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範圍和補貼對象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在全縣12個鄉鎮、九管會及廠帶村範圍內實施。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二、報廢種類和報廢條件
(一)報廢種類。我省補貼報廢機具的種類為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和鍘草機等7類機具。
(二)報廢條件。申請報廢的農機應當主要部件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需對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詳見附屬檔案1)。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要提供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核發的牌證;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
報廢農機的使用年限等技術條件,參照相關農業機械禁用與報廢標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報廢。
1.達到報廢年限的。拖拉機(小型10年、大中型15年、履帶式12年)、聯合收割機(自走式12年、懸掛式10年)、水稻插秧機(手扶式8年、乘坐式10年)、機動噴霧(粉)機10年、機動脫粒機8年、飼料(草)粉碎機(配套動力≤18kW的 10年、配套動力>18kW的12年)、鍘草機10年。
2.使用年限或累計工作時間不足,經過維修調整或更換易損件後仍然達不到安全技術要求的。
3.由於各種原因造成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4.預計大修費用大於同類新產品50%的。
5.未達到報廢年限,但技術狀況差且無配件來源的。
6.國家明令淘汰的。
三、補貼標準
中央財政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部分補貼與更新部分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部分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補貼額(詳見附屬檔案2)。更新部分補貼標準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個人年度內可享受報廢農機5台,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可享受報廢農機10台。
四、回收企業
(一)回收企業資質。報廢農機回收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應以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為主,也可選擇依法具有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農機維修企業、農機合作社或再生資源利用公司。具體由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按規定審核確定,向社會公布回收企業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相關信息,並在湖北省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公布。
回收企業必須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且經營範圍含報廢農機回收、拆解業務;有從事機械拆解報廢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有開展機械拆解報廢所必需的設備;有必要的辦公場所,有專門的拆解及停放報廢農機的場地,經營面積不低於600㎡;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環保的規定,按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範》開展報廢農機回收拆解工作。
(二)回收企業數量。為確保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順利開展,方便農民就近報廢農機具,原則上各縣(市、區)可確定不少於1家報廢農機定點回收企業,允許鄰近縣(市、區)共同確定定點回收企業。對承擔過農機回收拆解業務的企業,若經營管理規範、達到規定資質要求,未出現違規違紀行為,可在履行規定程式後優先確定為農機回收企業。通山縣回收企業確定為通山縣順達農業機械維修中心。
五、操作程式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操作程式,主要包括以下環節:
(一)申請報廢。
1.牌證齊全的類型。已在縣農業農村局登記入戶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機主持登記證書、農機牌證、身份證明和農業機械來歷承諾書等憑證,到縣農業農村局提出報廢申請。
2.發票齊全的類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的機主,憑原始購機發票、農業機械來歷承諾書到縣農業農村局部門提出報廢申請。
3.其它情況的類型。若擬報廢的農機以上兩種資料都不具備、但曾在農機局(現農業農村局)辦理過購機補貼或在農機監理站進行過備案登記的,可憑農業機械來歷承諾書和購機補貼辦理資料或農機安全監理備案資料,提出報廢申請。改裝、拼裝、來歷不明、無銘牌或無出廠編號、無車架號的機具不予受理。
縣農業農村局對申請報廢的機具進行信息審核,在核對機主及其報廢農機的信息後,發放《報廢農機回收確認表》(以下簡稱《確認表》,詳見附屬檔案3)。
(二)註銷登記。
1.企業回收。機主持《確認表》、身份證,以及農機牌證、購機發票、購機補貼辦理資料、農機安全監理備案資料等4項證明材料之一,將已經審核登記的待報廢農機交售給定點回收企業。回收企業對機主信息和待報廢農機狀況(須主要部件齊全)核實無誤後,在《確認表》上籤字、蓋章。向機主出具《確認表》第二聯(機主存查聯)和第三聯(用於申領補貼聯)。
2.拆解銷毀。回收企業及時對回收的農機進行拆解並建立檔案,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拆解時必須通過視頻監控等設備進行全程記錄。拆解檔案應包括銘牌或其它能體現農機身份的原始資料,以及拆解農機過程中的視頻、照片等,保存期不少於3年。縣農業農村局對回收企業拆解或銷毀農機過程進行現場抽查或實施遠程監督。回收企業不得銷售報廢農機整機及零部件,防止報廢農機再次流入市場。回收企業應依據本縣廢舊金屬市場收購價,支付機主報廢農機殘值,不得隨意壓低殘值折價,切實保障機主利益。
3.註銷登記。納入牌證管理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回收後,機主須持《確認表》和相關證照,到縣農業農村局依法辦理牌證註銷手續。相關機構核對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後,在《確認表》上籤注“已辦理註銷登記”字樣。
(三)兌現補貼。機主憑有效的《確認表》《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申請表》(見附屬檔案4)和身份證明,向縣農業農村局申請補貼。縣農業農村局、財政局按職責分工進行審核,財政局向符合要求的機主兌現補貼資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商務部門組成的領導小組,明確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縣農業農村局制定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工作方案,建立報廢更新補貼信息檔案,健全配套工作制度、監管制度和責任機制,加快推進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實施。縣財政部門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
(二)加大政策宣傳。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網路等媒介,加強政策宣傳,擴大公眾知曉度,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大力推行信息公開,對享受補貼的信息進行公示,對實施方案、補貼標準、操作程式、投訴諮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公正透明、陽光操作。加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業務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素質能力,通過舉辦現場培訓班、觀摩學習等形式,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和做法,推動報廢更新補貼工作順利實施。
(三)推行便民服務。切實強化服務意識,創新工作方式,鼓勵採取“一站式”服務、網上辦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要加強內部溝通協調,做好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的銜接,加快實現回收拆解、農機牌證註銷等信息與農機購置補貼相關信息的互聯互通,提高補貼申請資料校核效率。鼓勵實施“分散回收、集中銷毀”,將分散回收的機具集中運送到轄區附近大型回收企業銷毀。鼓勵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農機維修企業、農機合作社合作開展農機報廢回收工作,鼓勵回收企業增設業務網點,拓展延伸業務辦理方式,開展提前預約、上門回收等便民惠民服務。
(四)強化監督管理。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等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監管。嚴查虛假報補等騙套補貼資金的違規行為,嚴懲違規主體。對存在違規行為的回收企業,應視情節輕重,採取警告、通報、暫停參與補貼實施並限期整改、禁止參與補貼實施等措施進行處理。對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企業、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照農機購置補貼的有關規定和原則進行嚴肅處理。禁止回收企業銷售報廢農機整機及零部件,防止報廢農機再次流入市場。回收企業應依據當地廢舊金屬市場收購價,支付機主報廢農機殘值,不得隨意壓低殘值折價,切實保障機主利益。
(五)及時報送情況。嚴格執行實施進度季報制度(每季度結束後次月5日前),做好半年和全年工作的總結分析(每年7月5日、12月5日前),向省農業農村廳分別報送半年和全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總結。縣農業農村局要依據本年度報廢機具的數量,相應核減本地農機裝備總量和農機總動力等年報數據,以提高統計年報數據的準確性。