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商標執法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機關根據法定程式對商標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決定的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標行政複議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發布時間:1990年12月24日
- 修訂時間:1994年10月9日
- 申請條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等
- 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等
特徵,申請條件,受案範圍,管轄,複議決定,
特徵
商標行政複議具有以下特徵:
1、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和爭議為前提。
2、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申請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被申請人。
3、以作出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為複議機構。
4、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為複議審查內容。
5、以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為結果。
6、是一種法定的程式性活動。
1990年12月24日,國務院發布了《行政複議條例》,1994年10月9日又作了修訂,為商標行政複議提供了具體法律依據。
申請條件
當事人申請複議的條件是: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州天內,對複議申請分別作出處理: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的,裁決不予受理並告之理由;複議申請書不完備的,發還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受案範圍
結合《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對照《行政複議條例》有關內容,商標行政複議主要受案範圍包括:
1、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的罰款、責令限期改正、銷毀商品、禁止廣告宣傳、禁止商品銷售、收繳商標標識、銷毀侵權商標標識、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採取的封存商標標識和責令封存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的責令賠償決定不服的。
當事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有關商標事項主要是:其一,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行的行政法規、規章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其二,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不服的。其三,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撤銷註冊商標的處理決定不服的。
管轄
一般來說,對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商標行政複議特殊的管轄形式有:
1、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轄。
2、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由它們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
3、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由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管轄。
4、對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上級批准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由最終批准的行政機關管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其被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
複議決定
複議機關經過審理,分別作出以下複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正確,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許可權和程式的,決定予以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程式上不足的,決定被申請人補正。
3、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具體行政行為有主要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式、影響申請人合法權益、超越或濫用職權以及明顯不當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並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複議決定書,其內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