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工作規範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工作規範》由公安部發布,為貫徹實施《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63號)制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工作規範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公安部
發展歷史,檔案全文,

發展歷史

公安部
規範性檔案
關於印發《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工作規範》的通知
公交管〔2022〕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貫徹實施《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63號),公安部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工作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公安部
2022年3月24日

檔案全文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
工作規範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記分執行
第三章 滿分處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學習和考試
第三節 學習組織
第四節 考試組織
第五節 其他規定
第四章 記分扣減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以下簡稱“記分管理”)工作,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實施記分管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記分管理,適用本規範。
第三條記分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開展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以及記分扣減工作,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記分管理監管機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記分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套用,提高記分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二章 記分執行
第六條對機動車駕駛人作出處罰前,應當告知該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的記分分值。有條件實時查詢機動車駕駛人累積記分分值且已達到12分的,應當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將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參加滿分學習、考試。機動車駕駛證在實習期內滿分的,還應當告知其將被依法註銷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免予記分:
(一)機動車駕駛證已被吊銷、撤銷或者註銷的;
(二)因人民法院、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拍賣、處理等,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變更,且無法確定實際機動車駕駛人的;
(三)其他免予記分的情形。
依據前款第二項規定免予記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留存相應的執行、拍賣或者協助等法律文書。
依據第一款情形免予記分的,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法制部門審批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業務視窗(以下簡稱業務視窗)辦理。
對機動車駕駛人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九項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機動車駕駛人辦理恢復駕駛資格後依法接受違法行為處理。
第八條實習期駕駛人在實習期屆滿後處理實習期間發生的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記分應當認定為發生在實習期內,機動車駕駛證記分達到滿分的,依法註銷實習駕駛證或者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第九條機動車駕駛人持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發生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實施處罰的同時予以記分。
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期限累積達到12個月的,為一個記分周期。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被註銷後重新取得的,記分周期累積計算。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期限屆滿未達到一個記分周期的,記分應當保留。持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的機動車駕駛人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記分周期自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連續計算,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有效期內的記分予以清除。
第三章 滿分處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應當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考試;在一個記分周期內二次累積記分滿12分或者累積記分滿24分未滿36分的,還應當參加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在一個記分周期內三次累積記分滿12分或者累積記分滿36分的,還應當參加場地駕駛技能考試。
第十一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滿分學習、考試期間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的規定自願或者因年齡原因降低準駕車型的,按照降低後的準駕車型參加學習、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同時持有汽車類準駕車型和機車類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違法行為發生時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在實習期內,需要依法註銷其實習期準駕車型駕駛資格的,按照註銷後保留的準駕車型參加學習、考試。
第十二條對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一日內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手機簡訊或者電話等方式,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滿分學習、考試。但機動車駕駛人初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實習期內記分滿12分的,應當告知其將被依法註銷實習駕駛證或者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對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或者實習期內累積記分達到9分的,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手機簡訊或者電話等方式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違法、交通事故、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發現機動車駕駛人累積記分達到9分的,應當口頭告知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三條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處理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發現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應噹噹場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書面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滿分學習、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出示機動車駕駛證電子版的,應當在公安交通管理綜合套用平台標註未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紙質版,並提示機動車駕駛人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紙質版參加滿分學習、考試。
