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乾區統計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加強統計行政執法監督,規範統計行政執法行為,確保依法行政,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統計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的一個制度

江乾區統計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統計行政執法監督,規範統計行政執法行為,確保依法行政,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統計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局執法檢查人員行政執法錯誤,需追究其行政責任或經濟責任的,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局執法檢查人員的行政執法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應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本制度所指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本局執法檢查人員由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以下簡稱“過錯”),違反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侵犯了國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不良後果,經監督機關、複議機關或人民法院通過監督檢查、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等方式,撤銷或變更其行政執法行為時所應承擔的行政、經濟責任。
第六條 行政執法過錯的追究工作由局人教處負責。
第七條 本局執法檢查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行政執法過錯行為,應當受到責任追究:
(一)沒有法定依據越權執法或者違反法定程式的;
(二)對發現的統計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干擾上級統計執法機關辦案、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的;
(四)行政處罰結果顯失公正的;
(五)違反規定,泄露揭發、檢舉材料或者舉報人姓名和其他有關情況的;
(六)指派不具備統計執法檢查資格的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的行政執法過錯行為。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訴、投訴、舉報本局執法檢查人員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本局應立案調查或者配合上級統計部門、市政府法制、監察部門調查。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追究:
(一)因玩忽職守、徇私枉法、受賄、吃請等原因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
(二)屢次發生行政執法過錯的;
(三)行政執法過錯造成嚴重後果或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嚴重影響本局形象的;
(四)其它應當予以追究的情形。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於追究:
(一)主動發現行政執法過錯並及時糾正且未造成後果的;
(二)行政執法過錯情節輕微的;
(三)其它可以從輕或免於追究的情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檢查人員不承擔責任:
(一)因當事人的原因致使發生行政執法過錯的;
(二)行政執法依據規定相互不一致的;
(三)其它不應予以追究的情形。
第十二條 由於承辦人陳述事實有誤、隱匿證據、提供虛假證據,導致審核、審批錯誤,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由案件承辦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應當經過審批、審核而未經審批、審核做出的行政行為,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四條 經審批、審核過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或審核機構(人)與承辦機構(人)共同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對行政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況和對象,可以給予責令改正、責令檢查、通報批評、扣發獎金、取消評比先進資格、追償相應的費用、行政處分等處理。
第十六條 對涉嫌行政執法過錯的案件,由局辦公室進行初審。經初審,需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提出立案意見,填寫立案呈批表,報局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 經批准立案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案件,由局辦公室組織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在六十日內提出調查報告和責任追究建議。
第十八條 案件調查結束後,應當寫出書面的調查終結報告。
調查終結報告的內容包括: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執法過錯的事實、案件的性質、責任的分擔、追究責任的依據、追究責任的形式建議等。
第十九條 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批准後的案件,應製作《江乾區統計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決定書》。
決定書的內容包括:被追究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執法過錯的事實、案件性質、追究責任的依據、追究責任的形式、追究責任的時間等。
決定書應以江乾區統計局的名義做出,直接送達過錯責任人。
第二十條 過錯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有權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複查或覆核。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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