐漸萎縮並最終幾乎被遺忘。

直到20世紀50年代,由於行政裁判所大量設立,其裁決在當時很少能夠抗訴,制定法數量繁多、內容複雜,行政機關和行政裁判所在適用法律時出現錯誤的機會增多,因而案卷表面法律錯誤又成為司法審査的一個理由,60年代末並被解釋為越權的一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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