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宗教事務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國家宗教事務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2013年12月31日,國家宗教事務局第10次局務會議通過《國家宗教事務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該《制度》共9條,自2014年1月8日起執行。2004年7月1日印發的《國家宗教事務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試行)》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宗教事務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 通過時間:2013年12月31日
  • 執行時間:2014年1月8日
  • 發布單位:國家宗教事務局
頒布時間,政策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頒布時間

國家宗教事務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2013年12月31日國家宗教事務局第10次局務會議通過自2014年1月8日起執行)

政策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局行政執法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局行政執法主要包括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監督檢查、行政獎勵等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局行政執法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國家公務員;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具有必要的專業管理知識和行政執法能力;
(三)經過業務知識和法律知識培訓。
第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職責。
第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二)適用法律正確;
(三)符合法定程式;
(四)符合職權範圍;
(五)處理結論合法、適當。

第六條

機關紀委、人事司要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行政執法人員由於故意或者過失,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一)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辦理的;
(二)未按法定程式和時限完成行政行為的;
(三)行政執法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式或者處理結果明顯有失公正的;
(四)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五)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六)利用職務之便,擅自製作、提供虛假的執法文書或者偽造有關資料的;
(七)違法要求當事人履行義務的;
(八)其他有明顯過錯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七條

出現過錯的行政執法人員所在部門應當對其所犯錯誤進行補救,包括撤銷或者糾正違法的行政行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變更行政處罰等。

第八條

人事司可以在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局領導批准,將出現嚴重過錯的行政執法人員調離執法崗位。
第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2004年7月1日印發的《國家宗教事務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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