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引導商標代理機構規範從事商標代理行為,促進商標代理機構健康、有序發展,保障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商標代理機構規範代理指引(試行)
- 性質:地方規章
- 適用範圍:全社會
- 文號:渝工商發〔2015〕21號
- 發布單位: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慶市商標代理機構規範代理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商標代理機構規範從事商標代理行為,促進商標代理機構健康、有序發展,保障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商標代理機構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備案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以及經司法行政部門批准設立、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備案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
第三條 本指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商標代理業務的商標代理機構及商標代理分支機構。
第四條 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應當依法執業、誠實守信,依照事實和法律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五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履行社會責任,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經營理念,建設具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文化,做到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機統一。
第二章 機構、人員規範
第六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開展商標代理業務必要的設施設備。
第七條 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應熟悉商標相關法律法規,掌握商標代理專業知識。開展涉外商標代理業務的,應配備熟悉相關法律法規、熟練使用英語或相關語種的商標代理人員。
第八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組織開展商標代理人員崗前培訓,確保商標代理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能力。定期組織商標代理人員進行業務知識培訓和考核,提升商標代理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服務質量。
第九條 商標代理機構可以接受當事人委託,開展以下商標代理業務:
(一)代理商標註冊申請、變更、續展、轉讓、補證、許可契約備案、異議、註銷、撤銷及其答辯等商標申請事宜;
(二)代理商標駁回複審、異議複審、撤銷複審、無效宣告及其答辯等商標評審事宜;
(三)代理馬德里國際註冊申請、商標境外註冊申請有關事宜;
(四)代理商標侵權案件的相關事宜;
(五)代理商標行政複議、訴訟、仲裁、商標糾紛調解等;
(六)擔任商標事務顧問,提供商標法律諮詢;
(七)代理其他商標事宜及相關法律事務。
商標代理機構應完善服務功能,拓展業務領域,開展商標形象設計、資產價值評估、商標質押、商標市場化交易、商標預警監測、商標戰略策劃等業務,向專業化、精細化、規模化和國際化方向發展。
法律法規對從事上述代理業務設定了前置審批或者從業資格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商標代理機構因解散、註銷、變更經營範圍,或被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等原因終止商標代理業務的,應當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有未辦結商標代理業務的,及時與委託人協商終止委託代理關係。
第三章 服務管理規範
第十一條 商標代理機構宣傳推廣其商標代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真實、嚴謹、適度原則,不得採取以下方式進行廣告宣傳或招攬業務:
(一)提供虛假信息、誇大自己的專業能力,或者對代理業務作出虛假承諾;
(二)假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義,或者明示、暗示與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特殊關係;
(三)謊稱有第三方商標搶注或採取其他欺詐、引人誤解方式誘導委託人進行商標註冊;
(四)未經同意或者請求,或者在委託人明確表示拒絕的情況下,向其傳送商業性信息;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二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內顯著位置公示服務事項、服務流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投訴監督電話等。
第十三條 商標代理機構商標代理費用的收取應當合理,不得在明示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之外額外收取其他不合理費用,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商標代理機構訂立委託代理契約,應當明確具體代理事項、代理範圍、代理內容、代理許可權、代理費用、代理風險提示,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爭議解決途徑等。推行使用《重慶市商標代理契約示範文本》。
第十五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建立代理事項跟蹤回訪制度,及時跟進代理事項進展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對委託人進行回訪,聽取委託人對代理質量的意見和建議。商標代理機構應建立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服務質量評價制度,暢通評價渠道,量化評價標準,明確獎懲措施,提高商標代理服務質量。
第十六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建立商標代理業務檔案,將代理契約、圖片資料、法律文書等各環節材料登記歸檔,確定保存期限,並根據代理事項進展情況更新存檔檔案。
第十七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建立代理業務質量標準化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包括諮詢接待、委託受理、契約簽訂、材料報送、信息反饋、法律文書送達、檔案保存、績效考核等在內的各環節的工作標準、操作規程、責任制度等,實現商標代理質量和服務質量的規範化、程式化、標準化。
第十八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建立健全與商標局業務對接的信息化平台、商標數據管理查詢系統、代理事項檔案管理系統等,最佳化代理流程、提升代理服務質量。
第四章 執業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委託人授權的範圍內辦理商標代理的相關事宜,最大限度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利益,不得超越委託許可權和利用委託關係從事與所委託事務無關的活動,不得在同一商標案件中接受有利益衝突的當事人的委託,不得與第三方串通損害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商標代理機構代理商標異議、爭議、侵權投訴舉報等商標案件的,應當與委託人進行溝通,明確委託人訴求,對案件進行詳盡調查,依法客觀、全面收集商標案件證據,不得偽造證據,不得指使委託人偽造證據,不得暗示、誘導、威脅他人提供虛假證據。
第二十一條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託。
第二十二條 未經委託人同意,商標代理機構不得將委託人委託的商標事務轉委託其他代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三條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
第二十四條 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可能存在《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情形,或者所委託商標事務可能出現其他法律風險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客觀的告知委託人。
第二十五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將代理事項辦理進展情況及相關信息準確、完整地告知委託人,及時送達相關法律文書,不得以誇大、隱瞞真相、虛構事實或其他欺詐方式誤導委託人。
第二十六條 商標代理機構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書、印章、簽名。
第二十七條 商標代理機構住所、營業地址、聯繫方式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
第二十八條 商標代理機構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委託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委託人同意,不得將代理事項及相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第五章 同業競爭規範
第二十九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守行業競爭規範,尊重同行,同業互助,公平競爭,自覺維護行業秩序,共同提高商標代理水平,維護商標代理行業的社會形象。
第三十條 商標代理機構不得採取下列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一)誹謗、詆毀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的專業能力、水平或服務;
(二)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商業賄賂;
(三)無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收取代理費用;
(四)與其他商標代理機構串通抬高或者壓低行業收費標準;
(五)不正當獲取其他商標代理機構客戶信息等商業秘密;
(六)藉助行政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權力或行業組織、社會團體的特殊地位,對商標代理業務及其相關事宜進行壟斷,或者限制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的正當業務競爭;
(七)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六章 行業組織規範
第三十一條 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應當積極引導商標代理機構遵守法律法規,恪守商標代理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商標代理機構的商標代理素質,加強行業自律,制止不正當競爭,促進商標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十二條 商標代理行業組織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商標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對商標代理機構的培訓和考核,提高商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三)總結交流商標代理業務工作經驗,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鼓勵商標代理機構創新服務方式、拓展服務領域;
(四)調解商標代理機構在商標代理中發生的糾紛,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五)規範、監督商標代理機構的收費行為;
(六)加強行業規範建設,對違反行業自律規範的商標代理機構實行懲戒,並依法將懲戒情況向社會公布。對違反法律法規的,提請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及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七)建立商標代理行業組織與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渠道,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配合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行業整治和規範;
(八)參與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研究、制定,向行政管理部門和立法機關提出商標代理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九)研究制定商標代理服務規範行業標準,明確商標代理服務的基本要求、服務流程、質量要求、監督懲戒措施等,實現商標代理行為的標準化、程式化,規範商標代理行為,提高商標代理服務水平;
(十)其他行業自律、監管和服務職責。
第三十三條 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應推進行業誠信自律建設,依法收集並建立集商標代理機構基本信息、經營信息、不良行為和良好行為信息等為一體的信用信息資料庫,促進與行政管理部門信用信息的整合套用,建立商標代理行業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適時組織開展行業信用管理和評價工作,最佳化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完善評價操作流程,提升行業信用評價效率。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指引由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