第二節 學習和考試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展記分管理工作,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考試的,應當按照不同準駕車型和違法行為分別設定相應學習、考試的內容、時長和方式。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參加學習、考試的,應當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順序,按照其持有的第一順序準駕車型參加相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考試。
第十五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考試的內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二)交通安全文明駕駛常識;
(三)應急處置知識;
(四)違法行為判斷與案例分析;
(五)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處理、快處快賠相關規定;
(六)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七)常見交通標誌、標線和交通警察手勢;
(八)防禦性駕駛知識;
(九)駕駛心理健康知識;
(十)其他相關知識。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定期組織編寫第一款規定的內容,並及時更新。
第十六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課程由各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定。
第十七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題庫按照全國統一題庫為主體、省級自主題庫為補充的方式確定。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補充的考試題數量,不超過考試題總量的百分之二十。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題題型為判斷題、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
第十八條場地駕駛技能考試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內容和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學習組織
第十九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通過現場學習、網路學習和自主學習方式開展。現場學習和網路學習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開展。
現場學習以課堂教育為主,可結合實際開展體驗教育。課堂教育可以通過組織集中授課、交流學習體會,以及觀看交通安全宣傳片等方式開展。體驗教育可以通過組織參觀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基地,參與文明交通勸導等方式開展。
網路學習應當通過網際網路學習教育平台播放課件或者模擬考試等方式開展,累計學時三小時為一日,其中模擬考試每日最多累計學時一小時,答題正確或者錯誤均累計學時。
自主學習由機動車駕駛人自行安排,自主學習的時間自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參加滿分學習之日起開始計算。參加現場學習或者網路學習當日開展自主學習的,學習天數不累積計算。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現場學習計畫,設定學習場次及各場次學習人數,並在學習開始十五日前通過網際網路學習教育平台公布;每次制定的現場學習計畫不得少於五日。現場學習應當在專門場所開展,並通過網際網路學習教育平台記錄學習時間、地點。
因系統故障、停電、惡劣天氣等原因,不能按照計畫組織開展學習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重新制定計畫,並及時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手機簡訊或者電話等方式通知已預約成功的機動車駕駛人,機動車駕駛人無法參加學習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重新安排。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申請,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錄入機動車駕駛人身份證明名稱、號碼等信息;
(二)核查確認機動車駕駛人累積記分滿12分;
(三)核查是否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紙質版。未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申請滿分學習的,告知到業務視窗申請,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紙質版;因遺失、損毀等原因,機動車駕駛人確實無法提供機動車駕駛證紙質版的,應當提供書面聲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留存聲明影像件,並通過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公告該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四)核查是否已存儲機動車駕駛人電子照片。未存儲的,採集機動車駕駛人本人照片;
(五)經核查符合規定的,錄入機動車駕駛人選擇的現場學習場次和網路學習天數;
(六)系統生成並出具《機動車駕駛人滿分教育記錄單》。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現場學習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學習開始前,告知機動車駕駛人通過自助簽到設備、“交管12123”手機APP等方式拍攝上傳本人照片進行人臉識別比對,組織簽到;
(二)學習過程中,告知機動車駕駛人通過自助簽到設備、“交管12123”手機APP等方式拍攝上傳本人照片進行人臉識別比對,組織點名;
(三)學習結束時,告知機動車駕駛人通過自助簽到設備、“交管12123”手機APP等方式拍攝上傳本人照片進行人臉識別比對,組織簽退;
(四)對機動車駕駛人參加現場學習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機動車駕駛人未參加或者未按要求完成現場學習的,應當認定當天學習無效。
機動車駕駛人簽到、點名、簽退時人臉識別比對不通過的,由現場交通警察、警務輔助人員進行人工簽到、點名或者簽退。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在現場學習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認定當天現場學習無效並及時告知機動車駕駛人:
(一)未參加學習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的;
(三)無故遲到或者早退三十分鐘以上的;
(四)中途離場超過十五分鐘或者無故離開課堂兩次以上的;
(五)其他違反課堂紀律,經警告仍不改正的。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網路學習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核查確認機動車駕駛人當日未參加現場學習;
(二)在機動車駕駛人學習過程中應當進行實人認證,並抓拍照片進行人臉識別比對,認證、比對不通過或者未採集到人像照片的,進行人工審核;
(三)機動車駕駛人當日累計學時滿三小時且實人認證、人臉識別比對通過的,認定完成當日學習;
(四)滿足學時要求但需要人工審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審核。確認為本人學習的,認定完成當日學習;確認本人未參加學習或者發現其從事與學習無關活動的,應當認定當日學習無效;
(五)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手機簡訊或者電話等方式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學習結果。
