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市區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連雲港市市區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項由連雲港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連雲港市市區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通知: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 單位:連雲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暫行辦法:規範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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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雲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連雲港市市區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連政辦發〔2011〕18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連雲港市市區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雲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檔案全文

連雲港市市區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平抑重要商品市場價格異常波動,促進市場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依法設立的用於政策性補償、平抑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波動、推進“平價商店”建設、促進農超對接、建立市場價格監測與信息發布體系,補貼困難民眾生活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依法設立並運用價格調節基金,以保持市場價格基本穩定。
第四條 價格調節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使用。
第五條 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本級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的政策制定。財政部門負責籌措安排本級價格調節基金,組織編制價格調節基金支出預算,監督價格調節基金支出活動。物價、民政等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計畫安排,組織具體項目的實施。
第六條 市、區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主要採取補貼、補助和貼息三種方式。由物價等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擬定方案,報政府批准後實施,具體範圍為:
(一)用於政策性補償。當政府對生活必需品實施價格干預等緊急措施或因執行政府定價,給執行相關政策的生產者、經營者造成較大損失時,由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或者物價部門提出方案,對相關生產者、經營者給予補償;對批發市場、超市等經營單位推進“平價商店”建設,長期實施民眾生活必需品公益性平價銷售措施的,由經營者申報,給予適當補貼或貸款貼息。
(二)用於平抑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波動。當糧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價格劇烈波動時,由物價部門在調查價格波動的原因、影響環節等基礎上,給予相關生產者、經營者適當價格補貼或貸款貼息。
(三)用於保障困難群體基本生活。當我市月度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漲幅達到或超過3%時,按規定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困難群體提供臨時價格補貼。
(四)政府為調控市場價格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每年根據價格異常變動情況和政府價格調控的實際需要,制定補貼方案報同級政府或市場價格調控聯席會議審定。被補貼對象應當填寫《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申請表》,連同申請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報相關部門審批。
第八條 財政部門按照同級政府或市場價格調控聯席會議申請的方案及審批確定的《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申請表》和財政資金管理規定撥付資金。
第九條 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並及時向財政、物價部門如實報告使用說明。
第十條 審計、監察部門應對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 價格調節基金項目使用單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準使用價格調節基金、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物價部門會同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終止撥款,追回已撥付的資金,並在三年內取消其申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資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市、區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改變價格調節基金用途或者其他違規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行為;
(二)截留、挪用、侵占價格調節基金。
第十三條 市、區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的,應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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