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是一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7年09月26日發布,1997年10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 發布單位:80805
- 發布文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
- 發布日期:1997-09-26
- 生效日期:1997-10-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
【發布日期】1997-09-26
【生效日期】1997-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市長 汪光燾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哈爾濱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一)區、縣(市)、鄉(鎮)人民政府;
(二)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三)法律、法規授權和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委託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組織。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和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負責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一)區、縣(市)、鄉(鎮)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過錯,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追究;
(二)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過錯,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追究;
(三)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過錯,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負責追究;
(四)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過錯,由被授權組織的同級人民政府負責追究;
(五)受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委託行使行政執法職責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過錯,由委託的行政執法機關負責追究;
(六)對行政執法機關內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過錯,由該行政執法機關負責追究。
(一)實施行政處罰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或者適用法律、法規、規章不當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行政處罰依據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四)進行行政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五)違法實施檢查或者執行措施,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
(六)使用或者損毀扣押財物的;
(七)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八)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自行收繳罰款的;
(十)玩忽職守,對應當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十一)違反法定程式的;
(十二)超越法定許可權或者委託許可權從事行政處罰的;
(十三)行政複議決定明顯不當或者顯失公正的;
(十四)其他應當追究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一)行政執法檢查;
(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
(三)調閱行政處罰、行政複議案卷;
(四)受理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賠償案件;
(五)查閱行政訴訟案卷;
(六)受理當事人申訴;
(七)受理民眾投訴、舉報;
(八)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方式。
(一)行政執法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人員為過錯責任人;
(二)審核人改變行政執法人員提出的處理意見導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審核人為過錯責任人;
(三)批准人改變審核人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提出的處理意見導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批准人為過錯責任人;
(四)行政執法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審核人、批准人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應當更正而未更正的,行政執法人員、審核人、批准人為過錯共同責任人;
(五)審核人、批准人指使行政執法人員作出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審核人或者批准人為過錯責任人;
(六)經集體討論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因提出處理意見的人偽造事實、隱瞞真相造成的,提出處理意見的人為過錯責任人,因主要負責人不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違法事實及證據造成的,主要負責人為過錯責任人。
(一)對情節輕微,損害、影響較小,尚未造成後果的過錯,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對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
(二)對情節較重,損害、影響較大的過錯,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對責任人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並弔扣其行政執法證件6個月至12個月;
(三)對情節嚴重,損害、影響重大的過錯,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對責任人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並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
(四)對故意違法、徇私枉法、嚴重失職造成的過錯,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對責任人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處分,並繳銷其行政執法證件。
過錯責任機關應當在接到《行政執法過錯追究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對過錯責任人作出處理決定,並向發出《行政執法過錯追究通知書》的機關回報處理結果。
《行政執法過錯追究通知書》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統一印製。
行政執法機關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自行追究的,應當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處理結果報上一級負責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機關備案。
過錯責任機關逾期不作處理決定或者不報送備案的,由政府法制部門報經負責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機關批准,給予通報批評,並責成其處理和備案。
過錯責任人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