第四節 考試組織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完成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一日內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手機簡訊或者電話等方式告知機動車駕駛人通過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或者業務視窗預約考試。
第二十六條滿分考試的計畫、預約、組織和評判的業務流程以及具體事項按照《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範》第三章的規定執行。
滿分考試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將考試合格記錄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套用平台;滿分考試不合格的,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十日後預約重新考試。
第五節 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記分清除後,依法應當發還機動車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機動車駕駛人至機動車駕駛證扣留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領取機動車駕駛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換髮機動車駕駛證,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紙質版的,應當將機動車駕駛證轉遞至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一)機動車駕駛人同時持有汽車類準駕車型和機車類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需要依法註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在滿分學習、考試期間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的規定自願或者因年齡原因降低準駕車型的。
第二十八條現場學習場所應當使用視頻監控設備,監督記錄機動車駕駛人滿分教育過程,並可以參照有關行業標準,配備軟硬體設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利用現有駕駛人考場、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基地等,建設現場學習固定場所。
第二十九條有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為機動車駕駛人提供網路學習場所,學習場所應當配備電腦、攝像頭、麥克風等設備,並確保設備狀況良好。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地機動車駕駛人滿分學習的需求,統籌學習場所的布局、數量。對存在教育資源缺口的,可以有序引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學習場所,並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依法選用社會化學習場所。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車管、宣傳、法制、秩序和事故等部門業務骨幹或者社會專家學者組建機動車駕駛人滿分學習專兼職教師隊伍,並定期對教師隊伍組織培訓考核。
第四章 記分扣減
第三十二條記分扣減的交通安全教育形式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現場學習、考試,網路學習、考試以及交通安全公益活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網路學習、考試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網際網路學習教育平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應當經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並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備案,使用全國統一的網際網路學習教育平台。組織交通安全公益活動應當通過網際網路學習教育平台準確記錄機動車駕駛人參加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並通過網際網路學習教育平台公開公示相關情況後,上傳至公安交通管理綜合套用平台。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網際網路學習教育平台或者業務視窗受理機動車駕駛人記分扣減的交通安全教育申請。申請參加網路學習、考試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應當告知機動車駕駛人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申請。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在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註冊後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申請網路學習、考試的,由註冊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通過網際網路學習教育平台進行實人認證。實人認證不通過的,通過網際網路學習教育平台告知機動車駕駛人拍攝上傳本人照片和身份證明影像件並提交審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通過網際網路學習教育平台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審核結果;
(二)核查確認機動車駕駛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準予參加記分扣減條件、當前記分周期內扣減記分不滿6分且沒有未完成的記分扣減交通安全教育申請信息;
(三)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手機簡訊或者電話等方式告知機動車駕駛人申請結果。受理申請的,還應當告知機動車駕駛人網路學習必須在三日內累計學時滿三十分鐘;距離機動車駕駛證記分周期屆滿不足三十日的,還應當告知其機動車駕駛證記分周期即將屆滿、累積記分將被清除。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網路學習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機動車駕駛人連續學習滿五分鐘的,計入累計學時,三日內累計學時滿三十分鐘完成一次網路學習;
(二)根據機動車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違法行為推薦學習課件。學習過程中,隨機抓拍機動車駕駛人本人照片進行人臉識別比對。人臉識別比對不通過的,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再次進行人臉識別比對,連續三次人臉識別比對不通過的,終止本次學習,告知本次學習無效;
(三)機動車駕駛人三日內累計學時滿三十分鐘完成網路學習的,告知其應當在七日內參加網路考試,七日內未參加網路考試的,本次學習無效。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網路考試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隨機從題庫中抽取二十道題,告知機動車駕駛人每道題答題時間最長六十秒,超過六十秒的,自動進入下一道題,答錯或者未作答累計三道題的,考試不合格並退出考試;
(二)考試過程中,隨機抓拍機動車駕駛人本人照片進行人臉識別比對,人臉識別比對不通過的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再次比對。連續三次人臉識別比對不通過的,終止本次考試,告知機動車駕駛人本次考試無效。人臉識別比對時間不計入答題時間;
(三)考試成績合格的,進行實人認證。實人認證通過且符合記分扣減條件的,累積記分扣減1分。實人認證不通過的,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在二十四小時內提交覆核申請。覆核不通過或者依法予以記分扣減的結果,應當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手機簡訊或者電話等方式告知機動車駕駛人;
(四)考試成績不合格的,通過網際網路學習教育平台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在二十四小時內申請補考,補考以二次為限。
第三十七條存在下列行為的,相應學習時段、考試審核不通過:
(一)監控未採集到人像的;
(二)人臉識別比對未通過的;
(三)實人認證未通過的;
