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宗教事務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 通過時間:2013年12月31日
- 執行時間:2014年1月8日
- 發布單位:國家宗教事務局
頒布時間
政策內容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一)是國家公務員;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具有必要的專業管理知識和行政執法能力;
(三)經過業務知識和法律知識培訓。
第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職責。
第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二)適用法律正確;
(三)符合法定程式;
(四)符合職權範圍;
(五)處理結論合法、適當。
第六條
(一)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辦理的;
(二)未按法定程式和時限完成行政行為的;
(三)行政執法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式或者處理結果明顯有失公正的;
(四)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五)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六)利用職務之便,擅自製作、提供虛假的執法文書或者偽造有關資料的;
(七)違法要求當事人履行義務的;
(八)其他有明顯過錯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2004年7月1日印發的《國家宗教事務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