(四)有從事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網路學習、考試無關活動情形的。
機動車駕駛人對學習、考試審核結果不通過有異議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申請覆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覆核申請後的三個工作日內覆核完畢,並告知覆核結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覆核的時間不計機動車駕駛人參加網路學習、考試的期間。
第三十八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現場學習每次不得少於一小時。學習後參加考試,考試未通過的可以補考,補考以二次為限。考試通過的累積記分扣減2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現場學習、考試的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十九條記分扣減學習、考試的設定、內容、課程設定、考試題庫等要求按照本規範第三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由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具體形式包括文明交通勸導、交通安全宣傳等。交通安全公益活動每次不得少於一小時。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應當制定活動計畫,設定活動場次及各場次人數,並提前十五日在網際網路學習教育平台上發布。
第四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機動車駕駛人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申請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如下:
(一)通過網際網路學習教育平台進行實人認證。實人認證不通過的,通過網際網路學習教育平台告知機動車駕駛人拍攝上傳本人照片和身份證明影像件並提交審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通過網際網路學習教育平台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審核結果;
(二)核查確認機動車駕駛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準予參加記分扣減條件、當前記分周期內扣減記分不滿6分且沒有未完成的記分扣減交通安全教育申請信息;
(三)機動車駕駛人選擇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時間、地點;
(四)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手機簡訊或者電話等方式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受理結果。距離機動車駕駛證記分周期屆滿不足三十日的,還應當告知其機動車駕駛證記分周期即將屆滿、累積記分將被清除。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活動開始時,告知機動車駕駛人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拍攝上傳本人照片進行人臉識別比對,核查確認地理位置信息有效,組織簽到;
(二)活動結束時,告知機動車駕駛人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拍攝上傳本人照片進行人臉識別比對,核查確認地理位置信息有效,組織簽退;
(三)活動結束後,應當對動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活動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機動車駕駛人未參加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活動的,取消其本次活動記錄。經核查機動車駕駛人完成活動的,應當在次日通過網際網路學習教育平台公示參加活動人員信息等情況,公示期為二日;
(四)核查公示期限內異議情況,經核查異議成立的,取消其活動記錄;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且符合記分扣減條件的,累積記分扣減1分;
(五)取消活動記錄或者依法予以記分扣減的結果,應當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手機簡訊或者電話等方式告知機動車駕駛人。
機動車駕駛人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簽到或者簽退時人臉識別比對不通過的,由現場交通警察、警務輔助人員進行人工簽到或者簽退。
第四十三條因系統故障、停電、天氣等原因,不能按照計畫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手機簡訊或者電話等方式通知申請成功的機動車駕駛人。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因自身原因無法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至少提前一日取消申請,每個記分周期內允許取消兩次。機動車駕駛人未參加已申請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當前記分周期內不再受理其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申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現場學習、考試,網路學習、考試以及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應當通過核對身份證件、全程音視頻監控、人臉識別等技術手段對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進行確認,實行電子化簽到、簽退和中途點名,確保機動車駕駛人本人持續參加現場學習、考試,網路學習、考試以及交通安全公益活動。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遠程監控、台賬抽查、電話回訪、音視頻巡查等方式,加強對現場學習場所的日常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抽查制度。其中,滿分學習中的網路學習抽查比例不低於完成學習機動車駕駛人總數的百分之五;記分扣減中的網路學習、考試以及交通安全公益活動抽查比例分別不低於完成學習、考試以及交通安全公益活動機動車駕駛人總數的百分之一。
滿分學習中的網路學習,記分扣減中的網路學習、考試,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照片、音視頻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情況和抽查結果保存二年。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查處制度,方便民眾通過信函、電話、網路等方式對機動車駕駛人記分管理違規問題進行舉報投訴,對舉報投訴的內容應當及時進行核查,並向舉報人反饋查處情況。
第四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記分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記分管理工作的監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警務輔助人員對在開展記分管理工作中,收集、處理的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篡改或者私自保存,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公安交通管理綜合套用平台每月對記分管理工作情況進行分析、研判,建立記分管理異常數據預警機制。
第五十條交通警察、警務輔助人員在記分管理工作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社會化學習場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購買服務契約約定,暫停相關業務並組織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發生違規情形的,依法解除購買服務契約:
(一)工作人員有參與替學替考、弄虛作假等違規情形的;
(二)管理不到位,課堂秩序混亂,無故遲到、早退、離場情形嚴重的;
(三)未按學習計畫內容實施的;
(四)設備設施損壞維修不及時,影響正常教育的;
(五)違規收取教育費用或者設立強制性消費項目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規範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五十三條本規範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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